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论一 试用期是否应设底限
规定:家政服务人员的试用期期限、服务费标准由双方协商填写。
论证:1. “我认为试用期是需要规定的,关键是试用期的待遇怎么样。”
2.合同中应该为试用期加上一个底限
争论二 缴纳保证金是否公平
规定:签约时消费者要支付给家政公司一定数额的信用保证金。合同解除后,信用保证金在抵扣消费者因违约所应承担的责任后如数退还。
论证:1.对消费者的不信任,而且显得不公平。
2.“收取保证金万不得已.”经常遇到无故拖欠家政工工资或对家政工进行虐待的投诉。
争论三 怎样尊重家政工人的隐私
规定:不得歧视、虐待或性骚扰家政工,不得安排家政工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
论证:1.基本赞同,即“甲方由于居住条件有限,双方有约定的除外”。
2.“应该增加不得侵犯员工的个人隐私。”
争论四 节假日工资怎么算
规定:雇主应安排家政工每月4天的休息时间和每天8小时的睡眠时间,遇国家法定假日不能合理安排休息的要给予日平均工资两倍的加班补助。
论证:1.建议增加“由雇主在不影响家政服务提供的情况下,合理安排休息时间”。
2.法定假日的加班费应为平均工资的三倍。
争论五 增加工作量怎么办
规定:雇主未经家政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将家政工转为第三方服务,不得将服务员带往非约定地点工作。
论证:雇主不得增加家政工的工作内容。
争论六 保姆上保险谁出钱
规定:“乙方应协助员工投保《家政服务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论证:“协助”含义不清晰。专家指出,将来一旦保姆工作时发生伤害,将很难界定究竟由哪方进行赔偿…[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