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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卖78元过期酒被罚5万 “小过重罚”为何禁而不止?

【资料来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会、工人日报、北京日报客户端】

7月8日,最高检举行“行政检察与民同行 助力法治中国建设”新闻发布会,其中提到要加大对“小过重罚”问题的监督,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生产生活。

众所周知,近年来行政执法领域“小过重罚”不时引发舆论关注,小摊小贩一头关联着经营主体活力,一头牵动着民生消费需求,最高检的回应极具现实考虑。

个体户卖一瓶78元过期酒被罚5万 最高检:典型“小过重罚”

在7月8日的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提到一个案件:74岁个体经营户曾某因销售一瓶78元过期葡萄酒被罚款5万元,曾某认为处罚过重,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6年诉讼未果、申诉无门,最高检到当地召开听证会公开审查,搭建“官民”对话平台,促使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这个案件是一个典型的“小过重罚”问题。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生产生活,不利于他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建立对法治的信赖,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在行政执法中既要严格执法,更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既要避免“小过重罚”也要避免“重过轻罚”,应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也发现一些涉企“小过重罚”“同案不同罚”等“过罚不当”案件。检察机关针对此类问题,一是加强涉市场主体行政诉讼监督,推动行政处罚符合比例原则。比如刚才提到的曾某一案,销售1瓶价值78元的过期红酒被罚款5万元,罚款数额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定最低处罚标准,但明显与违法情形不成比例。检察机关通过抗诉、公开听证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撤销了不合理的行政处罚,依法准确合理适用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

“小过重罚”案例比比皆是:老农转卖芹菜赚14元被罚10万

2024年3月,多家媒体报道了“四川宜宾卖菜大姐转行开采耳店赚500元被罚22万元”事件。四川宜宾一家耳部护理店被当地卫生执法部门认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处罚款11.2万元。由于店主未按时缴纳罚款,又被加罚11万元。合计超过22万元的罚款引发热议。3月31日,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健康局发布情况通报称,已向区人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对该案启动内部复查。4月1日,翠屏区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认为该区卫生健康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终结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据央视新闻2022年8月报道,国务院督查组在调查中发现,陕西榆林的罗某夫妇于2019年10月购入7斤芹菜,除监管部门抽查的2斤外,剩余5斤一共卖了20元钱。监管部门检测出芹菜不合格,又因罗某夫妇票据丢失,认定其违反食品安全法,罚款6.6万元。在督察组的追问下,榆林市市监局承认过罚不当。

另据央视新闻报道,福建省闽侯县张某以136.5元的价格帮邻居将70斤芹菜卖给了一家蔬菜批发商,共赚了14元。当天,一家便民超市从该批发商处购买了这批芹菜。隔天,该超市所在地市场监管局抽检发现,该批芹菜存在农药残留超标情况,不符合相关要求,对张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张某逾期未缴纳罚款,当地市场监管局决定加处罚款5万元,即对张某处以罚款共计10万元,并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法院根据过罚相当原则,作出不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小过重罚”为何禁而不止?官媒:警惕罚没创收的冲动

近年来,行政执法领域“小过重罚”不时引发舆论关注,司法层面对此也曾有过专门回应和纠正。而在当前强调多措并举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的形势下,最高检重视小摊小贩“小过重罚”问题,特别强调对其审慎执法,无疑极具现实针对性。

根据此前的报道,一些被处罚的小摊小贩有没有过错?答案是“有”。媒体新京报强调“小过重罚”错在哪里?错就错在违背了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处罚时,必须考虑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的相当性。

官媒北京日报客户端发表锐评《“小过重罚”为何禁而不止》提到,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市场监管部门借助行政处罚维护市场秩序,也是依法办事的体现。食品安全法等对相关违法情形均有具体的罚款规定,很多处罚也没有超出规定范围。但执法不是单纯“执罚”,不能只强调处罚力度,而忽略执法温度。行政处罚法总则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此外,行政处罚法还明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等情形不予处罚。因此,对于轻微违法、初次违法的市场主体机械性、一刀切式罚款,并不符合“过罚相当”的总原则,有违情理,也有悖法理。

“小过重罚”禁而不止,除了“机械执法”,罚没创收的冲动也值得警惕。尤其在一些特定场景下,从严执法也被简单扭曲成“从重罚款”。此前,为了遏制所谓“罚款经济”,罚缴分离、严格规范执法程序等一系列改革措施落地,“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得到显著改善,但尚未完全根治。比如,针对某地交通违章罚款过多,国务院督查组曾暗访发现,部分交警为完成创收任务,对过往货车司机随意罚款,更有地方搞了所谓“包月罚款”,提前交了钱就可以随便违章。这不仅严重背离立法本意,更扰乱了营商环境,破坏性不可小觑。

彻底清理“小过重罚”,还需多方发力。一方面,要严肃罚款的设定与实施。今年3月国务院发布指导意见,首次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的设定与实施作出规范,哪种行为可不罚或轻罚,哪种应当重罚,更清晰、更有谱。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也要积极作为,对“小过重罚”果断纠偏,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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