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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戒备森严、刀光剑影的公捕公判现场,枷锁缠身而歪搭着脑袋的犯罪嫌疑人,五花大绑死囚胸前的黑牌和被朱勾的姓名,热闹异常的游街示众,还有情绪激昂的、反感冷漠的和神情凝重的观众,这样的执法场景在不同的地点在相同的重复着,且有越演越烈之势。

[新闻回看:陕西横山举行打黑除恶大会 13名砍刀队员被公捕]

公捕公审,是一种很不好的方式
在香港犯罪嫌疑人还会被黑布蒙头
法律只有惩罚人的功能,而没有羞辱人的权力
公捕公判并非刑事诉讼法定程序,游街示众更是对案犯的人格暴力
严打手段早已过时 很僵化也很无效
威慑一时只会让最后的爆发来得更加猛烈
震慑犯罪安定民心,不如干些实事破获一批未破之案
打黑除恶,更重要的是还老百姓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
 
公捕公审,是一种很不好的方式

公捕公审,是一种很不好的方式

在香港犯罪嫌疑人还会被黑布蒙头

  公捕公判早已过时、不合时宜。现代法治精神缺失,是“公捕”长期存在的原因
古代“刑人于市,与众弃之”,即将人在闹市处死然后弃之于市(暴尸街头)供人观看,这种刑罚的目的是要以公开行刑来震慑犯罪和恫吓民众,古时乃至近代枭首之后将头悬起来供人观看,也是要达到 同样的目的。后来,的游街示众,主要是把那些暴露或者被暴露的贪官们拉到街上示众,允许围观群众向他们扔黑砖头、丢臭鸡蛋。现在,在大庭广众的场合,公权力机关将这些人公开展示,有些地方还给他们剃光头、挂牌子,羞辱他们的自尊,这就侵犯了人格尊严。[详细]

为了追求政绩而搞“运动”

  业内人士指出,公捕公判游街示众之所以死灰复燃,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有关执法机关急于要展示其执法的“业绩”,展示其严格执法的形象。

在香港犯罪嫌疑人还会被黑布蒙头

  有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已推行死刑犯执行前与亲人合影,与家人共同进餐,有的死刑犯采用注射执行而不采用枪决,有的轻刑犯可以与配偶限期定点同居,可近回去与家人共度周末。[详细]

 
法律只有惩罚人的功能,而没有羞辱人的权力

法律只有惩罚人的功能,而没有羞辱人的权力

公捕公判并非刑事诉讼法定程序,游街示众更是赤裸裸的对案犯的人格暴力

  公开凌辱“罪犯”,与罪犯何异?德国刑法学家耶林尚且说:“刑罚如同双刃剑,用之不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以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为代价,来显示法律的威力,意在对潜在的犯罪意识进行法律威慑,制造“法律恐怖”。

这是一种以恶对恶、以暴对暴的做法

  第一,在任何诉讼阶段,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人、上诉人,其人格尊严都不受侵犯。第二,“公捕”和有罪推定、群众舆论是密不可分的,使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难以有效行使。第三,“公捕”存在超期羁押等违法现象,侵犯嫌疑人权利。

把人大绑示街,暴露执法者法治和人权意识淡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公开宣判处理大会在公众场合大张旗鼓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示众,等于在事实上给他们定罪了。因此,将犯罪嫌疑人拉到广场示众,首先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

 
严打手段早已过时 很僵化也很无效

严打手段早已过时 很僵化也很无效

威慑一时只会让最后的爆发来得更加猛烈

  民众不怕死,又怎能用死来威胁他们呢?人的天性就是“畏死”,之所以“不畏死”是因为有比死更不能忍受的东西在压迫他们。孟子说:“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死有所不避也。”当对老百姓的压迫已到达让老百姓宁可死也不愿意承受的地步,那么当然就“民不畏死”了。

严打不是根本办法,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关注老百姓的根本利益,这是个大前提,“威”是建立在老百姓对政府的“信”的基础上的。“信不足,焉有不信。”只要政府是真心实意地为老百姓的利益服务,老百姓又怎么会不信任政府呢?只要满足了老百姓“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的生活需要,谁会能过好日子还去找死呢?

没有常态化,运动式抓工作,会让爆发更猛烈

  老百姓,只要不是逼迫得太厉害。他们其实真的很容易满足。官逼民反不只是小说里才有的情节,也许对你来说只是一句话的事。但对于下面的人可就是一生相关。多部门联合起来,少让人绝望自然就少了这许多悲剧的发生。严打,威慑一时只会让最后的爆发来得更加猛烈。

 
震慑犯罪安定民心,不如干些实事,破获一批未破之案

震慑犯罪安定民心,不如干些实事,破获一批未破之案

打黑除恶,更重要的是还老百姓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

  打黑除恶的效果是看社会治安状况,不是聚集上万人看公捕大会,看如何践踏人权。“示众式执法”的过程,既是一个公民公然蒙羞的过程,同样令一个正在成长中的公民社会蒙羞。

对嫌疑人限制自由,并不表示他丧失做人的权利

  若有罪,该抓的抓,该审的审,该判的判,把人五花大绑的展示于大街上,打黑除恶治理的效果是看社会治安状况,不是聚集上万人看公捕大会,看如何践踏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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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街示众对预防犯罪无效果 会起到消极示范效应

  游街示众作为执法者的一种野蛮的情绪宣泄,除了起到羞辱当事人及家属作用外,对预防犯罪威慑不法并无任何积极效果,相反的,反而容易激起当事人及其家属仇视社会的对抗情绪,要么使当事人陷于绝望而自暴自弃,要么使当事人羞辱难当而蓄意报复社会,甚至还会对受众起到了一种消极的示范效应。

还可能影响到判决的公正性

  被处以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今后有两种可能:一种是被法院判决有罪,一种是无罪。公开逮捕容易让人误认为,犯罪嫌疑人已经构成犯罪,导致偏见的形成,并最终影响到判决的公正性。

应把精力用于预防犯罪 而不是对嫌疑人围观羞辱

  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说得很好:“我们必须找到人道和创造性地审理这类案件和对待这类人,而同时又对他们的行为(而非他们个人)以及构成其行为基础的社会条件表示社会谴责的方法。”全社会应该把更多的精力用于预防犯罪。[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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