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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5月15日 第908期

孩子需要被教导明辨是非,避免给未成年人心理带来伤害,司法人员询问应穿便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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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火了一位校长,原因是他的一位学生的母亲涉嫌诈骗外逃,而他不让自己的学生接受警察的询问,校长回复:学校可以让班主任、老师配合询问,但不可以直接询问学生。事实上,学生接受警方询问不等于“大义灭亲”,校长这样做也没有经过学生的同意。

新闻回看:校长拒绝警察询问嫌犯孩子 称揭发父母违反人性

讨论 1

“揭发”父母引发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的讨论

亲亲相隐是说亲属间有罪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不论罪,反之要论罪

观点 2

事事讲人情却不认可法律,加重取证难

孩子有权利决定自己要不要提供线索

细节 3

在涉及父母的案件中,未成年人作证更需特殊保护

警方询问未成年人时应有监护人在场

讨论 1

“揭发”父母 引发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的讨论

亲亲相隐是说亲属之间有罪互相隐瞒

  我们暂且不说这位校长不让孩子被询问的出发点,但只是这样的行为,网友们就开始把千百年来的“亲亲相隐”的故事就被拿出来说了个遍,有人说亲亲相隐是一种社会美德,也有人说大义灭亲才是更高的思想境界。

“亲亲相隐”在中国古代已制度化: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

  孔子提倡“亲亲相隐”:儿子包庇父亲,这才是道德
两千多年前,楚国的叶公向孔子介绍当地法制建设成就:“我们这里有位道德模范,他的父亲偷羊,他向有司进行了举报。”孔子回答道:“我们那里对道德的理解略有不同,父亲包庇儿子,儿子包庇父亲,我以为这才是道德。”

  早在汉代,儒家就提出“亲亲得相匿”的司法主张,后来这一思想被写进汉代的法律条文加以确认。汉宣帝地节四年诏:尊亲长者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它也不负刑事责任。唐律对亲亲相隐原则作了具体规定,以后各朝的规定大体上与唐相同。

近代“大义灭亲”道德标准崛起,以"阶级立场"替代亲情人伦

  “亲亲相隐”真正被废除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不仅在司法实践,在思想精神上也要求以“阶级立场”替代亲情人伦,夫妻父子之间相互揭发划清界线的比比皆是。例如1967年,江西中学生李九莲在给自己男朋友的私信中,谈及她对于文革的思考与质疑。她的男朋友将此信上交,李九莲被逮捕判刑,最后执行枪决。徐有渔说,“告密已经不再是一种耻辱,反而成了一种美德”。

如今亲亲相隐也有限制:亲属间虐待性侵等不得隐瞒

  1.对于危及国家安全重大利益或重大、恶性犯罪的,不得相隐。 2.家庭内犯罪,如亲属间虐待,遗弃,对子女、养子女的性侵犯等,其行为违反了亲情伦常,与“亲亲相隐”的立法原意相悖;当然情节较轻且得到亲属的原谅的犯罪作为例外。 3.允许法官对一些特殊情况作出自由裁量,临时免除某些人的"相隐"权利并强制其作证。

观点 2

事事讲人情却不认可法律,加重取证难

孩子有权利决定自己要不要提供线索

  校长做法初衷是好的,但并不是所有的好的初衷,就一定能得到良好的收效,在这件事情上,校长的做法有几点不妥。
  未成年人可以作为证人:除非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也就是说,只要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可以作证。除非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才不能成为证人。

孩子有权利决定是否提供线索,校长没征得当事人意愿

  在校长不让孩子接受询问事件中,我们一直没听到当事儿童的声音。校长自认为保护孩子的同时,也剥夺了孩子为他母亲申辩和提供他母亲无罪或罪轻的证据的权力。未成年人,首先,他是人,他是公民那么公民享有的权利和权力,他都应该拥有。

