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药企高管网购5支BB枪“把玩” 被判非法持有枪支罪免刑罚

“我是军迷,购买BB枪只是在办公室把玩,既是娱乐,也是为了排解寂寞,从未想过会构成犯罪。”8月2日下午,辽宁某药企高管王先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因收藏有5支BB枪,近日,一审法院判他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

“我老家在黑龙江,父亲是退伍军人,我从小就喜欢军事,对玩具枪很感兴趣。”8月2日下午,80后王先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西安交通大学毕业后,他先是在北京工作,几年前来到辽宁丹东,成为一家药企高管。

“刚到丹东工作时,家人、朋友都不在身边,除了工作,平时很无聊。”王先生介绍,大约在2018年,他发现网上有出售水弹枪、BB枪的商家,就先后购买了5支。每支价格从数百元到1000多元不等。

“玩具枪买回来后,我一直在办公室放着,从来没往外带过,没事的时候会在办公室把玩几下。”王先生说,他一直以为自己买的是玩具枪。没想到2022年11月的一天,有民警给他打电话,说他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他将民警带到办公室后,民警查获了他之前购买的5支玩具枪。

“后来我才知道,是吉林警方抓获了网上卖家,卖家供出了我,警方才找到我的。”王先生说,他在公安机关实话实说,案件随后移送到检察机关。此后,丹东市振安区检察院指控他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丹东市振安区法院提起公诉。在公诉书里,检方建议法院判处他有期徒刑3年,如果他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他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我从来没想到自己的行为涉嫌犯罪。”王先生称,2024年6月14日,案件在丹东市振安区法院开庭。庭审期间,他称自己没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主观故意,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律师说法

涉案枪支不具抽象危险性

辩护律师周玉忠指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非法持有枪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没有涉枪犯罪的主观故意。涉案枪支枪口比动能在1.83焦耳/平方厘米至4.13焦耳/平方厘米,不具有枪支的抽象危险性,持有它不损害公众利益。

周玉忠指出,最高法院案例库在公布“于某非法持有枪支准予撤回起诉案”的同时,删除了“刘某、孙某非法买卖枪支案”,并对最高法院微信公众号的参考案例进行了替换。前者于某案属于无罪案例,后者刘某、孙某案属于法定刑以下减轻以及免予处罚但仍是有罪案例。这意味着,最高法院对低比动能枪支案例的取向已经从减轻量刑转向无罪判决。“此类案件应首先考虑无罪。假枪真罪做法,必须立即停止。”周玉忠呼吁。

危害不大不应认定犯罪

另一位辩护律师胡军指出,被告人对所持有的枪支不具有明确的认知,不具有主观故意。

此外,被告人非法持有枪支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定为犯罪。

法院判决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

非法持有枪支罪成立,免予刑事处罚

丹东市振安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开始,被告人王某某(王先生)先后在网店购买了5支枪状物。2022年11月21日,辽宁丹东警方及吉林梅河口警方在王某某的办公室内查获5支枪状物。

经鉴定,5支枪状物枪口比动能在1.83焦耳/平方厘米至4.13焦耳/平方厘米之间,均大于公安部2010年文件规定的1.8焦耳/平方厘米,均被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一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在枪支购买交易完成后删除交易记录,并且使用此种方式购买多次,足以认定王某某主观上对于其持有枪支具有危险性有明确的认知,可以证明王某某具有非法持有枪支的主观故意。

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5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对于以收藏、娱乐为目的,非法购买、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枪口比动能较低且不属于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的枪支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应当依法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系初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以收藏、娱乐为目的,非法持有5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据此,本案不宜认定情节严重。对公诉机关指控本案系情节严重一节,不予支持。

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

2024年7月4日,丹东市振安区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

对话当事人

对一审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

曾有案件中仿真枪威力更大都没被定罪

“我从来没有想过违反法律法规持有枪支伤害别人,公安部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即认定为枪支的规定是否科学、是否合法,都值得商榷。”

王先生称,一审期间,周玉忠律师曾提出,2024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增加一个参考案例——于某非法持有枪支准予撤回起诉案。该案中,于某多年来共买入9支仿真枪收藏在家中,4支损坏未能鉴定,另5支气枪枪口比动能在2.6焦耳/平方厘米至5.6焦耳/平方厘米。2020年7月20日,法院依据两高2018年批复,认定于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

“我的案件与于某案一样均为5支,枪口比动能数值在1.83焦耳/平方厘米至4.13焦耳/平方厘米之间,较于某案更低,况且我有自首情节,更不应视为犯罪。”

王先生说,案发后,他的父母担惊受怕,双方生病住院。他的女儿才上小学,他和妻子一直教育孩子要做一个正直的人,长大后考公考编或者入伍为社会做贡献。如果他被判有罪,他不知道以后该如何面对孩子。

王先生对一审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他希望二审法院重视此案,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多知道些

>>相关规定

2010年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枪口比动能

是指弹丸出膛后、在枪口附近位置时具有的动能与弹丸横截面积的比值。经试验测定,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口比动能会对人体裸露的眼睛造成损伤。

有观点认为,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口比动能的弹丸远远不能击穿人体皮肤,眼睛损伤只是特殊情况。对人体的任何部位都能够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枪口比动能应定在10-15焦耳/平方厘米。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陈有谋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平台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阅读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