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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消费者权益
 
保护消费者权益

  全国人大代表姜德明、洪可柱等提交议案,认为施行12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尽快修改,加入“举证责任倒置”、“群体诉讼程序”、“设置最低赔偿金”等内容。[全文][我来说两句]

保护消费者权益 保护消费者权益
 ■ 建议修改一:举证责任经营者承担

  [修改建议] 姜德明说,现在一些需要鉴定的消费纠纷,消费者常因交不起鉴定费用,或是无法搜集相关证据,不得不放弃维权念头。“因此,《消法》应引入‘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经营者、生产者拿出无过错证据。”[全文]

  [代表声音] 举证倒置能促进行业自律 全国人大代表、吉林敖东制药公司董事长李秀林::可有效督促生产者、经营者对产品全过程负责,掌握更为全面的生产、经营标准…[全文][我来说两句]

  [消协观点] 消费者举证力不从心 不能因为经营者的不慎而要求消费者去证明经营者是否存在过错。而且消费者通常处于弱势……所以,中消协赞成在《消法》中增加“举证倒置”制度。[全文][我来说两句]

 ■ 建议修改二:“患者”应是“消费者”

  [修改建议] 姜德明建议,《消法》对于消费者的定义应由现行的“为生活消费需要”,改为“凡是出钱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都应视为消费者”,患者、承租人等都应受到《消法》保护。[我来说两句]

  [代表声音] 医生不能当“球员”又当“裁判” 医患纠纷仍是“内部解决”,调解方身份仍是“医生”,医疗界从业人员既是“球员”又是“裁判”……[全文][我来说两句]

  [消协观点] 尚存争议区分对待 应该一分为二地看待医患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于生活消费的就属于《消法》范围,医疗事故是个特例,得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由专门的专家鉴定委员会来裁决。[全文]

 ■ 建议修改三:群体诉讼特殊对待

  [修改建议] 姜德明说,目前,消费诉讼主要由消费者以个体形式提起,但市场上发生的经常是群体性侵权行为,如商品房质量纠纷、物业纠纷、旅游服务纠纷。应针对此类群体性侵权行为制定“群体消费纠纷诉讼程序。

  [代表声音] “群体诉讼”也要考虑生产者医患,除商品房纠纷、物业纠纷之外,生产者也常是群体性侵权行为的受害者…[全文][我来说两句]

  [消协观点] 公益组织替群体维权,群体投诉,受侵害程度广,应建立群体投诉程序,允许无任何利益冲突的类似消协的公益性组织出面维权…[全文]

 ■ 建议修改四:设定最低赔偿金

  [修改建议] 姜德明认为,目前《消法》“双倍赔偿”规定,甚至可能助长造假行为。“2元钱的牙刷出了问题,最多不过赔偿4元钱。造假的违法成本这么低,怎么能起到法律应有的震慑效果?”姜德明认为,《消法》应针对低价商品设定一个最低赔偿金。[全文][我来说两句]

  [代表声音] 别让最低赔偿标准伤害好商家 一些执法者的水平有待提高,很多正规厂家经常遇到“被打”的现象…[全文][我来说两句]

  [消协观点] 力推最低赔偿制度 现行《消法》规定的是“加倍赔偿”,消费者为了举证花费时间和精力,最后得到的赔偿却不多,长此以往,就会使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减弱,并最终放弃维权。[全文][我来说两句]

内容提要  

·代表建议修改《消法》 商家承担无过错举证责任
·保护消费者权益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关注“消费与环境”:建公益诉讼制度非常必要
·3·15应从打假狂欢转为反垄断

 ■ 政府回应

推动修订《消法》

  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有关人士介绍,去年总局就已开展了修订《消法》的调研,今年除了推动制定《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强化消费安全的事前监管和应急处置外,还将推动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探索建立不公平消费格式合同行政监督纠正机制、政府消费者保护政策协调机制、小额消费纠纷裁决制度和消费者援助制度等重要制度。[全文]

今年要建反“霸王条款”机制

  此前,消协点评霸王条款往往是一头热,对方依然“霸气十足”,而一旦建立不公平消费格式合同行政监督纠正机制,被消协抨击的霸王条款制定者再也不能置之不理了,其不公平的内容将在行政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纠正。
   另外,消费者援助制度将对经济困难的消费者提供维权帮助。

 保护消费者权益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保护消费者权益
组图:关注消费与维权
保护消费者权益
 
 
保护消费者权益

  今年的主题是“消费与环境”。关注我们的消费环境,就成为一个颇具现实意义的选择。我们现在的消费环境存在哪些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和生命健康的重大问题?[全文][我来说两句]

保护消费者权益  
 ■ 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还是不尽如人意

  一是法律在对消费者的保护方面一直在进步,但是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还是不尽如人意。
  二是无论中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都有不同程度地存在对中国消费者的歧视现象,比如价格歧视、质量歧视、售后服务歧视等等……[全文]

保护消费者权益  
 ■ 允许非直接利害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提起诉讼

  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应该允许非直接利害当事人对消费领域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从另外的角度,还需要在我们国家的各项制度等方面进行改革,为消费者维权建立制度支撑。[我来说两句]

保护消费者权益  
 ■ 任何一个消费者都不可能是所有商品或服务的专家

  任何一个消费者都不可能是所有商品或服务的专家,加之企业在制造、经销、提供服务时依法都有自己的商业秘密,使消费者离证据的距离最远,如果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确为强人所难。
  应建立更广泛适用的举证责任转移制度,首先推定经营者有过错,如果经营者不能以充分的证据推翻消费者的主张,就应该对消费者承担责任。

保护消费者权益  
 ■ 任何一个消费者都不可能是所有商品或服务的专家

  首先,当前消费环境仍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假冒伪劣商品还很多,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情况经常发生……

  另外,一些具有独占地位的行业和企业利用其独占地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仍相当突出。一些地方消费者反映投诉难、打官司难、取证鉴定难、索赔难、冲破地方保护伞难、找经营者交涉难,等等,这些都说明目前我们的消费环境还远未达到“和谐”的程度。[全文][我来说两句]

“消费与环境”的具体含义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讲,消费特指生活消费。而这个环境不仅指自然环境,还应当包括人为环境。

  “消费与环境”的含义是: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利;倡导健康、文明的消费方式,节约资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消费保护环境。

3·15应从打假转为反垄断

损失将是一个天文数字

  算上所有垄断行业的垄断猫腻,消费者的权益损失将是一个天文数字。假货泛滥危害很大,垄断对消费者权益的剥夺则危害更大,消费者在垄断行业面前的弱势是集体性的,消费者每年进行的十大霸王条款、十大暴利行业的排行中,垄断行业都会稳占前几名。[全文]

对消费者权益进行“合法伤害”

  中国尚未出台《反垄断法》,在当下语境中垄断不仅不违法,还能冠冕堂皇招摇过市,对消费者权益进行“合法伤害”。[全文]
  3·15的节日价值,应该用在法律理性的阳光照不到的地方,这是法制社会应有之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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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225期 06-03-15 责编:陈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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