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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动车事故后,整个社会都在为公民精神在灾难中迸发的力量充满感激,灾难面前,我们的社会从来不缺公民精神,我们也欣慰自08年中国“公民元年”以来公民精神的迅速成长。但不得不说,灾难时刻勃发的公民精神,往往随着灾难告一段落而迅速衰减。公众对多数公共事件,更多的时候是在做围观者,而非参与者,缺少建设性的公民行动,而这是在欢呼之后更值得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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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灾大祸,中国从来不缺公民精神
“聪明的民族,从灾难和错误中学到的东西会比平时多很多”
平日里呢?公民精神却在深度睡眠
制度设计打酱油,公众甘做局外人
公民精神常态化,需要制度,更需要行动
抱怨解决不了问题,社会进步需要公民行动
 
大灾大祸,中国从来不缺公民精神

大灾大祸,中国从来不缺公民精神

——“聪明的民族,从灾难和错误中学到的东西会比平时多很多”

  灾难面前,我们的社会从来不缺公民精神。动车追尾事故中,那些成功脱险又折回车厢救人的乘客是可敬的公民,那些连夜排队献血的温州市民是温情的公民,那些驱车到现场义务运送伤员的司机是无私的公民,就连那些不停转发寻人信息的微博网友也都是我们身边亲切的公民。由此回想长江洪灾、汶川大地震、王家岭矿难救援、舟曲泥石流灾难等,每一次都让我们感受到社会大爱的涌动,也让我们见证公民力量的爆发。正如恩格斯所说“一个聪明的民族,从灾难和错误中学到的东西会比平时多很多。”

何谓“公民精神”:拒绝做旁观者

  公民精神是权利意识与责任意识、义务意识的统一,是一个社会中的公民对于公共事务所持有的价值与信念。秉持公民精神的公民必然是“好事”的,在关乎全民的事业面前,他不会自视为旁观者,而是积极去充当“主人翁”,他习惯于独立思考、理性批判,拒绝盲从,他能在国家遭遇大灾大难面前挺身而出,而更贵在平时对公共事务的热心参与。

“公民精神”的要素:

(1)主体意识,明确认识到自己是一个公民,而不是一臣民;是社会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的主体,而不是无足轻重的客体;
(2)权利意识,意识到自己有各种权利,在法定范围内主动追求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勇敢地捍卫自己的权利,但不可盲目主张权利和滥用权利;
(3)参与意识,意识到公民的本质在于参与,参与社会公共生活、政治生活既是自己的权利,也是自己的义务。
(4)平等意识,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权利,承担平等义务。没有任何理由享有特权,更不能利用自己职位在社会资源的分配中谋取私利。
(5)宽容态度,承认别人有权利作出与自己不同的选择,发表不同的见解,对与自己不同的政治主张,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给予必要的理解。
(6)法治观念,意识到法治优于人治,尊重和遵守经由合法程序制定的的法律规则,按法定界限和程序行使权利,抵制监督一切违法行为。
(7)责任观念,意识到自己对他人、社会和国家负有公民的义务和责任。一方面要承担义务;另一方面,不逃避和推卸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
(8)理性精神,理性是针对非理性和超理性的。即公民在利益平衡和价值选择以及重大事件面前,能从实际出发,不被个人情绪和偏见左右。

2008:中国“公民元年”

  从年初的冰雪灾害到5月12日汶川地震,无不让社会原本规律的步履为之骤然变换。当然,那些令人心潮澎湃的志愿者脚步,那些令人怦然心动的爱心传递,那些令人敬重的无私捐赠,那些令人难忘的伟岸画面,所传递的无不是浓重的世间真情。任何一种值得称道的精神,都要首先发于真情的凝聚。正是在灾难面前,我们体味到了真情的可贵,也孕育着公民精神的成长。

大灾大祸见证中国“公民精神”的迅速成长

 从08年汶川地震到09年成都公交车自燃事件,从2010年的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灾难和上海大火到刚刚发生的温州动车事故,灾难之殇中闪烁的人性之光,让我们见证了公民精神的成长。每一次灾难危机,实际上都是一次社会关系的考验。我们不愿意用这样方式来考验,但是一旦灾难考验来临,只有团结和爱,才能使孤立变得温暖,脆弱变得坚强。[详细]

