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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在最新的《民事诉讼法》草案中,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草案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谓公益诉讼,指的是与某一事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基于公益而提起的诉讼。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公众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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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支持你为公益而发声
与案件无利害的人也可为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缺失已造成很多严重后果
更多人群的权益受损害而默不作声
完善法治,同时需要关注其后续实施
面对强大的诉讼对象,还需要更多的支持
 
“公益诉讼”支持你为公益而发声

“公益诉讼”支持你为公益而发声

 ——与案件无利害的人也可为公益诉讼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进入冲刺阶段。参与民诉法修改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报告了民诉法修改涉及的问题。其中,公益诉讼问题的修改引人关注。广受关注的公益诉讼难题,成为此次民诉法修改的议题之一。环境污染、侵犯消费者利益这些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被纳入公益诉讼的范围。检察机关也被此次草案赋予公益诉讼主体之责,长期以来公益诉讼主体缺位的现象或将得到缓解。[详细]

铬污染、漏油等成公益诉讼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云南陆良铬污染、康菲石油污染等事件给当地生态环境、居民生产生活等带来负面影响。环保组织、律师等个人都试图尝试提起公益诉讼,为当地居民争取补偿、维护权益。此外,不良厂家侵犯消费者利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毒奶粉、地沟油等,危害消费者身心健康。以上这些现象这些都是当今“公益诉讼”措施出台的背景。[详细]

草案中“有关机关”可能指检察机关

  但无论是环境污染还是消费者利益受损,公民个人或民间组织要提起公益诉讼都遭遇着种种困境。尤其是诉讼主体资格如何确定,成为公益诉讼的首要难题。此次修改草案则对主体资格作了确认。专家称,草案中公益诉讼提起的主体表述为“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关于“有关机关”专家表示,立法机关希望包括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但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争议大,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基本上是有共识的”。[详细]

个人能否作为公益诉讼主体尚未明确

  条文的文字中写的是“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并没有明确个人是否可以提出诉讼。此次,对于个人是否有权提起诉讼,专家称仍然没有定论。同时专家也表示,“私人可能不愿意起诉,起诉了也得不到任何好处,而且起诉还有一定的成本。所以公益诉讼往往出现诉讼主体缺位的情况。如果没有人起诉的话,公共利益就无法保护”。[详细]

 公益诉讼缺失已造成很多严重后果

 ——更多人群的权益受损害而默不作声

公益诉讼缺失已造成很多严重后果
  去年以来我国发生多起环境公共事件,比较典型的包括紫金矿业污染事件、大连湾油污染事件。此外,日本福岛核电站泄漏事故,也再次敲响了环境公共事件的警钟。同时,食品安全事件也在继续吸引着公众的眼球。之所以这些事件频频发生,也与很多力量缺乏作为法律主体起诉的依据有关。如果民诉法草案最终成为法律,那么带来的改变不可谓不大。
例如漏油案,即受限不能发动公益诉讼

  有媒体报道称,一些环保组织或将对蓬莱19-3油井溢油事件提起公益诉讼。就此问题,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肖建华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根据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因此,从主体资格上看,其他组织或个人就该案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没有法律依据。”[详细]

有时缺乏适用的框架,就显得格格不入

  就已有的海洋生态索赔案,例如“塔斯曼海轮案”,采取的是海事诉讼。这是指享有海事请求权的当事人为了行使其权利,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遭受人身伤亡时,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起诉,海事法院在海事争议当事人的参加下,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海事争议的全部活动。但在实际操作上,把民事诉讼中关于主体、管辖权、举证责任、诉讼时效、执行等方面的规定放到一个环境侵权案件中去,显得格格不入。[详细]

让更多人不再沉默,全社会共同监督

  总的来说,公益诉讼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社会组织与个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那么无形中对可能的违法者造成了巨大的压力,从而实现全社会对一些违法现象的监督。而目前,因为个人起诉的成本较高、公益组织起诉又缺乏依据,所以一些个人和组织面对相关案例的时候显得沉默寡言。如果这一条在明年最终成文,那么无疑会对促成全社会共同监督起到巨大作用。

完善法治,同时需要关注其后续实施

完善法治,同时需要关注其后续实施

——面对强大的诉讼对象,还需要更多的支持

  明确将“公益诉讼”写入《民事诉讼法》草案是巨大的进步。在明年的人大会议上将会对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进行审议,如果通过了则这一举措将正式成为法律。与此同时,仍需要对此进行进一步的关注:公益团体的诉讼能否保证完全出于公益目的?检察机关是否适合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在面对相对强大的被诉讼对象时,提出公益诉讼一方的权利如何保障?

公益团体的诉讼不能以盈利为目的

  公益诉讼不能以盈利为目的,环境等公益诉讼只适合提起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和不作为之诉。如果赋予公益团体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对公益团体也要加以限制。公益团体应当具备下面的条件:“具有权利能力;为实现法定利益,提起该诉讼的目的属于该团体章程所定的目的;为担保团体有进行诉讼的充分经济能力,还应具有一定的资金;团体应当具有一定数目的成员,其所能代表的观念具有普遍性。[详细]

检察机关当原告与监督职能存冲突

  这次《民事诉讼法》新草案中新增的一种情况就是检察机关可介入民事诉讼。而对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担任原告这一规定,目前在法律界也有一些争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戴玉忠便表示,中国的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主要对法院裁判的结果和诉讼当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而在民事诉讼案中作为原告起诉则与其监督职能形成权力上的冲突。所以这一点目前还存在争议。[详细]

诉讼对象比较强大,诉讼声音仍然微弱

  在“公益诉讼”这一措施建立前,许多环境污染的受害者至今并没有意识到自身享有的环境权益,更不知道如何保护这一权益。随着相关民事法律的完善,在可能出现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被诉讼对象相对提出诉讼的团体来说可能更加强大。所以如果相关法规出台,那么在民事诉讼中,如何保证相关公司诉讼条款得到执行和贯彻,而不会被推诿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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