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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6月04日 第923期

四川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农民吴高亮在自家承包地中,发现了这笔“横财”露出的一小段枝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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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木兼备木的古雅和石的神韵,有“东方神木”和“植物木乃伊”之称。就是这一块木头,没那么值钱时,农民可以拿回家当柴烧;值钱了,政府说,这是国家的。我国民法未明确先占制度,导致所有人不明或无所有人的无主物发生官民争夺时,其所有权往往都指向国家。而如果发现者不能拥有所有权,至少应得到补偿,这是有关部门应该考虑和深思的。

>> 回顾:村民挖到价值百万元乌木 当地政府夺走称属国有

尴尬

一根“乌木”折射了中国物权的尴尬

现行法律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归国家所有

争夺

一句简单法律成为国家与民争利的工具

先占原则应该尽快写入物权法 避免政府与民争利

补偿

发现者如果不能拥有所有权,至少应该得到补偿

法律缺位让民意觉得不公,不利于埋藏物保护

尴尬

一根“乌木”折射了中国物权的尴尬

——现行法律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归国家所有

  即便大家都心知肚明,都知道政府是冲着这“利益”来的,可在实践中,我们对此却又无计可施。可怜的吴高亮,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当地政府将“乌木”从自家地里挖走,只能看着价值数百万的财富从手边“溜走”,甚至,也只能渺茫地等着当地政府所承诺的所谓“重奖”。

镇政府的做法并不是于法无据

  镇政府的做法并不是于法无据。即便大家都心知肚明,都知道政府是冲着这“利益”来的,可在实践中,我们对此却又无计可施。虽然按照古已有之的民法原理,地下埋藏物在所有权人不明时,归发现者全部或部分所有;虽然几乎其他所有国家在立法上都采取发现人取得所有权主义,但我国的立法似乎更注重社会主义公有制概念,效仿前苏联,在《民法通则》第79条中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wsirsir:老话说:“地上执到宝,问官攞唔到”。这话很有道理,路上的东西,即所谓无主之物,物权是不确定的,包括原本有主的失物。这种情形下,古今中外都是这个原则:谁发现,谁拥有。那么中国是怎么回亊呢?由于土地国有,因此土地里一切东西都是国家所有。你没发现,沤烂了也没问题,你发现了,就得交公。
  @李海生的微博:有几个很残酷的现实:1、土地并非农民自有,而是国家的,承包给个人;2、法律规定地下资源归国家所有,但对有贡献的发现人是否给予奖励,法律法规并不完善;3、国家对地下发现资源的认定和处理,不宜交给地方政府,否则国有资产流失在所难免。此事件悲哀之一在于法,有失公允;之二在于人,简单粗暴!

现行法律: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归国家所有

  由于法律并没有更细致的解释性规定,这里的“埋藏物”,一般理解为有价值的、通过人工或自然变化(如地震、洪水、火山等地理变迁)埋藏于地下的物质。乌木虽然是自然界变化的结果,但因其埋于地下且价值巨大,正好掉进民法上“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的框框。
  @境界线上的兽兽君:即使最原始的法律也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现在居然有行政单位侵犯公民私有财产,这是退化吗?

问题

一句简单法律成为国家与民争利的工具

——先占原则应该尽快写入物权法 避免政府与民争利

  一根价值百万的“乌木”,引发当地政府与村民争夺,这当然都是利益惹的祸。事实上,不管当地拿出怎样冠冕堂皇的理由,也不管打出怎样神圣的旗号,只消反问他们一句,倘若村民吴高亮在自家地里挖出的是一根毫无用处、垃圾一样的烂木头,当地政府还会如此“热心”地帮村民从地里挖走么?

乌木若不价值连城,政府还会争么?

  近几年,四川崇州、什邡、南充等地发现大型乌木后,都由当地政府收归国有。然而,这并非政府的一贯主张,起码在乌木价值还未显现时,政府的身影并未出现。成都乌木博物馆馆长、台商卢泓杰从上世纪90年代就从事乌木的收藏和保护。自古乌木在民间就是名贵木材,四川有俗语"家有珠宝一箱,不如乌木一方",但真正使乌木市场价值堪比珠宝的时间并不久。上世纪90年代,人们远没有现在这么重视乌木。
  @Abigale_Nana:一块木头,不值钱时,农民可以拿回家当柴烧;值钱了,政府说,是国家的。
  【名词释义】乌木,学名阴沉木,是数千年前,由于山崩、洪灾等自然环境巨变,使许多树木被冲倒后,沉埋于古河床被泥沙掩盖形成的,因其稀少而格外贵重,被称为“植物木乃伊”。在东南亚和我国港台地区,被称为“东方神木”,具有很高的收藏价值。民间也早有“寻得乌木一方,胜得珠宝一箱”的说法。 “乌木”一直被认为是川中独有,被川人誉为“万木之灵”、“木中化石”。通过专家考证和碳14同位素测定,“乌木”的形成最早在3万年以前,最晚距今也有3200多年。

