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当修改和制定有关国内立法,以使中国刑事法制与《公约》等国际公约相协调。 |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张智辉发言指出,中国国内法规定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之间,还具有一定的差距,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国为惩治腐败犯罪而与有关国家开展刑事司法合作。[全文] |
我们在引渡问题的国际司法协助上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要探索引渡合作的新形式。为实现把外逃贪官引渡回国予以制裁的目的,可以作出必要的让步和妥协,可以开展所谓有条件的引渡。[全文][我来说两句] |
可以结合中国民事诉讼的实践和具体国情,设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但考虑刑事审判的严厉性,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只作为例外适用,确立严格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全文][我来说两句] |
银行是腐败财产流失的主要渠道,健全的银行机制,对于控制和追缴腐败财产有重要意义。在国际反腐败合作过程中,要向国外银行和私营部门管理机构查询和协助追缴财产,自身就应建立相应机制,以适应国际对等交流和协助。当务之急是建立银行的预防和监测机制、实名制、申报记录制等。[全文][我来说两句] |
反洗钱是反腐败的一个重要法律手段。有关部门正在起草反洗钱法,银行方面首当其冲……我国刑法上关于反洗钱的上游罪只有三个,关于贪污受贿的洗钱罪,刑法尚没有界定其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现在随着反腐败需要,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肯定要扩大,贪污受贿罪最终将被写进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中。[全文][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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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已成立“追捕在逃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嫌疑人举报奖励基金”,凡是举报了处级以上在逃公职人员的,举报一人奖励5000元。[全文][我来说两句] |
反洗钱法将加强对政治公众人物有关账户的监管,打击腐败行为。反洗钱法扩大上游犯罪范围和建立国际合作机制,也都有利于加大对腐败的打击力度。[全文][我来说两句] |
提案认为: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企厂长经理直系亲属出国留学、定居申报备案制度”刻不容缓。[全文][我来说两句] |
法律的申报内容,包括收入、动产、不动产、股票等收入,公务员的财产一旦进行申报,甚至要上网,老百姓可以到网上查询其财产尤其是重要财产。[全文][我来说两句] |
因为外逃贪官还很少能够有效地受到国内法律的制裁,外逃于是就逐渐成为贪官们安置后路的优选方案,外逃现象逐渐从金融系统、国有公司等经济部门发展到各级政府机关。上至受党和人民培养多年的中高级干部,下至在政坛商海弄潮不几年的基层官员,都有一些把最终目标定位于“有捞就捞,捞了就跑”的人。 |
打击贪官外逃,关乎反腐成败。这一工作涉及更多的国际合作,但它仍然是国内反腐败斗争的一个内容。需要在防止贪官外逃上下工夫,但从根本上讲,工作的重点在于防止官贪,而不在防止外逃,更重要的仍然是建立起防止腐败的制度体系。[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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