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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诉法第73条

[提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关于“秘密逮捕”这一点,二审稿规定,拘留、逮捕嫌疑人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 对于监视居住、拘留,可以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再通知家属。

   不过“有碍侦查”情形的界限比较模糊,“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一直备受关注。这一条关于“秘密逮捕”的修订一出,就立即引发了舆论的热议。[详细]

被热议的第73条:满满的质疑声

“有碍侦查”会造成公民权利空白

新华社曾跟踪了一则传闻:广西宾阳县一些村民不满征地安置,做出“过激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且不说,关键在于,警方抓捕村民20多天后,并未通知家属,所给出的正是“有碍侦查”的理由。可见“有碍侦查”的口子,会造成公民权利空白。

“秘密逮捕”还在,仍然留着口子

有人认为有效侦查机关滥用“秘密拘捕”,秘密逮捕条款也并没有完全取消,只是严格限制不通知的范围。意味着仍然为“秘密逮捕”留着口子,仍然会有一些公权力认为不适宜的案件,可以秘密失踪。

@贺卫方:【不通知家属何意义之有?】

家人早晨出门,晚上未归,随后不知所终,家人难道不会推断此中缘由?通知家属对所谓犯嫌又何助之有?难道因为不告知于是家人就傻呵呵地以为其外出休假故暂无消息?立法如此规定,分明是自我抹黑,让国家形象受损,对侦查本身了无意义。请诸代表留意![详细]

对比修正案前后:第73条是否更规范?

“秘密逮捕”成热门

当刑诉法的第七十三条“秘密逮捕”出现在微博热词中的时候,我们可以看到,更多的网友是在纠结“秘密逮捕”这个事情本身,而没有注意到其它的条件。显然,很多人立刻觉得自己好像身处险境一样,其实仔细研究一下这些规定,我们不难看到,对比之前,这一次是有进步的,只不过可能还不够细化,让人觉得是开了一口子。【注意:中国刑法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界定】【全国人大对恐怖活动的定义

【最初的规定:没有界定其它条件】

刑法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一审规定的关键词“有碍侦查”】

一审稿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

【二审规定明确了两种适用情形】

二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 视居住人的家属。

选择原地踏步还是不完美的进步

如果选择原地踏步 “有碍侦查”或许畅通无阻

    按照原来的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实际上如果原《刑诉法》继续生效,任何拘留都可以“有碍侦查”理由悄悄进行。如果这样,或许对更多的人来说更是不安全的因素。

虽然还需细化 但却是“不完美的进步”

    什么情况才属于“无法通知”?立法也面临一个进一步解释的问题。因为实践中如果侦查机关不想通知家属,很可能利用“无法通知”作借口。如何防止立法留有余地的口子不被滥用,可能还需要更为细密的设计。但即使这样,其实已经把原来模糊不清的东西,给了一个细化的口子,算是不完美的进步,即使不完美,但毕竟补上了很多漏洞,没有完全废除是个遗憾,但如果没通过,等于是更大的漏洞。

保障私权与捍卫公权同样重要

私权与公权同样重要

修法尚未结束:保障私权与捍卫公权同样重要

    规定背后的善后事项同样值得关注,因为保障私权与捍卫公权同样重要,面对公权违法的情况,私权需要救济手段,公权亦须处罚措施,比如秘密侦查,如果公民感到私权被侵犯,能否申请救济?如果侦查人员违规了,是否有惩处措施?这些方面仍需进一步明确,才能保障两者冲突的情况下,将公民权利的损害降至最低。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韩国
     《大韩民国宪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应不迟延地向受到逮捕或拘束者的家族等法律规定者通知其理由和时日、场所。

日本
    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必须向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出示拘留和逮捕的理由;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讯中行使沉默权。

美国
     警察要对公民实施逮捕、搜查等强制侦查措施,应先向法官提申请,证明犯罪行为存在“合理根据”,并说明采取相关的措施是必须的。法官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才签发相关的许可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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