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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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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为期六天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2月25日在京闭幕…[滚动][图集]

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苗圩为工信部部长

    12月25日在京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免去李毅中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职务,任命苗圩为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详细]

明年3月5日召开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召开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决定。根据决定,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定于2011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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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审议刑法修正案草案消息

更多>>议题进展

·审议通过:水土保持法(修订案)通过 2011年3月1日实施
·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首次审议:关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节约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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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次会议:社保法草案
确立了中国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保体系

   第一次审议的时候,应该说法律草案规定的覆盖面还是有限的,这3年的过程也是社会保险制度不断推进的过程,也是公民、企业和政府社会保险意识提高和增强的过程。现在的社会保险法,是建立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详细]

突出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利
  在保险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方面,始终以保护参保人的权利,以提供政府服务为重点。有些人到退休的时候不到15年,也有一个衔接的路径,在农村或者是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里面能够享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详细]
体现了统筹城乡的原则
  社会保险法草案在3年的审议过程中,努力的方向就是综合考虑城乡的社会保险体制,比如对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模式大体上是一致的,资金来源、筹资的方式、待遇的标准也正在朝着一个一致的方向在努力。 [详细]
社保机构可在统筹区基层设服务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相关部门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详细]
社保法草案
   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该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中国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保体系,有不少制度上的突破…[详细]
  第十六次会议:刑法修正案
“75岁免死”引争议

   生存还是死亡,是个很重要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提出,“已满75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个条款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5日上午举行的分组审议中,成为参加审议人员热议的焦点 …[详细]

取消13个死刑罪名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首次取消13个死刑罪名,相当于我国现行刑法死刑罪名五分之一,同时延长严重犯罪实际服刑期。这是1979年刑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削减 …[详细]
贪官应否免死?
   “如果要对贪官污吏废除死刑的话,一定要有一个与死刑刑罚效果相适应的刑罚方法来代替,比如说以让社会可以接受的不被减刑和假释的无期徒刑和30年有期徒刑来替代。总之要有一种比死刑更有恐惧感和受惩罚感的替代方式。” [详细]
法律空白放纵了环境污染犯罪
  实践中经常有故意排放有害物质的行为,因法律上的空白而存在重行轻定、重罪轻判的情况。这样实际上是放纵环境污染犯罪,也达不到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目的…[详细]
刑法修正案
   8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围绕社会关注的醉驾入刑、欠薪治罪等热点问题…[详细]
  第十五次会议:保守国家秘密法
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 修订后的保密法完善了解密审查制度,这将改变长期以来只定密、不解密的状况。 保密法明确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极不超过十年…[详细]

明确规定国家秘密范围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详细]
保密法规定网络发现泄密要上报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详细]
保密期满国家秘密将自行解密
  在保密期限范围内,如果保密期限范围因为调整变化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保密的,也可提前解密。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延长保密期限。 国家保密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张勇明确:“对于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如果个别单位以保密为借口拒绝让公民查阅,是不妥当的,而且也不符合保密法的立法精神。”…[详细]
保守国家秘密法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详细]
  第十四次会议:国家赔偿法
拟规定依法刑拘后放人不予赔偿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提请第四次审议赔偿法修改草案:对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后放人的情形,不会给予国家赔偿。…[详细]

羁押人死亡看守所负举证责任
  国家赔偿法拟增加一条,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详细]
不予赔偿的决定应限期送达赔偿请求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草案相关条款修改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详细]
赔偿委员会应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详细]
国家赔偿法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于4月29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详细]
  十三次会议:国防动员法草案
规定战争灾害预防等事项

  国防动员法规定了国防动员的组织领导机构、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等事项…[详细]

保证经济建设贯彻国防要求
  在经济建设中贯彻国防要求,是平时国防动员准备的重要内容,是我国抓国防动员建设的一条成功经验。本法在总则中规定,我国国防动员建设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详细]
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组织合法权益
  国防动员法充分地考虑到尊重和保障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这方面的规定比较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详细]
规定适龄公民有担负国防勤务义务
  国防动员法明确规定,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应当担负国防勤务。本法所称国防勤务,是指支援保障军队作战、承担预防与救助战争灾害以及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任务。 …[详细]
国防动员法草案
  国防动员法草案明确提出国防动员建设指导原则:国家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建立健全与国防安全需要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相衔接的国防动员体系…[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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