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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
搜狐首页 >> 新闻中心 >> 争鸣:“废除贪官死刑”为谁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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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贪官死刑

[“废除贪污受贿罪死刑”建议]  废除腐败官员死刑,有利于追捕外逃贪官。据统计,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大约有4000名贪官携带500多亿美元逃往国外。而在国际司法实践中,“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已成为中国追捕外逃贪官的制度性障碍……[全文][我来说两句]

废除贪官死刑
一句“把所有贪官都杀光” 解决不了任何问题

王明高:“我不是腐败分子代言人”

 “在大家的发言中,有人说我是‘腐败官员代言人’,甚至还说我本身就是‘腐败分子’,我只想说,我不是腐败官员的‘代言人’,我和我的很多同事都极度痛恨腐败……看待一个问题,不能从情绪出发,说一句‘把所有贪官都杀光’很简单,而情绪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只能用理性来面对。”[全文]

建议废除腐败官员死刑

“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已成为中国追捕外逃贪官的制度性障碍

 理性的人都能理解,与其让外逃贪官利用“死刑犯不引渡”的护身符逃避法律的制裁,不如采取更加务实的措施将其逮捕回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前不久,全国人大批准中国与西班牙的引渡条约,承认和满足了“死刑犯不引渡”的要求。这个引渡条约的签订,无疑是中国国际司法合作中的一个重大突破。

废除腐败贪官死刑,有利于惩治贪官

 综观中国历史,惩治腐败最严厉的莫过于明朝皇帝朱元璋,但他至死也没弄明白:“奈何朝杀而暮犯”。其实,在现实生活中,死刑的惩治效应并不见得大于自由刑。有些时候,贪官对失去人身自由的恐惧,并不亚于对失去生命的恐惧。[详细]

走符合中国实际的反腐之路

以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等有机结合的刑罚体系替代

 废除腐败官员死刑,而以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等有机结合的刑罚体系替代,不仅能使腐败官员感受到刑罚惩处的严厉,也使其饱受失去人身自由和经济上得不到好处及声誉扫地的痛苦,更重要的是,能够进一步震慑其他尚未暴露的腐败官员。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才能真正达到遏制腐败之目的

 我们在建议废除腐败官员死刑的同时,还重点研究了建立和完善中国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金融实名制、家庭财产申报制等制度。
 我们始终认为,只有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才能真正达到遏制腐败之目的。[全文]

废除贪官死刑
远华案首要嫌疑人赖昌星
  赖昌星2005年4月的难民申请被拒绝后,6月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没想到,一连串的巧合之下,赖昌星的命运发生了急速逆转。[全文]
废除贪官死刑
女巨贪杨秀珠
  尽管杨秀珠系列案正在不断开庭审理,但外逃的杨秀珠本人何时归案却依然是温州、浙江乃至全国百姓最关注的问题。[全文]
废除贪官死刑
“废除贪官死刑”为谁代言?

 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定与实施都是与这个国家的具体国情分不开的,并都是为这个国家大多数人的利益服务的。

 当有人在现阶段貌似专业地频频抛出废除死刑论时,我们就不得不怀疑他们的动机和居心了。我们不禁要问:你们难道不了解中国的国情吗?你们究竟为谁在代言?你们的论调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声音和意愿吗?
[全文][我来说两句]

废除贪官死刑

  余振东是中美建交25年来,第一例经过美国国内严格法律程序、并由美方执法人员押送至中国的重大经济犯罪嫌疑人。[全文]

废除贪官死刑不公平

 在目前的情况下,我们不可能因为引渡问题就把暴力性犯罪的死刑废掉。

不公平:“没逃的杀了,外逃则不杀”

 中国目前对即使数额巨大的贪污贿赂罪,一般也没有实际适用死刑。如果按前面所说的条件,贪官引渡不实际执行死刑一般不会产生“没逃的杀了,外逃则不杀”这种所谓不公平或者鼓励贪官外逃的效果。

极端不公平:首先废除贪污等罪的死刑

 在非暴力性犯罪中,贪污贿赂应该是危害最大的犯罪。在其他非暴力性犯罪没有废除死刑的情况下,首先废除贪污等罪的死刑是极端不公平的,会产生非常负面的社会效果。至于说死刑对遏止腐败没有太大效果是站不住脚的。

公众不会答应废除贪官死刑

死刑适用不是多了,而是少了

 值得关注的是,中国当前贪污、受贿犯罪还相当严重,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在一般老百姓看来,中国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适用不是多了,而是少了。
 因此,在当前讨论废除贪污、受贿犯罪人的死刑问题,是与公众的思想情感背道而驰的。[全文]

躲过了“生死劫”,就可能花样百出地照享荣华富贵

 通常人们想当然以为“死缓”“降级”就是无期徒刑。然而据《中国经济时报》前述文章说,“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和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死缓就意味着20年以内的有期徒刑。”至于减免刑、假释、保外就医里的名堂就更多了。[全文]

●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
“百姓容易认为司法不公”
废除贪官死刑

收回死刑复核权面临两道门槛

1、“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理念在中国民众中有较强的影响,死刑一旦缩减,百姓容易认为司法不公,可能滋生出大量信访案件。

