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搜狐新闻
 
 
 

    怎么看都不象是自己做错了事儿赔偿人家,怎么看都感觉是一桩菜市场的买卖,或者在北京动物园买条裤子,且得墨迹一阵儿呢?再给12万?不是现金,是帮助赵作海把房子盖起来。怎么看这场作为的谈判更象是绑匪绑票的赎金,一来二去地,二马一错蹬谈一次,绑匪要130万,被绑者只能给65万,后来又加12万,以后也许还有许多万……[回顾]

法律像谈判靠的是“操作”,比的是“技巧”
没啥不能谈,一切皆可解决
程序细节不够执法不明,法律就成儿戏
不按程序规则办事,正义就不足以彰显
法律应回归公平正义之真
保障公民合法权,约束限制公权力
 
法律像谈判靠的是“操作”,比的是“技巧”

法律像谈判,靠的是“操作”,比的是“技巧”

没啥不能谈,一切皆可解决

  “上级安排”赔偿半夜协议,脑子乱了让咋签就咋签:赵作海赔偿案中,上级“主动上门”赔偿可谓速度:5月11日晚23时,河南商丘市中院到赵作海家谈赔偿问题,凌晨两点签了协议书。 赵作海说:“当初法院的人磨到半夜两点多,我困得不行,是稀里糊涂签的字。”赵作海认为半夜签字被法院忽悠,决定向商丘市中院提出精神赔偿申请,5月17日,商丘商丘中院拟再赔偿赵作海12万元,本周内付钱。

征地暗箱操作,补偿投石问路不满意再给点

  高校扩招高潮中,河北省秦皇岛市燕山大学西扩,征用3700亩土地,大部分是当地农民的集体用地,有的村庄90%土地被征用。土地被征用4年后,燕山大学以解决累累负债为名,将土地挂牌出让变现。当初征地时每亩6万元的补偿,到今天每亩13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这样的强烈反差让村民无法接受。[详细]

只要交罚款就可“摆平”,执法变成只认罚

  交警对那些违章车辆、无牌无证驾驶者,城管对那些违规商贩往往是“一罚了之”——只要交上罚款就可“摆平”。这样做的后果就是:违章行车、无牌无证驾驶依旧,违规商贩依然堵塞交通。更令人吃惊的是,在朝天宫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处理商贩被扣物品的执法过程,罚款金额可以由协管员自定。[详细]

 
程序细节不够执法不明,法律就成儿戏

程序细节不够,执法不明,法律就成儿戏

不按程序规则办事,正义就不足以彰显

  《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出台时被誉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成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湖北佘祥林案”和“河南郝金安案”堪称国家赔偿法实施近15年来最有名的国家赔偿案例。然而这些年来,该法却一直在争议声中前行。国家赔偿的标准过低、范围过窄、手续繁琐、赔偿不及时,赔偿程序的设计上必须要求行政机关“自证其罪”等逻辑问题,常使其尊重、保障人权的作用变得若隐若现、若有若无。[详细]

“要价” 与“还价”差额,是法律细节缺失

  申请国家赔偿的“要价”与法律所支持的“还价”之间出现的差额,正体现出《国家赔偿法》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缺失。由此可见,《国家赔偿法》急待完善,加入精神赔偿内容,以彰显法律对人权的尊重,不能让麻旦旦、佘祥林的无奈情景再重演了。[详细]

执法目的“利益化”,“讨价还价”就成潜规则

  对赵作海应该得到多少赔偿暂且不论,仅就有关部门在赔偿环节的一幕幕超法治表现,就可以判定:曾经犯错的权力仍然在继续犯错,并未表现出足够的诚意,权力对赵作海的赔偿更像是一次压迫式的错案“买断”,主要是为了迅速安抚舆论,挽回对己方不利影响,并不是发自肺腑地想要抚平赵作海和法治的创伤。[详细]

不按程序规则办事,正义就不足以彰显

不按程序规则办事,正义就不足以彰显

  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了相关程序,强调“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并“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蒙受不白之冤长达11年的赵作海,走出监狱才几十个小时,正处在受尽磨难,惊魂未定的时段。在他并未提出赔偿要求与具体数额的情况下,当地法院凭什么急如星火,非得逼着人家接受65万元赔偿呢?说白了,无非是想拿钱来冲减乃至消弭汹涌而至的舆论压力。[详细]

 
法律应回归公平正义之真

法律应回归公平正义之真

保障公民合法权,约束限制公权力

  “捉”是迫于舆论与领导的压力;“放”是基于“虽已犯罪,但情节较轻,影响不大”的定论;“法者天下之公器。”公众对法律的敬畏,在于只有法律才是最可靠、最理性、最节约社会资源的非人格化常态纠纷解决机制。[详细]

国家赔偿法理应成公民救济法,限权之法和责任之法

国家赔偿法理应成公民救济法,限权之法和责任之法

  众所周知,在人的各种权利中,人身自由权是最基本的权利,一旦失去人身自由,别的权利很难得到实现。所以,要保护好这种权利,首要的是保护人身自由权。这种保护不光体现在对犯罪行为的惩治,也应该体现在对被侵权人的经济赔偿和救济方面。
  同时,对受害人的权利救济和经济赔偿本身也对国家的公权力能够起到一种约束和限制作用,使行政和司法机构在面对自己的不作为和乱作为而导致行为相对人的权利受损时,做到自觉约束权力的行使。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赔偿法不但是一部公民救济法,也是一部限权之法和责任之法。[详细]

 
微博关注“赵作海” 进来参与讨论 >>

  更多>>
2010.05.18 2010.05.17 2010.05.14 2010.05.13 2010.05.12
子不为父隐,无损父亲伟大 “上级安排”不能代表公民说话的权力 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心态需要先转型 富士康跳楼门,工人用生命投出的反对票 作假从娃娃抓起,止于撒谎从作文开始
2010.05.11 2010.05.10 2010.05.07 2010.05.06 2010.05.05
暴雨袭城,谁该为百姓损失买单? 开发商一直在享受“总理级待遇” 一枪击毙 造城运动,增长主义的缩影 上海世博史上最大并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