孩子接受讯问不一定就是逼孩子揭发自己的母亲

  大义灭亲随着这一原则中法理与人情的冲突,我国刑诉法已经摒弃了这一司法政策。不过,公民依旧有配合警察询问的义务。事事讲人情,却不认可法律,如果这个孩子的母亲没有被抓住继续害人,新的受害者该怎么办?有人认为,在这件事情上,孩子需要被教导明辨是非,而不是到底要不要和警方配合服务。

事事讲人情,却不认可法律,没有善恶之分也会导致混乱

  彭宇案件:有人说记者的报道是非不分 警察只是合理调查
  一次警方合法合理的调查行为,被歪曲成“没人性”,树立这种不明真相的群众与执法者对立的情绪,最终谁会受益?就像当年不全面报道彭宇案的无良记者,他们最应该为社会道德滑坡负责。[详细]
  抓捕邱兴华滥用“亲情牌”:家属事后内心受折磨
  2006年8月19日晚,被指连杀10人的“杀人狂魔”邱兴华终于落网。得知邱兴华非常疼爱小儿子,警察们不断对同在屋内居住的邱兴华的妻子、三个子女进行思想工作,劝服他们要正确面对此事,邱兴华家人均表示愿意配合警方。 就在邱兴华于家中被警察扑到的那一刻,发生了令警察们意想不到的一幕——“邱兴华的家属受亲情影响情绪顿时激动起来,他们一拥而上,一边哭叫一边撕扯干警,试图阻止对邱兴华的抓捕……”[详细]

细节 3

涉及父母案件中,未成年人作证需特殊保护

警方询问未成年人时应有监护人在场

  配合警察询问,要对未成年做一些特殊处理
  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时,要保护学生在校的名誉
  联合国特别强调“每个儿童有权特别对影响其生活的决定,包括在任何司法程序中作出的决定发表意见,并有权要求按其能力、年龄、智力成熟程度和不断变化的行为能力将这些意见考虑进去。”司法机关在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时候,要保护这个学生在校的名誉、荣誉,不要干涉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

避免给未成年人心理带来伤害,司法人员应穿便装

  再就是在有些情况下,比如有老师,包括有的是涉及到被害人的,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的,包括证人,这个司法机关跟学校商量好,比如,或者司法人员穿着便衣,或者把孩子带到某个相对隔离的场所,私下来询问,就是要保障孩子名誉、荣誉,避免给孩子心理带来伤害。

询问未成年人时 应有监护人在场

  《刑诉法》规定:无论是被害人还是犯罪嫌疑人,应该通知近亲属到场,主要是父母,或者是其他的监护人。如果通知不到可以通知所在的学校、单位、基层组织、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到场,这是在询问的时候一个特殊的规定,但是对像学校这样的场所,也要注重保护孩子的隐私和荣誉。

不应让孩子背上“揭发父母”的骂名,一辈子抬不起头

  孩子从小就会有一种尊严感,尤其对警察和军人等都会有一种畏惧甚至是敬仰。执法人员直接的询问,他从面子上下不来,然后也会觉得自己好像诚惶诚恐触犯了法律还是怎么样。因为孩子他搞不懂,妈妈的事或其他人的事跟我有什么关系。他可能第一反映就是这些人的罪就是自己的罪,他会受特别深的内疚和自责,然后会非常的恐惧,可能终生都不好逆转。

结束语:

  现在的社会取证难是普遍存在的现像,结果就是这次被损害的可能不是你,但下次就有可能是你。这也类似易粪相食。丛林法则已经取代法律成为社会行为规范。这是一个悲剧,过去对于“亲亲相隐”也有很多担忧,包括是不是会产生司法腐败等等,但经常有一句话在警匪片里出现,叫做“法律无情人有情”,在新的法律里面大义灭亲也开始为亲亲相隐让路,亲亲相隐要是能用在合理的时间和地点,那么将更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家庭稳定和社会秩序,赋予法律以人伦至亲的温和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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