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订立遗嘱,怎样才有效?

王父与李母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王大宝、王小宝。王父与李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房屋,登记在王父名下。王父与李母于2018年共同订立一份遗嘱,指定房屋由王大宝继承所有。2021年,王父因病去世;2022年,李母因病去世。因王小宝不认可父母共同遗嘱的效力,王大宝与王小宝就房屋的继承问题产生纠纷,王大宝于2024年将王小宝诉至法院,要求按照父母的遗嘱继承房屋。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王父与李母所立共同遗嘱真实、合法、有效。王大宝依据王父与李母所立遗嘱主张房屋由其继承所有,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

原告王大宝诉称,父母于2004年购买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其为了便于照顾父母,一直与父母居住在一起,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故父母二人于2018年共同书写了一份遗嘱,载明:房屋由儿子王大宝继承。2021年,父亲因病去世;2022年,母亲因病去世。其认为,房屋系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现两人均已去世,并留有遗嘱,遗嘱合法有效,故房屋应当由其继承所有。

被告王小宝辩称,父母二人虽立有共同遗嘱,但该遗嘱的内容系母亲一人所写,故该遗嘱仅应系母亲的自书遗嘱。父亲未自己书写遗嘱,仅在该遗嘱上签名、写日期,且父亲的遗嘱部分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故对于父亲的遗产部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应为有效。本案中,房屋系王父与李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属于王父与李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关于王父与李母于2018年所立遗嘱,该份遗嘱由李母亲笔书写,李母与王父共同签名确认,并注明年、月、日,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内容是共同处理二人共同所有的房产,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应认定该共同遗嘱真实、合法、有效。王大宝依据王父与李母所立遗嘱主张房屋由其继承所有,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认定王父与李母的所订立的共同遗嘱有效,房屋由王大宝继承所有。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遗嘱?

共同遗嘱,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立遗嘱人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对于生前各自或者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鉴于夫妻关系的特殊关联性,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共同遗嘱就是夫妻共同遗嘱,即夫妻二人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关于夫妻共同遗嘱的类型,按照遗嘱指定继承人的不同,总体上分为三大类型: 1.共同指定型。即夫妻双方在遗嘱中共同指定由第三人继承遗产。 2.相互指定型。即夫妻双方在共同遗嘱中约定,一方先去世的,另一方成为去世一方遗产的唯一继承人。该种遗嘱有利于在一方去世时,保障存世一方的物质生活。 3.混合型共同遗嘱(亦称“柏林式遗嘱”)。即夫妻双方相互指定对方为继承人,并约定在双方均去世后指定第三人为继承人。本案中,王父与李母订立的遗嘱约定双方去世后,房屋由王大宝继承,二人共同指定由王大宝继承遗产 ,故二人所立共同遗嘱属于共同指定型共同遗嘱。

二、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

关于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均未进行明确规定,但在司法部于2000年3月24日发布的《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根据该规定,公证处对于订立的共同遗嘱可以进行公证,由此来看,该规定已经实际上认可了经过公证的共同遗嘱的效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九条关于共同遗嘱能否认定有效的问题解答中,明确表明“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应为有效。当事人仅以遗嘱内容为一方书写,不符合代书遗嘱相关形式要件为由请求认定遗嘱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解答已基本认定了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夫妻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故在本案中,王父与李母共同订立遗嘱,虽该遗嘱内容仅为李母一人所写,但因王父与李母均在该遗嘱上签名并注明日期,故该遗嘱形式上符合要求,内容系处分二人所有的财产,故共同该遗嘱应属合法有效。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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