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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车延误 乘客应该获赔 |
| 《铁路法》第十条明确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 |
| 列车晚点,铁路部门的责任不能免除。自从乘客检票上车后,乘客就与铁路部门形成了运输合同。合同要求双方要奉行诚实信用原则,铁路部门提供运输服务,对自己的服务负有质量担保责任,应按照合约规定认真履行,正点发车进站。火车晚点如果是铁路部门自身造成的,顾客当然有权获赔…[全文][评论] |
| 不可否认,同是法律的《铁路法》对于列车晚点是否赔偿没有规定,可也没有铁路晚点不予赔偿的规定。对于铁路法规并无明文规定的晚点赔偿,怎么就能依此证明不赔偿,而不是应该赔偿呢?《铁路法》等法规没有赋予铁路部门延误“不赔”的权力…[全文][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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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车延误 铁路部门无补偿义务 |
| 《铁路法》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对于列车因为晚点对乘客造成的损失是否赔偿、如何赔偿没有进行法律规定。因为列车晚点的原因很多,可能是天灾人祸、自然灾害,铁路部门无法承担晚点责任。列车晚点,铁路部门只能向乘客表示道歉。[全文][评论] |
| 只要有第一起乘客胜诉案,索赔就将伴随铁路运输企业的经营过程 |
| “如严格按时间点,全国几乎没有经过任何站都不晚点的车——你要是知道这一点,就知道铁路企业为什么怕开恶例,”铁路内部人士透露,“只要有第一起乘客胜诉案,索赔就将伴随铁路运输企业的经营过程,‘国民经济大动脉’从此噩梦无休止。”南京军区一位不愿具名的离休老干部怒问:“原告不胜诉岂不是铁路旅客噩梦仍然无休止?”[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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