 平日里呢?公民精神却在深度睡眠

 ——制度设计打酱油,公众甘做局外人

平日里呢?公民精神却在深度睡眠
  灾难时刻勃发的公民精神,往往也随着灾难的告一段落而迅速衰减,公众对公共事件更多的时候是在做围观者,而非参与者,缺少建设性的公民行动。温州动车追尾事故之后,如何让公民精神之灯常亮,如何让其延续下去、坚挺下去,“常态化”下去,这是一个媒体和公众需要反思的问题,更是政府在制度设计上需要深刻反思的问题。

公民精神在灾难过后迅速衰减

  不得不说的是,灾难时刻勃发的公民精神,往往也随着灾难的告一段落而迅速衰减,在寻常年月的寻常生活中,公民精神表现得却还很弱,有时甚至处于深度睡眠状态。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灾害、上海大火案等轰动一时的大事件,公民精神也只是一时的热情,很快便随着事件从媒体版面的消失而衰减殆尽。而与上述大事件相比,更多的更需要公众参与的小事件则缺少公众参与的身影。

热衷围观的局外人观念:每个人都独立战斗

  中国有句古话: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侵害公共利益的事件比比皆是,个人能管的过来吗?况且面对有权有势的公家单位,普通老百姓能告赢吗?况且这些事情有人大监督,有党委、政府部门管理,有纪检、司法部门查处,还需要一个普通公民来直接叫板吗。”相信这种观念代表了绝大多数人的观念,正式由于这种观念的存在,一些热点事件的当事人虽然得到公众的关注,但是仍然难以避免“一个人战斗”的无力局面,而围观者也很可能在将来面临与事件当事人相同的境遇。

公共事件缺少有建设性的公民行动

  以食品安全问题为例,“瘦肉精”“染色馒头”“牛肉膏”等的出现,人们在愤怒、抱怨之余,往往喜欢将责任全部推给涉案企业和当地政府,用各种方式表达不满,但有时却忽略了更具建设性的公民行动,比如在梳理材料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案,和其他公民合力驱策政府的前进。用愤怒和抱怨面对公共事件似已成中国民众的惯常思维,而缺少建设性的公民行动,甚至视一些公民自发行动为异类,对其报以攻击的态度,轰动一时的钱云会案的民间调查团即是一例,他们的调查结果引来公众一片口水。[详细]

[案例1]宪法赋予的权利,谁还在乎?

  宪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今年以来,江西新余上访女工刘萍、成都作家李承鹏、上海作家夏商、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法天与吴丹红、媒体人徐春柳等先后通过微博等方式,表示自己将参与新一轮地方人大代表竞选。在抱怨基层代表不能代表民意的同时,很少人会想到利用参选和投票的方式去做出改变(当然,可能是迫于无奈或是惯性思维),因为生活与工作的纠缠,参选对多数人来说难度很大,但行使投票权,这一简单而神圣的权利,也懒于行使,类似的情形还有很多。
   [相关新闻:人大代表参选第三波高潮:改变从一张选票做起]

[案例2]价格听证会,有几人愿意报名?

  63岁退休工人胡丽天,7年出席价格听证会19次,被人称为“听证专业户”,据称他先后支持涨水价、涨的士价、涨停车费、摇号购车等。胡丽天的热情与听证会的败落,让人陷入莫名境地。当然,听证会总成“听涨会”,官方屡屡让与会者成旁观者,毋庸多述,但不管听证会开成怎样,与前段时间东莞水价调整听证会无人报名相比,有人乐于听证而不疲,动力何在不论,都算精神可嘉,但能够做到这一点的人总是少的。听证会虽然可能不会改变既定事实,但至少提供了一种公众表达意见的平台,值得利用。[详细]

原因探析:

制度设计扼杀公民参与精神

  “灵宝诽谤案”曾被视为一次典型的民意胜利。在经历道歉、撤案、赔偿之后,王帅反映的征地问题不但并未真正得到解决,就连他自己也失去工作。他感叹说“维权的代价太大了”,并表示不再反映问题了。这就是“王帅不敢再举报”的悲剧意味。即公民维权精神依旧被一种无形的力量圈养起来,难以成为参天大树。而扼杀公民意识的生长,为公民精神发育制造厚厚围墙的,就是社会仍然缺乏应有的制度文明。在缺乏维权配套制度与相关文明的情境下,个体维权者自然就很容易身陷“孤岛”。听证会制度也曾红极一时,后来也遭同样尴尬。[详细]

