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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应“生理盐水冒充疫苗给多人接种”案件已移交法院审理

本文综合新京报、我们视频、极目新闻等媒体

7月初,四川一医院职工用生理盐水冒充HPV疫苗给多人接种引发关注。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警方通报,涉事职工许某某私自用生理盐水冒充HPV宫颈癌疫苗接种,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7月24日,记者从四川德阳官方人士处获悉,辑庆镇卫生院院长已被撤职,副院长暂停职务。上述官方人士告诉记者,许某某系个人行为,她从其他医院预约疫苗,再拿来给他人接种,该案已从检察院移交至法院,正等待法院审理。

案情回顾

据新京报报道,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一卫生院,有职工用生理盐水冒充HPV宫颈癌疫苗给多人注射。受害者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其花费近4000元在涉事卫生院接种三针疫苗,但接种完成后却查询不到任何接种记录。7月2日15时许,中江县公安局接群众报警称,辑庆镇卫生院用生理盐水冒充HPV宫颈癌疫苗接种。

经初步调查 ,许某某(女,28岁)系辑庆镇卫生院职工,私自用生理盐水冒充HPV宫颈癌疫苗接种,非法获利1.1余万元。目前,许某某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此前,受害人小兰告诉新京报记者,三针疫苗均在涉事卫生院内进行接种,但没有查询到任何接种记录,报警后对方承认注射的是生理盐水。

记者从涉事卫生院获悉,涉事职工已被警方带走调查。涉事卫生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名职工没有任何行医资格证明,在卫生院是文职工作,帮别人注射疫苗属于个人行为。

中江县卫生健康局工作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该局和警方都已介入此事调查,后续情况以官方通报为准。

中江县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中江县卫健局相关部门正在调查此事。“疾控中心在配合行政部门调查处理,我们在做疫苗来源的调查,调查疫苗是不是由我们这儿提供出去的。”

当地警方以涉嫌销售假药对此立案侦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新闻快评

注射假疫苗无异于谋财害命, “个人行为”也难脱监管干系

极目新闻评论员徐汉雄评论到,用生理盐水冒充HPV宫颈癌疫苗,这是典型的造假行为。接种的人花了钱,却不会得到应有的免疫效果。注射假疫苗,无异于谋财害命,性质十分恶劣。

疫苗事关公共卫生与个体健康,从生产、流通到存放与接种,都是有严格规定的。虽然相关案例均系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却暴露出内部管理的问题。

根据《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年版)》,接种单位工作人员应相对固定。接种时,原则上应保证有1名健康询问/登记/知情告知人员、1名接种人员、1名留观/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人员。实施接种前,要做到“三查七对一验证”,受种者或其监护人要验证接种疫苗的品种和有效期。接种后的清理器材事项,要求处理使用后的自毁型注射器、一次性注射器及其他医疗废物。由此可见,私下为他人接种疫苗“个人行为”原本就不该发生,这违背接种时应保证有3名相应环节人员在场的规定,不是正规的接种流程。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私下给他人接种假宫颈癌疫苗,不是“个人行为”就能轻描淡写的,医疗机构的管理之责难辞其咎。相关机构要引以为戒,把别人的教训当自己的教训,规范内部管理,以杜绝此类事情发生。作为公众来说,要对自己的健康负责,别轻信什么可以私下接种疫苗的承诺,走正规渠道才有安全保障。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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