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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修正草案审议:有望实现邓小平承诺

  [提要] 2010年3月8日上午9时,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关于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王兆国说道,完善选举制度,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更好地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原则,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详细][文字实录]
  策划:[2010搜狐新闻两会报道][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拟明确代表人数城乡同比例][为何不能提升人民参与热情?]
  两会:[2010全国两会报道:民富论][我有问题问总理][问外长][建言部委][建言地方领导][热点调查][两会动态]

 两会传声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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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国关于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我国各级人大经历了数次换届选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客观条件已经具备…[详细]
 ·必要性:城乡人口结构比变化 适时完善选举制度
 ·原则:修正案草案更好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
 ·见面:应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回答选民的问题
 ·填报:人大代表候选人要填报是否取得外国国籍
 ·名额:建议提高乡镇人大代表名额的上限
 ·辞职:人大代表辞职应当予以公告 破坏选举应及时处
 ·农民工:暂不对农民工等流动人口参加选举作出规定
人大记者会日程安排
人大记者会

3月6日 主题: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
3月7日 主题:外交政策和对外关系
3月8日 主题:保障和改善民生
3月10日 主题: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
3月14日 主题:温家宝总理记者会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说明
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的客观条件已经具备
  我国各级人大经历了数次换届选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不断巩固和扩大。修改选举法,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客观条件已经具备。[详细]
关于“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一是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体现人人平等;二是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体现地区平等;三是保障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体现民族平等。[详细]
关于“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一些地方提出,基层选举中,对代表候选人情况的介绍过于简单,影响选民投票积极性,为增加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了解,建议增加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内容。据此,建议将选举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修改为:“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修正案草案第十一条)[详细]

建议提高乡镇人大代表名额的上限:将选举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上限作出修改,将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名的规定修改为“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详细]

保障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建议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详细]

暂不对农民工参加选举作出规定:这个问题牵扯面广,比较复杂,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现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这次选举法修改对此可暂不作规定…[详细]

《选举法》在进步,人民的热情为何却在消退?

1979年:选举法确定差额选举,扩大直选范围

  1979年,新的选举法将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并规定了差额幅度。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同事,虽然仍实行“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但同时把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扩大到了县。此外,1979年的选举法还赋予了选民和代表提名代表候选人的权利。[详细]

1982年:调整少数民族地区代表比例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修改后的选举法将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方式改为“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还增加了对代表资格终止情况下补选代表的规定,并对农村地区人大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产生的比例做出适当调整。[详细]

1986年:简化选民登记手续,可推荐代表候选人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选举法又前进了一步:简化了选民登记手续,确立选民登记一次登记、长期有效的原则;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限制委托投票次数,防止非正常选举;取消了预选的规定将原来全国和省、自治区这两级人大中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详细]

1995年:恢复预选,城乡代表人数比为4:1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修改后的选举法,将原来全国和省、自治区这两级人大中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从原来的8:1、5:1,统一修改为4:1。这是个不小的进步。除此以外,选举法的修改,再次 恢复了预选制度,完善了人大代表的罢免和辞职程序。[详细]

2004年: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次修正。此次会议再次对选举法进行修改,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防止选举过程中出现暗箱操作和贿选的发生;加大对破坏选举制裁的力度,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详细]

2009年:一步到位实现城乡“同票同权”

    2009年选举法修正草案明确,要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进一步明确基层代表的含义,确保有适量基层代表,逐步提高妇女代表比例;增设“选举机构”专章规定,禁止同时两地担任代表,乡镇代表总名额上限增加;增强候选人“透明度”, 明确秘密写票制度防贿选 。[详细]

北京选民见不到代表,难以有有效的后续监督

雷弢
  雷弢,北京市社科院社会学所副研究员。他通过对北京选民选举心态与参与行为追踪调研发现,每年选举后选民既见不到代表,也不知代表们干了什么,因此也无从对代表进行监督,更谈不上罢免,从而失去了人民性的根基。