2、此外,最高法要求省高法自今年7月起提高二审质量,所有死刑案件均开庭审理。“开庭审理要求公安检察部门必须出席,可是此前公安检察机关并不介入高法审理。”[全文]

●境外追逃三把利剑
一:司法协助

 从1987年9月到2004年12月,中国与波兰、蒙古、罗马尼亚等41个国家签订了44个司法协助的协定或条约。正是根据这些协定,中国将外逃贪官押解回国,赃款也得以归还。[详细]

二、引渡条约

“引渡”原则: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在何为政治犯这个基本问题上,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看法,一些西方国家经常以此为借口拒绝引渡
“双重归罪”原则:两个国家对同一罪行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被请求国有可能以有关罪行在该国不构成犯罪为由拒绝引渡。
其他原则:“本国公民不予引渡”、“相同原则”、“罪行特定原则”
“死刑不引渡”传统原则:如果罪犯逃往的国家废除了死刑,罪犯逃出国要把这个罪犯判为死刑,罪犯逃往国不会引渡。[详细]

“引渡”障碍:

 目前与我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只有21个国家,荷兰等国并不在之列。我国每年引渡回国的犯罪嫌疑人大约只有5人。[详细]
 “引渡”不仅是法律问题,而且是一个外交关系问题、政治问题。[详细]

三、与国际刑警组织合作

威慑力

 国际通缉令的震慑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外逃贪官不是改名换姓,就是隐姓埋名,惶惶不可终日。[详细]

缺陷

 在国际刑警组织内部,警察来自各个国家,他们也并非完全独立地执法,也有利益关系考虑。因此对“红色通缉令”的作用不能抱过高的期望。[详细]

成果

 中国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的“红色通缉令”已达800多份,从1993年到2005年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的配合,已先后将230多名外逃的嫌疑犯从30多个国家和地区缉捕回国。

废除贪官死刑

出逃七部曲   大概的出逃步骤包括:转移资产——家属先行——准备护照——猛捞一笔——辞职/不辞而别——藏匿寓所——获得身份。[全文][我来说两句]

“硕鼠”出逃 四种目的地

涉案金额相对小、身份级别相对低的腐败分子

大多就近逃到我国周边国家,如泰国、缅甸、马来西亚、蒙古、俄罗斯等。

案值大、身份高的贪官 大多逃往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等。
弄不到直接去西方大国证件的贪官 索性先龟缩在非洲、拉美、东欧不起眼的、法制不太健全的小国,暂时作为跳板,伺机过渡。
另有相当多的外逃腐败分子 通过我国香港中转,利用香港世界航空中心的区位以及港民前往原英联邦所属国家可以实行“落地签”的便利,再逃到其他国家。
废除贪官死刑
“贪官免死”应该具备哪些基本的条件

 “贪官免死”应该具备哪些基本的条件,才能在中国司法走向“慎杀”的同时,不妨害社会公正,且有利于遏制贪污腐败等经济犯罪?

第一:即对一切经济犯罪都免于死刑  一切刑罚的目的其实不是为了惩罚,不是以国家和正义的名义报复某个“坏人”,而只是为了消除对社会的现实威胁,乃至为了拯救犯罪者。杀人犯直接危害和威胁的是人们的生命;贪官贪得再多那也只是“欠债”。

第二:服刑期限的公正执行  如果连服刑的基本规范都不能建立健全,那么社会怎么能容忍“贪官免死”?大贪官必有强大的社会政治资源,与其让他们事实上逍遥法外,人们当然觉得还不如把他们“一刀两断”来得干脆。

第三:真切地落实“依法治国”  这种方略与“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和不纵不枉、罪罚相当的原则事实上是矛盾的,所以有所谓“风头”、“顶风作案”、“抓大放小”之类说法,刑罚畸轻畸重也就在所难免。这并不符合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理念。[全文]

要在改造现行的刑罚制度上下工夫

 我国当前要重点解决的是改革刑罚制度,设立更多的20年、30年以上的长期刑,这是很有道理的。此外,在我看来,还必须对刑罚的执行程序进行改造,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必须由法院公开审理,要有监狱的代表、罪犯、被害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对不服裁定的有权上诉等等。这样,减少或废除死刑后,才能让犯罪分子得到公正的处理,并与其所受的惩罚相适应。[全文]

● 贪官们也希望保留死刑

当有一个贪官落网时,其他的贪官也希望落网者速死,那样他们就安全了

 从近几年查出的贪官来看,“单干”很少,越来越趋向于“群体贪污”,查出了一个,往往牵出一串。所以,当有一个贪官落网时,其他的贪官就会惶惶不可终日,他们也希望落网者速死,那样他们就安全了。从某种意义上说,为数不少的贪官们也希望我国保留死刑,因为这样,一旦他们逃到已经废除了死刑的西方国家,就可以避免被引渡回国,从而躲过了惩罚。[全文]

● 以人权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从1979年以来我国通过了近万件涉及到人权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国人权法律保障体系初步形成,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随着人权入宪,必然带动人权法律保障方面的新法律草拟出台,本届政府将审议60件法律法案,包括社会救济法、劳动合同法、农民权益法等等,一个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人权法律体系会建立起来。[全文][我来说两句]

争鸣
第121期 06-06-22 责编: 陈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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