公民意识与臣民意识:要清官还是要权利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相对于封建社会的“臣民”,有着根本性的质的不同。国家的现代化包括许多方面,但一个核心问题是人的现代化。它的标志就是人民成为公民并具有公民意识。形象的来说,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你是希望找个“清官”为你做主,讨回公道呢?还是利用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与权利施害者进行斗争?这是二者最为形象的区别,长久以来,中国老百姓习惯了“当官当为民做主”的潜意识,思维模式定型在当官的该为我们做什么,而不是我应对要求当官的做什么,这无疑影响了对公共事务的参与积极性。[详细]

公民间、政府与民众间缺乏互信

  一场事故让我们见证了,公民间、以及政府和公众间的信任感现状:40条生命突然间陨落,让公众看到了生命的脆弱与无力,共同的感受让公众团结起来,就像网友所写的:“今天的中国本身就是一列在雷雨中行驶的动车,你我不是看客,你我都是乘客。”事故让我们看到了公众间少有的信任感,而这是公民社会中集体参与精神最为需要的。而铁道部的所做所为则从相反的方向告诉我们:政府与公众间的信任感缺失到了何其严重的程度。在多方彼此间缺少信任的条件下构建公民社会,难度可想而之。[详细]

公民精神常态化,需要制度,更需要行动

公民精神常态化,需要制度,更需要行动

——抱怨解决不了问题,社会进步需要公民行动

  公民精神期待常态化,因官方制度设计问题,对公民精神的压抑不再多做赘述,抛开官方不谈,在现有的框架内寻求公民精神的常态化,并非是猴子捞月。一些机制已经有了制度和法律的安排,我们要做的,只是把它捡起来,同时丢掉“各人自扫门前雪”的围观态度,更为了消除自己权益受侵害的风险,去积极参与公共事件,无论事件是大是小。

制度设计摆在那里,没有参与让他们成了“睡美人”

  以此次动车事故为例,宪法第71条 规定的“人大特别调查委员会”颁布30年来,从未实施过,被称之为典型的“睡美人条款”。而类似宪法71条的“睡美人”条款还有多少?有些条款的实现需要政府之手,当然是我们不能改变的,而一些条款可能就摆在那里,就像宪法规定的选举权、三公预算公开所涉及的知情权,我们需要做的不过是拿起它,这并非不切实际。我们看到郝劲松、李承鹏和刘萍这样的人物,他们为我们树立了公民社会的好典范。[详细]

神马不是浮云,围观改变不了中国

  “这样的事情,一直在发生,一直在刺痛我们的神经,直到所有的人都变得下意识的麻木。最可怕的是,所有的人,似乎都无能为力。对别人的遭遇无能为力,对类似的遭遇什么时候降临到自己头上,无法预知。就这么侥幸地等着,看着,到事情发生。如果足够幸运,那么那个时候,可能已经没有人说话了,因为你是最后一批。”

改变中国的,只能是全体公民的积极作为

  围观改变过许多,正在影响更多,成为建构公共空间的有力工具,以至于人们骄傲地喊出,围观改变中国,这似乎更应被看作一种美好的祝愿,如同每次一个生命逝去时,同类们为其在微博上点起的烛光。意志改造事实的例子俨然只存在于“大跃进”的历史上,人的胆量与地的产量的正比关系在别的环境下都难以建立。围观改变不了什么,能对现实做出改变的,是在热热闹闹的围观之后,全体公民的积极性作为。著名宪法学者张千帆曾劝公众别再说“我一介小民能做什么”,“你的一张票确实不能改变现实,如果所有人都那样想、什么都不做,就永远不可能改变现实。” 张千帆说,重要的是认真对待手中的选票。
   西天取经:在英国历史上,许多跟国王对着干的人多次被选为议会议员,当议会里的反对派足够强大的时候,就对飞扬跋扈的国王构成了制约,逐步形成了分权制衡。“当下风起云涌的人大代表竞选,或许将来也能起到这样的作用。”[详细]

  公民社会需要公民精神,需要“较真”公民,他不满足与自己被代表、被管理。面对公共事件,无论是大是小,无论是否与己相关,他都能拿出积极参与态度,因为他知道,如果事件的受害方权利不能得到保障,在未知的时候自己也可能面临同样的处境。公民社会的构造初期必然遇到制度的瓶颈,但绝不能因之丧失了参与的热情,瓶颈的存在正证明了进步的方向已经找到,而且你退却一步,公权力便会更逼近一步。
  所以,从现在起,珍重你的每一项权利,不要让它成为空文,让公权力在私权利的废墟上狞笑,即使不能参选,也要投好每一张选票,即使知道不能改变什么,也要拿出十足的参与勇气,中国,必会因公民的参与和“较真”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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