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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成跨国企业惯例 八成订单靠贿赂

  【编者按】 据民间经济分析机构安邦集团调查结果显示:跨国企业在华行贿的事件近10年来一直在上升,中国在10年内至少调查了50万件腐败案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世界银行估计每年向发展中国家出口金额的5%即500亿至800亿美元都流向了当地的腐败官员…跨国公司贿赂已经不得不治…[详细]

跨国公司贿赂案频发 “潜规则”变“显规则”
贿赂
·2009年力拓案:可能成为打击商贿导火索
  随着力拓案的深入,力拓的最大竞争对手兼朋友必和必拓也被牵扯进来,日前有报道称,必和必拓为“沟通感情”,曾邀请部分中国钢企人士观看奥运会并请著名女歌手献唱。钢铁分析师赫荣亮认为,力拓与上述钢厂的一些行为威胁到中国钢铁产业安全,可能会成为导火索…[详细]
·2008年西门子全球行贿:被判罚数十亿
   据美国法庭披露,西门子案已牵涉到西门子在中国的各个业务领域,在地铁列车和信号设备、高压传输线路、医疗设备等的销售上,都曾有广泛而隐蔽的行贿行为…[详细]
·2007年家乐福案:揭露卖场黑暗
   某位课长随便就能找个借口,向供货商施加压力,停止进供货商的货物。不仅是课长,家乐福的普通员工也有盘剥机会。门卫、临时理货员都会动用他们手中的权力…[详细]
·2005年德普案:医生狂吃回扣
   2005年5月美国司法部披露,德普公司天津子公司11年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仅仅十天后,温家宝在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治理商贿是当年反腐重点…[详细]
·2000-2003年朗讯案:贿赂千名官员
   朗讯公司邀请约1000名中国官员赴美国等地旅行,为此花费超过1000万美元。朗讯公司为在中国“行贿”被美国有关部判罚250万美元。最终案件判决只字未提千名官员…[详细]
跨国商贿手段各异 频频得逞
商业
·跨国公司行贿途径呈现多样化 八成订单靠贿赂
  据安邦一份研究报告称,中国十年内腐败案件中,六成与跨国公司有关,而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案一直呈上升趋势。根据估算,跨国公司的八成订单靠贿赂取得…[详细][IBM][日立][立邦漆]
·方法一:明标暗标都是假招标
   行业内多位人士向记者曝光医院的招标假象:不管明标还是暗标,其实大部分招标只是走一下程序,所有坐的人都已经被买通好…[详细]
·方法二:为相关人员提供消费项目
   2004年世界500强之一、知名制药企业默沙东公司解雇了20多名中国分区副经理和医药代表,因为“假以学术推广名义报销娱乐费”…[详细]
·方法三:“中间人”纵横灰色地带
  中间人都是跟政府上层有关系的当地人。西门子承认,在全世界共有2700多名这样的人,通过秘密账户把上亿美元金钱送给政府官员…[详细]
·方法四:与官员合办培训班使其渔利
  近年来,跨国公司渐渐会选择更隐蔽的方式贿赂,如海外培训、赞助领导干部子女国外留学、合办面向政府官员和国企高管的EMBA班…[详细]
成本低下商贿泛滥 中国如何接招?
·加强处罚措施 行贿受贿方都应打击
从三年前的“朗讯贿赂门”到今天的“西门子贿赂门”,我们虽然读到国内外媒体对跨国公司行贿方的大篇揭露与指责,却始终无法知晓究竟谁是中国国内受贿方。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因此,遏制跨国公司的商业行贿,还必须清除国内公职务人员权力寻租的恶俗。[详细]
·完善相关法律 用制度堵塞“贿赂门”
1977年,美国就出台了《反海外贿赂法》来制裁跨国公司的境外腐败行为。而中国的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中,涉及贿赂罪与受贿罪的规定均系针对本国犯罪情形而定,缺乏针对性。中国还需要做出切实努力,进行立法调整,就反腐国际合作进行制度性回应。[详细]
·政府应抛开眼前利益 有法必依不惮家丑
相关法律缺失使得跨国公司商贿可操作性很大,加之地方政府对跨国公司违规行为的放任以及企业、商界长期以来的“习惯性沉默”,变相助长了在华跨国公司的违规气焰。参与国际联手反腐,关键还在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不惮家丑。[详细]
最新关注

跨国公司热衷商业贿赂 中国潜规则成元凶

  以鲜明的财富规则辅导着封闭已久的中国企业,以巨大的经济能量激活长期沉闷的中国市场…[详细]

深度评论

跨国公司在华行贿,怪谁?

  大量的跨国公司竞相加入中国商业贿赂阵营的事实,反映了国际资本逐利的本质,但也隐然显出其海外扩张战略向本土化潜规则的妥协与屈从…[详细]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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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跨国公司频频发生在华贿赂事件…[详细]
污染 ·跨国公司何以成污染大户
跨国公司渐渐露出深藏一面,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详细]
血汗 ·跨国公司的去殖民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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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热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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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贿赂

·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

 商业贿赂案件的主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规定对商业贿赂案件的管辖做出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商业贿赂给付方个人行贿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商业贿赂的收受方如果将收受的贿赂款归个人所有,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达到此标准的案件中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主管,不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主管。
  未达到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商业贿赂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法第三条》第3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