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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强迫自证其罪”在中国刑事诉讼法中长期缺失,致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冤案多发。正在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拟规定“禁强迫自证其罪”引发关注,此项规定若通过,被认为将是中国刑诉法史上的巨大突破。这一国际公认的刑诉法原则为何姗姗来迟?背后可能是中国诉讼制度的立意偏颇,本须力求公正的程序法,让位与惩恶扬善的价值观,刑诉法成单纯的惩罚工具而不是维护人权利器。[新闻回看][意见征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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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保证嫌疑人人权
沉默权是公民起码的一个权利
中国“沉默权”缺失背后:刑诉法成了惩罚工具
任何人都不能免于刑讯逼供威胁,即使是警察
单纯把刑诉法当惩罚工具的思维早该转变
程序法不是实体法,贵在公平性
 
“禁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保证嫌疑人人权

“禁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保证嫌疑人人权

——沉默权是公民起码的一个权利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又被称为沉默权规则,指的是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能被强迫自己证明自己有罪,不能被迫成为反对自己的证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和沉默权规则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方面表述,这二者之间没有实质上的区别。在“人性”和“人格尊严”的高度,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被学者们视为是一项人类的"自然权利",它不是基于法律的授权所产生的,而是基于人的诞生而自然拥有的。

由来:刑事诉讼中的人性与理性光辉

  12世纪的早期的英国,教会法院法官享有极大的职权,犯罪嫌疑人不享有任何诉讼权利,他们仅是被审讯和被拷问的对象。被告人不会被告知指控他的具体内容,也不知道反对他的证据到底是什么,所以在这种程序下,无论他怎么回答,都有可能被歪曲成证明他有罪的含义。被告人进入了审判程序,基本上是在劫难逃了。当时的普通法院藉此反对教会法院,后来逐渐形成了"禁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而后该原则传到美国。

理念:公正司法程序比惩罚犯罪本身重要

  作为一项程序性原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已有几百年历史。在17世纪的英国,禁止强迫自证其罪逐步成为一个重要的证据规则,而美国则在18世纪末将该原则写入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遂成为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其背后的理念是,宁可让一些有罪者逃脱,也决不能通过强迫手段让一个人认罪,决不能冤枉一个无辜者;并且,公正的司法程序比惩罚犯罪本身还重要。

目的:遏制刑讯逼供,把嫌疑人和公检法拉回统一平台

  在很大程度上讲,禁止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的出现,主要是为了遏制刑讯逼供以及强迫当事人认罪的做法。这离不开英国历史上著名平等派人物约翰-利尔伯恩的努力。1637年,他因出版发行未经许可的图书而被捕,受到了酷刑对待,但他竭力挑战不公正的司法程序,拒绝发誓证明自己有罪,并认为这是其“自由人的权利”。这一案件对后世影响巨大,他也因此获得“自由人约翰”的美誉。

“沉默权”:要落实还需成熟配套机制

  通过对世界主要国家关于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的考察,我们可以发现其中主要存在这么几项规律:
一,在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的适用范围上,各国普遍规定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仅仅适用于刑事诉讼中,在民事、经济案件里不适用,它仅仅是一项"刑事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而不存在什么“民事”、“经济”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问题;
二,在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的适用对象上,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仅适用于刑事案件中的被追诉方;
三,在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的适用阶段上,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既适用于侦查、起诉阶段,也适用于刑事审判阶段;
四,在沉默的后果上,各国一般规定,无论是法官还是控诉方,都不能从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保持沉默这事实中推导出对其不利的结论;
五,各国对于刑事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一般规定了审讯人员在讯问之前,必须向被讯问人“告知”的义务,以保证被讯问者知情权的实现,实现“沉默面前一律平等”;
六,对于未经“告知”或者采取剥夺、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手段所获得的口供,各国一般规定不得采用;
七,各国关于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的内容,一般不是一项孤零零的规定,而是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相适应,比如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律师有权自由地会见犯罪嫌疑人;警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律师有权到场对犯罪嫌疑人给予帮助等等。[详细]

 中国“沉默权”缺失背后:刑诉法成了惩罚工具

 ——任何人都不能免于刑讯逼供威胁,即使是警察

中国沉默权缺失背后:刑诉法成了惩罚工具
  在一个缺陷重重的刑事诉讼制度下,任何人都不能免于遭受刑讯逼供的威胁,即使是警察,亦难幸免。正在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拟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仅从立法角度而言,若修法成功,这将是一个重要的突破,对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至关重要,但是即便有了这项权利,中国嫌疑人在案件中的弱势地位依然窘迫,刑诉法在一定意义上来说,仍然是公权力的“刑罚工具”。
“沉默权”缺失,公权力有恃无恐

