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学生校内踢球致伤残,法院为何判决学校不担责?| 新京报快评

▲资料图:足球比赛是一项对抗性很强的运动,意外伤害也因此时有发生。图/新华社

中学体育课的足球比赛中,两名学生发生碰撞,一人摔倒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家长诉至法院,另一当事学生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学校担不担责?

据上海法治报报道,近日,上海市虹口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学校及当事学生均不承担责任。这一判决结果,引发了广泛关注,也有人质疑学校为何不担责?

事实上,从既往案例看,在学校中,既想保护未成年学生合法权利,又要维护学校正常办学秩序,就需要依法界定学校的安全事故责任。

如果不问青红皂白,只要发生校园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就追究校方的责任,其结果就是校方采取“推责”方式,取消有安全风险的教学活动、户外活动。最终,受到伤害的是学校正常教学,以及学生的健康成长。

为此,教育部等五部门2019年就发布专门意见提出,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学校安全事故侵权赔偿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受理,积极开展诉讼调解,对调解不成的,要按照侵权责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章,明确划分责任,及时依法判决;对学校已经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行为无过错的,应当依法裁判学校不承担责任。

但从现实看,一些地方在认定相关责任时,还存在只要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和相关老师、学生都要承担责任的问题,即所谓的“谁受伤谁有理”。如此前,就有学生在学校组织的足球比赛中被同学铲球铲伤,学校被认定要承担部分责任,其理由是,“无论如何,发生了学生受伤的事故”。

这样出于“息事宁人”的责任认定,显然会令学校、老师都面临很大的安全压力。近年来出现的“课间10分钟消失”现象,就与此密切相关。学校担心学生发生意外事故,家长“兴师问罪”,要追究学校和老师的责任,课间活动就被取消了,学生于是被“圈养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家校双方协商不成,走法律途径界定责任的做法,至今仍有部分舆论认为这是校方在推卸责任,不直面问题。事实上,这是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

回到此事,受伤学生参加的是学校在体育课上组织的足球比赛,在比赛中为争抢足球受伤。家长要求学校和另一当事学生承担赔偿责任。而法院审判认为,学校已经尽到安全教育、管理责任,与其一起踢球的同学,也无伤害故意,不存在过错。在一审判决后,受伤同学一方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也维持原判。

这一判决结果,对学校开展正常的体育活动,极为重要。如果学校被判担责,今后学校对组织有对抗性的体育比赛显然会更加谨慎。

也有人认为,学生在校园里受伤,学校总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这不仅是“和稀泥”,更是把学校视为无限责任主体了。

对于这类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合适的应对是建立多元化的学校安全事故损害赔偿机制。包括,学校应按规定投保校方责任险,有条件的可以购买校方无过失责任险和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责任保险;引导家长为学生购买人身保险;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建立学校安全赔偿准备基金等。

简言之,不能把安全责任都压在学校身上,要依法界定学校责任,同时也要让受伤学生得到基本保障。这样才能维护学校办学秩序、促进规范办学,保障学生合法权利,并给予学生完整的学校教育。

撰稿 / 蒋理(媒体人)

编辑 / 马小龙

校对 / 赵琳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平台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阅读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