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丈夫债务缠身,离婚时将房产送妻子,债权人能否追回欠款?

丈夫身陷债务纠纷,在该案调解协议达成当天,夫妻双方便签署了协议离婚,丈夫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无偿转让给妻子,导致债权人追债难。债权人是否还能追回欠款?近日,记者从北京三中院获悉该案,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被告夫妻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条款。

本案中,被告王先生曾向邓先生借款,但未按时归还,导致邓先生将其告上法庭。双方在法庭调解下达成和解,约定了还款的具体日期。然而,就在调解协议达成的同一天,王先生与妻子李女士协议离婚,并将他们共同拥有的一套房产无偿转移给了李女士。

尽管如此,王先生仍未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及时还款。由于他名下已无财产,邓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依旧未能追回债款。无奈之下,邓先生将王先生和李女士一同告上法庭,请求撤销他们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条款。

李女士辩称,她与王先生没有孩子,且对王先生的债务一无所知,她并没有通过离婚来逃避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考虑到王先生在离婚协议中将房产无偿转让给李女士,这减少了他的责任财产,导致执行程序因缺乏可执行财产而终结,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因此,本案符合债权人撤销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的法律规定。

对于李女士声称不知情的主张,法院指出,在无偿处分行为中,受益人取得利益而未支付对价,属于意外所得。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是使受益人失去了意外获得的利益,并不损害其固有利益。因此,李女士是否知情并不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

因为王先生未出庭应诉,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判,判决撤销王先生和李女士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条款。

法官介绍,在夫妻一方对外负有债务而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债权人能否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应综合考虑离婚过错、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恶意逃债等因素,如果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或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从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对不诚信的行为说“不”。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平台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阅读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