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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年后,刑事诉讼法迎来了它的第二次大修,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即将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专家透露,此次刑诉法修改的框架和内容目前已基本确定,涉及修订的条文将可能超过刑诉法条文的四分之一,在许多方面都有较大的突破,其中包括:不得强迫嫌疑人自证其罪、近亲有拒绝作证的权利等等。这些修订的条文促进了法制的进步,尤其是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更是如此。[新闻回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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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可以促进非法证据被排除
强迫逼嫌疑人自行供述可能成为历史
嫌犯在审讯中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
让赵作海们获得在法庭上辩白的机会
修正案的突破体现法制化进步
重视个人权利,也不让真有罪的人漏网
 
修法可以促进非法证据被排除

修法可以促进非法证据被排除

——强迫逼嫌疑人自行供述可能成为历史

  “在不得刑讯逼供的条文里,这次修法要增加新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专家表示:“此次修法时学界主张增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部门没有接受,认为超前了。现在实务部门自己都有规定了,这次把非法证据排除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列进来,是相当大的进步。”严禁刑讯逼供在刑诉法中其实早有明文规定,这一次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进一步关闭了刑讯逼供的大门。[详细]

沉默权与美国的“米兰达权利”

  说到“沉默权”,美剧中经常出现的那句“你有权保持沉默”不得不提一下。“米兰达权利”始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它要求警察在审讯嫌疑人前必须向其告知: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等等。如果警察没有预先作出警告,那么被讯问人的供词不得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

不强迫自证其罪,不逼迫嫌疑人

  “米兰达权利”并非绝对。虽然它已成为一种美国警察文化,但是学界对它仍然存在着争议。尽管也有着“公共安全例外”等等特殊情况下不适用“米兰达权利”,但是总体来说它还是得到了坚定地执行。不强迫自证其罪,除了指刑讯逼供等等行为以外,应该也包括威逼利诱等等其它方式的精神上的强迫。对“非法证据”有了规定之后进一步清除其根源,就能减少类似行为的发生。

 嫌犯在审讯中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

 ——让赵作海们获得在法庭上辩白的机会

嫌犯在审讯中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
  类似的规定,有助于在全社会唤起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例如赵作海事件,在他成为一名犯罪嫌疑人时遭到刑讯逼供(但是事实上他并没有犯罪),最后屈打成招。如果被强迫情况下供述的东西不能成为证据,那么赵作海至少在程序上避免了后来的牢狱。简而言之,在法庭上提交的证据都应该来源正当,如果部分证据之中存在强迫自证的成分,则难以取信于法庭。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效果仍待检验

  2010年,《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下发。洪道德表示,关于防止和预防刑讯逼供在本次刑诉法的修改中可能不太理想。“如果真正想解决刑讯逼供问题,解决的办法就是在侦查阶段让侦查人员不能够、客观上没有条件对犯罪嫌疑人、受审对象搞刑讯逼供。要解决这个问题,不能都是事后去查。自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出来后全国成功的例子有吗?”洪道德说。

十五年前即存在“自证其罪”争议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入法为许多法律人望穿秋水。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次大修时,围绕此项原则的“入法”还是“不入法”,争议激烈。最后“入法派”功亏一篑。十五年来,有关“沉默权”、“无罪推定”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民间呼声此起彼伏,这一次终于进入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但目前并未确定这一内容被写在证据部分还是侦查部分。[详细]

修正案的突破体现法制化进步

修正案的突破体现法制化进步

——重视个人权利,也不让真有罪的人漏网

  作为传统的“自证清白”源于何处,已不可考,但它在国人心中浸淫日久,根深蒂固。连在古龙的小说中,不管是陆小凤还是楚留香,只要被怀疑为罪案的主谋,那就只有去寻找真凶来洗脱自己的冤屈。被怀疑者要脱离苦海,就得自证清白,而绝不能保持沉默。“你有权保持沉默”的逻辑恰恰与此相反,它先是对嫌疑人作了无罪推定:你可以对你的所作所为一言不发,但侦控机关会用合法收集的证据来证明你的罪。 [详细]

清白的人,不总是能自证清白

  很多时候,“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让警察显得很狼狈,甚至让坏人嚣张、让受害人含冤泣血、让众望的正义委屈沉沦。但就是这样一条极不利于警方的规则,却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一个清白的人,不总是能证明自己的清白。尤其是被侦查人员“有罪推定”之后,一句“真不是我干的”,往往换来的就是刑讯的苦楚。[详细]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迈出了一大步

  明确提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巨大的进步,它标志着法制化进程步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法制的发展可能会减少很多错案。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等,他们之所以能平冤昭雪,仍然只能被动地等到真凶落网或受害人“死而复生”,方才证明了自己的清白。这些案件事后带来了多少的反思?要重视起每一起案件,重视每一起案件中的每一个个个体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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