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独家丨“女乘客高速路下车后溺亡”案一审宣判:的哥无违约行为,家属索赔近80万被驳回

8月12日,曾在网上备受关注的“四川一女乘客高速路下车后被发现身亡”一案,在四川苍溪县人民法院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乘客周女士的死亡并未发生在案涉出租汽车运输过程中,司机赵先生在执行运输合同时也无违约行为;虽然赵先生和所在的四川广运集团苍溪有限公司旅游出租分公司违反了相应的后合同义务,但与周女士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判决,赵先生所在出租车公司返还周女士家属运费6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时间回到2023年10月,有网友爆料“四川广元一出租车高速甩客致乘客身亡”,但出租车司机及公司均回应“乘客自己要下车”,一度引发网友广泛关注。红星新闻记者曾独家调查了解到,(相关链接:)警方证实周女士是被高速巡逻人员带离高速路后,于2023年10月4日下午在绵阳市三台县西平镇凯江河中被发现溺亡,经调查排除他杀。今年2月,周女士的家属起诉赵先生及其所在公司,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近80万元。

8月12日下午,周女士的丈夫汪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目前,因为放暑假,他将两个孩子接到了他打工的浙江进行照顾,开学前再送回苍溪,“不准备上诉了”。

事发:

女乘客高速路下车后被发现溺亡

家属起诉出租车司机及其公司,索赔近80万元

2023年10月9日,有网友爆料称:“广运集团苍溪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国庆期间高速甩客,造成无辜女性身亡……”引发众多网友关注。

事后,死者丈夫汪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妻子曾说过要回雅安娘家,事发当天上午,他多次给妻子打电话但无人接听,直到下午接到警方电话才得知妻子已离世。他向警方了解到,妻子当天搭乘出租车到雅安,中途在高速路上下车,下午被发现死亡。他称妻子曾有间歇性精神病史,经治疗已有两年没发病。

出租车司机赵先生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称,10月4日7时05分,在苍溪县某小区附近,女乘客招手搭车前往雅安,约定价格1400元,先支付了1000元,到达后再支付400元。当车行至绵阳三台一个小镇出入口时,乘客要求下高速,他只好先下高速,同时告诉乘客高速路不收费,到雅安还是走高速。乘客同意,但上高速路两三分钟后,乘客多次要求下车。

赵先生称,当时乘客情绪有点激动,他担心乘客抓方向盘或跳车会造成更大危险,于是慢慢开到应急车道上,车速减到20多码时,乘客直接打开车门,他只能紧急刹车,然后乘客下车。他表示自己曾多次劝说对方,并称到服务区下车,未获乘客同意。他还称,女乘客在车上时手机响了多次其均未接听。

▲周女士溺亡地

四川广运集团苍溪有限公司旅游出租分公司向红星新闻出示了一份提供给苍溪县交通运输局的说明,内容与赵先生所说一致。该说明还显示,经公安部门了解,周女士被高速巡逻人员发现后带下高速公路,自己搭乘一辆三轮车到三台县西平镇,于当日下午3点过被发现溺水死亡。

据警方介绍,当时周女士漂浮在水面,警方接到报警后在岸边发现她的挎包,里面有身份证、手机及现金等,经调查排除他杀。同时,在接到报警前一小时,周女士给家人打了视频电话。警方经调取监控,发现死者从高速路口乘坐三轮车到了西平镇,后来步行前往溺亡地。

今年2月,周女士的母亲、丈夫以及一对儿女作为原告,将赵先生和出租车公司告上了法庭。起诉书显示:赵先生收取了死者周女士从苍溪到雅安的车费,二者之间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而其未安全地将死者送到目的地,在途中遇到急病、遇险时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半路甩客,放任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死者,长期行走在高度危险的高速公路上,最终导致死亡,已严重违约,对原告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赵先生还收到一份原告提出的赔偿费用清单,包含了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00万余元,赵先生和所在公司承担70%责任,赔偿77万余元。

审理:

司机未甩客也无违约行为

虽违反“后合同义务”,但与死者死亡无因果关系

▲苍溪县人民法院

今年2月29日,苍溪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于3月27日书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4月12日、5月3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争议焦点为被告方在履行案涉合同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违反后合同义务?是否应当对周女士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苍溪县人民法院调查审理后认为,从时间上看,周女士死亡是在其下车后的数小时;从空间上来看,不仅没有在运输工具上(出租车内),而且在远离下车地点的三台县西平镇凯江河。因此,周女士的死亡与运输合同没有时间和空间上的联系,并非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与案涉运输合同没有关联。

那么,司机赵先生是否履行运输合同义务?法院认为,周女士虽然患有精神疾病,但其对出租车在高速行驶的过程中下车的危险性具有基本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而周女士不听劝阻,置自身安全于不顾,强行下车,系其单方面终止合同,并非赵先生不履行将周女士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合同义务,即中途“甩客”。同时,虽然周女士生前患有精神疾病,但从其搭乘赵先生驾驶的出租车后的言行表象来看,并无明显异常,赵先生无法判断其有精神疾病,也未发生需要救助的情况。而且,在高速巡逻人员发现周女士在高速路上行走后将其带离高速,也没有发现周女士的行为和精神异常,因此赵先生不存在未履行救助义务的情形。

此外,周女士在出租车高速行驶过程中要求下车,赵先生立即进行了必要的制止和劝阻,在周女士准备打开车门强行下车时,赵先生无法通过控制副驾驶车门锁的方式进行强制阻止。在国庆节长假期间车流量大,为避免发生意外,赵先生逐渐减低车速停靠在应急车道上让周女士下车,其在整个运输突然紧急状况下的处置行为并无不当。

对于赵先生及所在公司是否违反后合同义务的问题,法院认为,赵先生在周女士强行下车后,虽然案涉运输合同关系的权利义务终止,但赵先生作为专业的驾驶人员,对周女士在高速路上下车并在高速路上行走潜在的危险应当有明确的认识,在自认为无法将出租车临时停靠在应急车道上对周女士进行必要的疏导和劝阻的情况下,完全有责任和义务拨打报警或救助电话,让周女士尽快脱离危险地带。同时,赵先生将此情况报告给公司负责人后,该公司也未安排赵先生采取相应的措施,因此,赵先生和所在公司不仅负有相应的后合同义务,而且违反了后合同义务。虽然如此,但并不必然导致周女士死亡,与周女士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另外,周女士下车后,虽然赵先生和所在公司未拨打报警或救助电话,但周女士在高速路应急车道上行走潜在的危险,已经在高速巡逻人员将其带离高速并护送到安全地带后消除。因此,赵先生和所在公司违反后合同义务与周女士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判决:

出租车公司返还600元运费

驳回家属其他诉讼请求,丈夫称“不准备上诉”

苍溪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周女士预付给赵先生的运费和实际运输的里程,原告要求返还部分运费6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8月12日上午,赵先生和公司相关负责人早早来到法院,等候宣判,同时还有苍溪县部分出租车司机。不过,周女士的家属并未来到现场,只有代理律师出庭。上午10点,苍溪县人民法院作出宣判,赵先生所在公司返还原告运费6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心里轻松了,这么久都没有睡好过觉。”拿到判决书,赵先生称“感觉心中一块石头落地了”。

12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电话联系上周女士的丈夫汪先生,他介绍,他在浙江打工,现在放暑假,他将一对儿女接到了浙江由自己照顾,开学前再送回苍溪读书。“判决结果还没有给丈母娘说,但肯定会说的,不准备上诉了。”汪先生说。

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

编辑 杨珒 责编 邓旆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平台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阅读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