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药家鑫案一审开庭,目前尚未宣判,药家鑫会不会被判死刑,已成热点话题。此专题试图以此案为切入点粗略对比下中美不同的法律现象,设想药家鑫案如果在美国会有什么样的情况?当然,专题无意夸大美国程序正义的绝对优越性,因美中本就属于不同的法系,自然就有着不同的法律价值观念,但是作为法律体系相对完备的国家,美国毕竟有其可借鉴之处…[我来说两句]
美国陪审团制度真正使人民成了最终的审判者,案子在判决后会及时公布详尽的判决书,让民众和媒体在事后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
程序法律要优于实体法律的意义,美国严格的程序规则保证了被告的权力,被告律师是检院的平等对手,不是法庭上的弱势群体。
美国律师的任命罢免都有这严格的程序,体现了三权分立的原则,法官权力较大,薪酬优厚,均是权威专家,保证了自己的独立性。

庭审药家鑫案时,法院发了500份问卷将作为量刑参考,除了记者和受害者亲属,现场500名旁听者收到了一份特殊的问卷“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问卷上列两个问题:您认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您对旁听案件庭审情况的具体做法和建议?难道西安中院在山寨美国的陪审团制度?那么美国人的陪审团制度又是如何运转的呢?[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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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不要专家、教授、官员 美国陪审员都是实实在在、普普通通的百姓,法院筛选陪审团成员的有个重要标准:第一,不要专家教授、地方官员,不要任何有倾向的、有影响力的人员,以防案子审讯受到误导、干扰。第二涉案者的亲戚朋友同事同学,一律排除。陪审团任务很明确,就是在审讯过程中,依据证词和证据各自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决定,陪审员只凭事实来判断的,并不难做出裁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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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案本来事实非常简单,交通肇事故意杀人,法官依据法律做出准确判定并非难事,但就是这样简单的案件却冒出调查问卷等诸多怪状,药家鑫和余祥林、赵作海一样,可以当做一面观察法律现状的镜子,法律与程序的摇摆不定让穷人与富人都面临着同等的不确定风险。回望1995年的辛普森杀妻案,也许美国人对程序正义看似死板的追求能给我们一些借鉴。[我来说两句]
判决前被告不是任何人的“待宰羔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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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程序规则:宁放坏人也不冤枉无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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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检方不穿一条裤子 律师不是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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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官只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裁判。这是宪法赋予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但就药家鑫案,以及在此之前的李启铭案、黑老大刘涌案,媒体裹挟着公众愤怒让法官没了阵脚,法律的权威也在一次次的丧失自己的威信。那么如果药家鑫案放在美国,法官会有如何的表现?[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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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厚待遇和较大职权保证独立与公正 在美国宪法缔造者眼中,法官的任期和工资待遇构成了司法独立的一个根本问题。通过规定法官的终身制并给予他们稳定的、较优厚的工资,试图杜绝法官为了保全职位和薪水而在处理案件时屈从于外界压力,有失独立与公正,所以法官任职后薪酬不得削减。 联邦最高法院第四任首席法官马歇尔在1803年著名的马伯理诉麦迪逊一案中,以他对宪法的理解,判定联邦法院有权判决立法和行政部门的活动违反宪法,树立了法院在解释宪法方面的最高权威。[详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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