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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新拆迁条例保护公民的私人财产权

[提要] 钉子户、强拆、自焚,这些中国特定社会背景条件下一个个新鲜的概念,让施行多年的拆迁制度出现了很多漏洞。03年,孙志刚事件推动了收容法的废除,09年,唐福珍之死也让拆迁条例迎来大限。旧法当废,新法如何?我们期待新拆迁条例能走得更远,在保障公民私人财产权的同时,也能够体现出约束权力的努力。也许,这一点会让新的拆迁条例更具有进步意义。[详细]

 我来说两句
悲剧带来的反思
潘蓉:手持燃烧瓶对抗强拆的铲车
  潘蓉,一个43岁的上海女人,为了保卫祖产,和丈夫将自制的燃烧瓶扔向正在前进的挖掘机。他们的“捍卫”行动没有改变祖屋被强拆的结果,丈夫也因此失去8个月的人身自由。这段经历让新西兰国籍的潘蓉夫妇悲从中来。她不断问:中国的法律是这样的吗?[详细]
悲剧不断 拆迁户只能用生命维护权利和尊严
拆迁公司恶意逼迁 八旬老人沦为殉葬品
  在开发商与居民的双方角力中,开发商与政府合谋联手,获得了绝对的主动权。安徽利辛拆迁公司的恶意逼迁,让八旬老人丧命房中。而这样的悲剧在中国并不鲜见…[详细]
拆迁户挥刀相向 以暴制暴陷入恶性循环
  当公民的利益受到侵害,首先想到的是司法救济,希望用法律保障自己的权益,当这个屏障失去,公民惟有靠自己的力量,用生命捍卫尊严与权利。当吴曼琳忍无可忍,持菜刀将逼迁人砍死时,无论是施害者还是被害者,都不是赢家…[详细]
拆迁何以让全社会蒙羞?
重庆“最牛钉子户”

   在公民维权过程中时有亮点闪现。重庆“最牛钉子户”杨武吴苹夫妇便是一例,在驻守的“城堡”式的孤岛上挥舞国旗的杨武被诸多钉子户视为榜样。而他们的好运却没有为更多的钉子户所延续…[详细]

新拆迁条例新在哪里?

只要不暴力就可以为所欲为吗?

    “搬迁”取代“拆迁”的深意之一,就是要彻底改变过去以“拆”为主的土地征用模式,因为这种模式不但成为地方政府、开发商的习惯,更由于沾染了暴力、血腥味而让公众产生厌恶甚至恐惧。而“搬迁”上任,可以去去“拆迁”历史上的戾气与匪气…[详细]

约束政府权力与保障公民权利同行

    “搬迁”取代“拆迁”,要想不让公众认为是文字游戏,关键是要警惕地方政府在征地补偿时利用强势权力以强欺弱,被搬迁人缺乏应有的平等的谈判地位,导致补偿不合理,矛盾重重。所以,新条例一方面要约束地方政府的权力,另一方面要保障被搬迁人的公民权利…[详细]

司法救济途径应在条例中予以明文规定

    保护被拆迁户的利益,一方面要通过征收立法控制和规范政府权力,打通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纠纷中“民告官”的司法通道,让司法成为业主维权的底线;另一方面要健全对话机制、谈判机制、利益博弈机制,畅通权利的司法救济通道,来化解政府与民众的矛盾和对立,实现“公共利益”的最优化…[详细]

个人权益淹没在暧昧言语中

    为了体现“公共利益”的普遍性原则,新拆迁条例引入了民主表决机制,试图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解决钉子户问题,这在广州旧城改造中也有体现。但是,在涉及公民基本财产问题,政府面对钉子户,必须表现出足够的诚意,不能以民主表决的方式强迫房屋所有权人放弃自己的所有权…[详细]

“公共利益”不是借口

    把维护公民权益优先于公共秩序,把维护公民权益作为维护公共利益的底线,而公民财产不得随意剥夺,这正是社会秩序的最后防线。那种将公民权利与公共利益对立起来,动辄以公共利益为借口,打着发展地方经济的旗号,想方设法地在公民享有合法权利的房屋上打主意,正是杀鸡取卵的表现…[详细]

不能奢望凭一部条例解决所有问题

    “拆”改成“征”不重要,改成“搬”也不重要,征收是否正当,补偿是否公平,才是最核心的两个问题。如何界定公共利益?补偿在多大程度上接近市场价格?征收决定如何作出?对于非公共利益的商业拆迁如何处理?这些问题还需要在在条例和一系列相关法规中予以解答…[详细]

纠结不清的权利

土地公有与私人使用权的二元悖论

    中国明文规定私人不能拥有土地,拥有的只是有限的使用权。新拆迁条例一直在回避土地使用权内容。虽然物权法明确了私人对于土地使用的排他物权,但是可操作性上近乎于无。对土地权利的忽视,显然无法正确反映房屋价值差别,而土地权利及其价值的不清晰,无疑增大了权力寻租的空间…[详细]