  此次《刑事诉讼法》草案没有规定沉默权,但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不过草案仍然保留了第93条的规定,贯彻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没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不仅有回答的义务,而且还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否则就会被认为认罪态度不好、无理狡辩,从而影响量刑。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否定了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因为它要求犯罪嫌疑人对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如实回答”。这当然意味着当事人无法保持沉默,意味着当事人可能被迫说出不利于自己的话,还有可能被迫自证其罪。草案中的这两条规定完全是相互矛盾的。

刑讯逼供大行其道滋生冤假错案

  刑讯逼供虽为立法所禁,但得来的证据竟然可以用作定罪的根据,以至于利用审讯破案、靠口供找线索的侦查模式,成为制造冤狱的恶之源。十余年间,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躲猫猫案、赵作海案等等一系列冤假错案曝光。以赵作海案为例,为了让赵作海认罪,办案人员居然在其头上燃放鞭炮,用尽各种方法折磨他。如此残忍的逼供手段,怎能不出现冤假错案?上述案件中每个背后都有刑讯逼供的影子,不断拷问着中国刑事司法的痼疾。《刑事诉讼法》存在的问题一再被审视。中国亟须在立法上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因为刑讯逼供是这个前法治社会里久治不愈的顽症,由此而引发的冤假错案连绵不断。

不仅“沉默权”,中国“被告们”需要的还很多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职责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律师的处境是嫌疑人权利状况的最好体现。虽然自1996年以来,《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修改律师的地位得到提升,但是,刑辩律师的处境并没有随着这些法律的修改而有所改善。在许多刑辩律师看来,律师提前介入的权利在实践中遭到侦查部门强力抵制,实际上形同虚设,加之缺乏相应的救济渠道,刑辩律师的执业环境处于"日趋恶化"状态。有的甚至如李庄般,卷入案件之中,锒铛入狱,这与西方国家,被控者律师与公诉部门针锋相对的现象对比鲜明。[详细]

单纯把刑诉法当惩罚工具的思维早该转变

单纯把刑诉法当惩罚工具的思维早该转变

——程序法不是实体法,贵在公平性

  《刑事诉讼法》被定义为关于确定如何适用刑法条文的程序法。《刑法》无疑肩负着惩恶扬善的价值判断,而作为刑法的程序性法律,如果有太多的价值判读则会影响控辩双方的境况。程序性法律不比实体性法律,它贵在公平性,它应将两方当事人一视同仁,甚至因为一方的强势,而导向弱势的一方(如刑诉法中的无罪推定的原则),而不应成为一方利用压倒性优势对另一方进行蹂躏的工具。刑诉法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最需要保障人权,重点在于保障被追诉者的人权,因为在刑诉中他属于弱者,被强大的公权力机关追究犯罪。

对嫌疑人要放弃敌视思维:谁都可能做到被告席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最终实现,要求执法和司法人员乃至普通民众尊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要求人们珍视程序的正当性。长期以来,在我们这个社会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以及程序的正当性备受漠视,在司法领域奉行一种"抓住老鼠就是好猫"的实用主义和结果主义逻辑。在很多人的心目中,对待一个"罪犯"的应有态度是,从重从快、严惩不贷,即使程序有瑕疵也无妨。如果这种态度和观念不改变,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在司法领域站稳脚跟就并不是那么容易,因为司法并非存在于真空中,而是与"民情"息息相关。

实体和程序同样重要 刑诉法应成保障嫌疑人利器

  刑诉法属于程序法,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让控辩两方尽量处在平等的PK平台上,而不是一方拥有压倒性的优势,而另一方只能被蹂躏。曾有人以“切蛋糕”作喻来说明程序的重要性。蛋糕是权利的象征,一个人负责分配蛋糕,如果程序性规则允许他在为别人分配蛋糕时也可以不加限制地为自己留一快,则他将有可能尽量少地分给别人;如果程序性规则规定只有在把蛋糕均等地分配给其他人以后,切蛋糕者本人才能最后领取到自己的那一份,那么他就会尽最大努力来均分蛋糕。可见,程序性规则对于实现实体性权利是至关重要的。

“惩恶”思维让法律在诞生阶段就发生偏离

  现行民诉法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制定本法。任务是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除了为刑法适用提供程序之外,刑事诉讼法同时也被赋予打击犯罪的使命。在“惩恶”思维之下(例:全国严打),不需公检法部门在立法过程中的影响力,立法者可能会主动赋予控方更大的权力,而让辩方处于弱势地位,这样的立法思维极不恰当。著名法学家陈光中曾说:“刑诉程序有它的独立价值,有时候为了程序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牺牲实体的价值也是允许的。这里有一个平衡,你不能不打击犯罪,但以打击犯罪查明事实真相为唯一的目标,社会也会受到一些危害。”[详细]

  无论如何,在法律上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都值得赞赏,因为这是迈向消除刑讯逼供的第一步。在此基础上,亟须启动司法领域的改革,用司法权制约警察权和检察权,让司法获得独立地位,让律师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唯如此,当事人的沉默权才能化为现实,司法公正才能不只是一句口号,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才能获得良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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