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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亿小贷迎重磅新规 明确贷款上限、禁止出租牌照

[ 《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自然人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上限为单户20万元。 ]

小额贷款行业再次迎来重磅监管措施。

日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这也是继2020年《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后的又一行业监管举措。

近年来,小额贷款行业整体运行平稳。截至2023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6550家,实收资本8226亿元,贷款余额8431亿元。其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179家,实收资本1590亿元,贷款余额1739亿元。

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头部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在资金、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优势突出,一些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或特定产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垂直市场也具备较强竞争力,为增加长尾客户的融资可得性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经营管理粗放、信用风险偏高等问题,过度营销、不当催收、违规收费、出租出借牌照等乱象时有发生。

从内容来看,此次《暂行办法》涉及单户贷款余额对标金融同业、融资杠杆总计不得超过净资产5倍、明确禁止出租及出借小贷牌照等重点内容,与此同时,行业准入门槛待进一步明确。

准入门槛尚待明确

2020年发布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小贷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亿元,跨省经营则需要不低于50亿元。

但《暂行办法》并未直接规定小额贷款行业的注册资本等准入门槛。而是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小额贷款公司跨地市展业的条件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

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作为上位法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尚未出台。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暂行办法》不宜直接规定机构准入、行政处罚等需要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的事项。因此,《暂行办法》主要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公司治理、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细化监管规则。

此外,《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的条件另行规定。

上述负责人指出,这一考虑是:《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目前金融监管总局正在抓紧按程序推进条例起草相关工作。待条例正式出台后,将及时修改完善《暂行办法》并形成正式监管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条件及程序、小额贷款公司跨区域展业、行政处罚等事宜进行明确。

需要指出的是,2017年以来,全国范围内已暂停批设新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近年来存量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数量逐步下降,已从2018年的224家减少到2023年末的179家。

为确保政策平稳落地,《暂行办法》第63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的过渡期内逐步达到本办法各项规定的要求。过渡期不超过1年,其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单户生产经营贷款上限1000万元的过渡期不超过2年,确需延长的报金融监管总局同意。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各地在过渡期内有序推动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改善业务结构,逐步优化相关指标水平,达到政策要求。

贷款余额对标金融同业

单户贷款余额对标金融同业,是此次《暂行办法》新增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贷款集中度方面,《暂行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

博通分析金融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表示,贷款集中度相关条款为小贷公司优化资产结构、更好地管理资金风险创造了条件。

同时,《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自然人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上限为单户20万元。

这一额度限制主要是为了坚持同类业务同一监管标准的功能监管思路,防止监管套利。

实际上,《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和《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均对个人消费贷款规定单户20万元上限。

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个人消费贷款客户多为下沉市场的长尾人群,规定与持牌金融机构同等金额的单户贷款上限,基本能够满足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客户需求,一定程度上也可避免非理性的过度借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暂行办法》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性贷款,不区分自然人与法人,统一规定单户1000万元的上限,也是出于审慎监管、防范风险的考虑。

上述相关负责人表示,充分考虑纯线上业务的风险特征和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有必要将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纯线上方式发放的贷款单户限制在一定金额以内。

与此类似,银行业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单户授信总额也在1000万元(含)以下,这类贷款是指向小微企业法人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

上述负责人认为,对标这一定义并规定单户1000万元的上限,有利于推动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坚守“小额、分散”经营定位。同时,实践中普遍存在小微企业主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对个人和法人经营性贷款适用同一上限标准,符合行业实际。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作为金融体系的补充,小贷公司促进了我国多层次信贷市场完善,在增加金融供给、丰富融资渠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监管部门一方面加强引导和监管,另一方面明确相关支持政策,有助于规范小贷公司经营行为,推动小贷公司“减量增质”、健康发展,在防范风险的同时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不得出租、出借牌照

“融资杠杆”是市场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对此,《暂行办法》中,金融监管总局还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与融资杠杆,以及合作贷款业务的出资比例。

具体而言,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形式融资,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等标准化形式融资。其中,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的,要符合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条件,并经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同意。

融资杠杆方面,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一倍。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四倍。

王蓬博认为,“杠杆率”明确且统一,对于降低行业风险累积和融资成本,更加专注服务当地实体经济和提高服务效率,有重要意义。

值得一提的是,《暂行办法》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与监管中的焦点问题,特别是不当营销、违规收费、出租出借牌照等经营乱象也明确作出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出租、出借牌照,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提供放贷“通道”,以及不得帮助合作机构规避异地经营等监管规定。

对此,王蓬博认为,明确禁止出租、出借小贷牌照,堵死了此前部分小贷公司通过出租或出借牌照的方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提供放贷“通道”,也最大限度地避免机构转让不良资产。

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强调,将针对实践中急用先行的规制需要,重点解决当前可以解决的问题。对行业影响重大、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事项,暂不作规定;对一些需要系统性规范的事项,先明确总体要求,后续再完善配套制度。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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