房屋所有权因土地使用权岌岌可危

    土地使用权同房屋所有权一道,共同构成了公民财产权的基石。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唇齿相依。严格来说,“搬迁”只是让出土地,但是这并不能改变房主的命运——房子被征收后,住户必须要搬走。不论你是索家村的艺术家,还是京郊求学的打工子弟统统都要走…[详细]

没有完全的产权就难寻公平交易

    拆迁按市场价格补偿,这已经成为了社会的共识。但是新拆迁条例中的“公共利益”条款很有可能造成政府权利的进一步放大;公民房产很可能在土地公有的前提下,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任意地被侵害或剥夺。如此,确实难言交易的市场化…[详细]

新拆迁条例修改应融入现代法治精神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才是物权法时代题中之义
    受专制时代影响,传统上中国法律即奉行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准则,缺乏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注重国家政权施政的权威与效率。新中国建立后,尤其在早期,法律行政色彩尤为浓厚,几乎沦为变相的行政指令。这个传统在1979年的改革开放之后得到了一定的纠正,但仍大量残存于中国的立法与法律思维之中。
    新《拆迁条例》开篇便流露出强烈的侧重公权的倾向,在开头列出的几项“公共利益的需要”,最后又不忘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一语兜底,基本上对“公共利益”赋予了无限的解释空间。至于公民私权保护这个拆迁过程中最为引起争议的问题则是只言片语,语焉不详。如此情形,令人扼腕…[详细]

新法即出 应以公民权利为先
我们还需要多少孙志刚和唐福珍?
  当年孙志刚事件推动了收容办法的废止,如今唐福珍之死也让拆迁条例迎来大限。说起来,拆迁条例并不是法律,但有关部门执行却无比坚决,官员不怕犯错误,公检法不吝动粗,急了还请黑社会来。这就是著名的选择性执法:利益所在,恶法横行,却打着依法行政的幌子,操作起来效率奇高…[详细]
平等协商补偿要提防“被自愿”
  在还没有签订拆迁协议之前,张家口市退休女市民温春梅的房子,被不明人士砸坏了门窗,派出所要求温春梅去所里作笔录,谁知等温春梅从派出所回来后一看,房子竟然倒塌了一半而当地拆迁办对此的解释竟然是:“在清理旁边垃圾时不小心碰倒了”。如此,当然算不得市场条件的平等协商…[详细]
“法官被强拆”的司法救济悖论
  被妖魔化的“拆迁”,其实对应的是不被救济的权利。当居住在芜湖市镜湖区锦泉公寓的数位当地法官也成了拆迁户,需要通过打官司来保住自己的房子时。我们不能不感慨命运弄人。而当这些法官面对熟悉的法院,却无论如何也没办法立案。我们期待以独立的司法维护当事人权益,已经彻底沦为了黑色幽默…[详细]
维护权利是公民的天职
最高法

   我们制定了大大小小的法律法规,并没有阻挡暴力拆迁的脚步;推进着不同程度的立法进程,却没有遏止利益集团侵犯个人权益的集体爆发。法律的威严和公平正义没有得到维护,反遭荒诞扭曲;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和维护,在权力面前不堪一击。
  胡适先生的话在今日仍然发人深省:先进的民族得着的民权,不是君主钦赐的、也不是法律授予的;是无数的先知先觉奋斗力争来的,是用血写在法律条文上去的,是时时刻刻靠着无数人的监督才保障得住的。没有长期的自觉,决不会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有了法律授予的权利,若没有养成严重监护自己的权利的习惯,那些权利还不过是法律上的空文。只能规定我们的权利,决不能保障我们的权利。权利的全靠个人自己不肯放弃权利的好习惯…[详细]

一起找回被“强拆”的尊严

   暴力拆迁,这部不断在各个城市上演的限制级国产动作大片,终于快到落幕之时。然而,世界上拆来迁去的也不只我们一国,为什么独独我们对这个圈在墙上的“拆”字如此敏感?
  大洋彼岸的现实远比我们温情:美国的房主老太太成功当成了钉子户,没有遭遇停水停电和黑社会上门的威胁,安静的走完人生;开发商也没有要求政府出面强拆,而是修改图纸,三面围着老太太的小房子建起凹字形的五层商业大楼。没有人受到伤害,人们再度印证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收获了对政府的信任和内心的安全感。
  如果在新拆迁条例实施后,国外那些“耸人听闻”的拆迁新闻能在中国出现,那么我会十分欣慰。我也可以安心住在我的房子里,继续低头努力工作,在这个国家,我收获了对私人财产的尊重…[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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