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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评“小过重罚”:执法为民,要在力度温度间找到平衡点

因为销售一瓶78元的过期葡萄酒,年过七旬的个体经营户曾某被罚款5万元。针对该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到当地召开听证会公开审查,搭建对话平台,促使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近日,最高检在回应“小过重罚”相关问题时表示,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严重影响当事人的生产生活,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

罚款不是执法的目的。通过严格执法有效遏制违法、激励守法,引导企业和群众依法经营、自觉守法才是重点。现实中,不少引发舆论质疑的“小过重罚”案例,往往发生在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领域。“小过重罚”“同案不同罚”等“过罚不当”问题,违背了执法的初衷,脱离了基层的实际,背离了群众的朴素认知,效果自然也不尽如人意,既不利于执法对象认识错误、改正错误,还可能影响社会活力。

严格执法,就应该确保过罚相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现实中,造成“小过重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对执法目的理解出现偏差,个别执法机关错误认为“管理就是处罚,严管就是重罚”,导致“顶格处罚”“小过重罚”等不时发生。有的是机械执法、“一刀切”,不考虑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不考虑人民群众的切身感受,把“过罚不当”当成所谓的“严格执法”。还有的是罚款设定存在问题,比如有的规定中罚款起罚数额偏高,给一线的执法人员造成困扰。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整治执法不规范、乱作为等问题,取得很大成效,培厚了经营主体发展的沃土。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今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对贯彻过罚相当原则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其中,细化“过”与“罚”的考量因素,要求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特点、地方实际、主观过错、获利情况、相似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等因素,区分情况、分类处理,从而实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同时,在严格规范罚款实施中,更要求统筹考虑法律制度与客观实际、合法性与合理性、具体条款与原则规定,确保过罚相当、法理相融。当轻则轻、该重则重,实现公平正义,稳定社会预期,才能真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这篇大文章。

执法为民,要在力度与温度之间找到平衡点。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让行政执法既有执法的力度,又有法治的温度,就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群众实际情况如何,群众利益如何保障,群众是否满意?行政机关要始终坚持执法为民,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通堵点、疏痛点、消盲点,让执法符合法理、事理和情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决定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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