邯郸市民不了解候选人,短暂燃起的热情再次熄灭

  邯郸市某机关一位退休干部季师傅说,1993年9月到2004年3月,河北邯郸先后有7任市长施政,市长如同走马灯似地更换,很多邯郸人始终弄不清市长到底是谁。由于人们不知道参选的人是谁,对其完全不了解,就算有热情也会冷淡下去。
邯郸任期最短的市长聂辰席

舒可心的困惑:知情权严重缺失,名额再多也无意义

舒可心
  舒可心,男,44岁。他是北京市第一个自荐任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并成功当选的业主。在他的个人竞选道路中,最大的困惑是:“选民”根本不知道候选人是如何产生的,更不知道这些人是否代表自己的利益、是否会为自己说话。[详细]

段军:无法改变现状,失去热情来源的动力

 段军,男,北京律师。他说,就算此次选举法修改能够实现“同票同权”,除非有切实的动作来缩小城乡差距,否则修正案很难单独解决问题。选举出的人没有实权,无法改变现状,不能为投票者谋实际的福利,就缺乏选举的动机和热情。[详细]
农村选民

雷弢:既不能监督也不能罢免,导致厌选

投票选举
  雷弢举例说,选民亲自参选率在逐届下降,厌选情绪在逐届增强;选民无敷衍了事地投票,投完票却记不住被选举人的名字,还不关心选举的结果;选举后与所选代表没有任何固定联系,既见不着代表的面儿,也不知道他(她)做了什么事。

姚立法的自荐参选之路:候选人形同虚设,打击参与热情

  姚立法,湖北潜江市一名教育工作者。1998年,他首次以“自荐参选人”身份,当选该市人大代表。但直到今天,以个人自荐方式参加人大代表的选举面临的现实困境仍然存在。法律的执行细则不合理,阻碍已是少数的自荐候选人。[详细]
姚立法
“改变”为何艰难
不符合实际的规定难以落实
吴鸿飞:规定不符合实际,难以落实改变
  吴鸿飞,洛宁县社会力量办学办公室主任说,全县5000余名学生均未享受到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应享有的“生均教育经费”。[详细]
税改没给老百姓带来实质利好
李晓亮:税负重不重,应该由民众说了算
  谈起个人所得税,李晓亮说,政策出发点不是百姓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外媒的榜单和官方的数字,与直接的民生指数或许永远存在一层透明的隔膜。[详细]
张林:缺乏配套政策,法律只是一纸空谈
  说起业委会自治,张林说:“其实,我们在自行管理之路上遇到的最大障碍,就是《物权法》缺乏相关的具体配套政策。”[详细]
《物权法》缺乏配套政策
何晔:房改只考虑少数人,忽视多数夹心层
  媒体人何晔认为,大部分为住房所困的人群都属于“夹心层”群体:他们既不能像富豪那样一掷千金,又不可能像城市低收入群体那样得到政策的关爱。[详细]
住房政策顾少不顾多
各种利益和力量协调困难
俞荣根:来自权力部门的力量协调困难
  重庆市原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俞荣根说,来自权力部门和官员的立法倾向性意见,令掌握着“立法大权”的法制委主任难以抵御。[详细]
全民医疗难实现
童大焕:政策强制推行,而不是从民间出发
  评论人童大焕对新医改保持了冷静的态度,说,如果没有市场本身的自我平衡、自我竞争机制,单靠自上而下的监管,医改很容易又走回老路上。[详细]

网友:广东省佛山市网友
法是越来越多,立法立的再好,不严格执行等于零!中国当今的法律如果有10%严格按照条文来,社会就会进步一大截子!不要多,只要10%。

网友:muhexianso
农村村委会是群众组织。,应该是广大的村民自治的组织,可在部分村。村里的事务,由党支部书记做主,并且一人说了算,村委会实际上完全被党支书掌握。村委会就应有村民说话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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