先占原则很有必要:不然“采蘑菇的小姑娘”将失业

  (1)先占制度: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从而取得该动产所有权
  所谓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先占人从而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先占的产生比较古老,在人类社会形成之始,人们基于先占,取得狩猎物等财产的所有权。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人们的财产权利日益扩张,无主动产的存在减少,故而基于先占取得所有权的情形渐趋少见。
  (2)先占制度在我国古已有之且曾长期存在
  我国历史上曾长期存在先占制度。据记载,早在《唐律杂律》中就有关于先占取得无主动产之规定,以后为历代所承袭。其总的特点是,强调先占原则,保护先占人的利益。清末的《大清民律草案》及民国时期《民律第二次草案》,将先占作为动产所有权的一种重要取得方式确定下来。以这两个草案为基础,同时参照欧洲各国的立法经验,中华民国民法的第802条规定:“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之动产者,取得其所有权。”
  (3)在西方,先占制度从罗马法开始影响后世
  先占制度是最为古老的取得财产的“自然方式”之一,早在罗马法中已成为一项被罗马法学家深信不疑的原则。罗马法的影响十分强大,后世的民法典之万世概模《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都承继了罗马法的先占制度。再往后,明治维新时期日本法学家狈海盗先生从德国那儿照抄来了《德国民法典》,改了名字直接叫做《大日本帝国民法典》,日本也就算是确立先占制度。
  (4)没有先占原则的话,采蘑菇的小姑娘将失业
  没有先占原则,《洪湖水浪打浪》中的渔人,《我的祖国》里的猎手,还有采蘑菇的小姑娘等等“知名人士”恐怕都要失业了。倘若这些人以“不合法”手段谋生,还有什么歌唱颂扬的必要呢?除法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外,我国历来允许个人进入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荒原、滩涂、水面进行打猎、捕鱼、砍柴伐薪、采集野生动物、植物果实乃至名贵中药材,并取得猎获物、采集物的所有权。

无主文物归国家“深入民心”:河南农民挖出19件银器,全数上缴故宫博物院

  1985年,河南农民何刚在自己的院里盖房时挖出一个大缸,内藏‘银镀金錾花双凤穿花玉壶春瓶’等19件造型华美的元代银器。何刚立即与本村村长一起连夜赶到北京,要求将其捐赠给故宫博物院,经专家鉴定为十分罕见的元代窖藏银器,这填补了故宫银器收藏史上的一项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总则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故宫文物管理处处长梁金生说,虽然是无偿捐献,但当时故宫给了何刚一笔钱作为奖励。2003年,他第二个老婆患尿毒症,万般无奈之下,何刚想到了故宫,于是,故宫给了何刚5万元。2006年,因为老父亲要做腿部的手术,急需用钱,所以何刚再次找到故宫,故宫又一次给了他5万元。
  我国法律对捐赠有明确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于法而言,文物捐赠一旦完成,故宫并没有义务满足捐赠者或其后人的不合理的事后要求。但是,捐赠文物,在中国不仅是法的问题,也是情的问题。

美国农场里发现了石油,农场主一跃成为百万富翁

  奥斯卡-施托勒今年83岁,在北达科他州西部地区经营一个农场。在将近70年的务农生涯中,他从未想过自家草地下面会埋藏“宝物”。2007年,石油公司派人造访他的农场,打算在这里开采石油。石油工人没找错地方。不久,一个油井在农场土地上正式投产。出售石油开采权的施托勒夫妇不到一年便跻身百万富翁行列。石油开采热给附近居民带来大笔收益。北达科他税务部门分析员凯西-斯特伦贝克说,该州百万富翁数量正在上升。斯特伦贝克说,该州年收入超过100万美元者的数量从2005年的266人增加到2006年的388人。
  2009年09月,英国考古学家在英格兰斯塔福德郡的一家私人农场发现了迄今为止全英最大的盎格鲁-撒克逊黄金制品文物群。这批文物是7世纪时期盎格鲁-撒克逊人遗物。文物发现者、现年55岁的特里-赫伯特可能因此成为百万富翁。这批宝藏由一个专家委员会负责估值,然后出售给一家博物馆,所得收益由赫伯特和他的农场朋友平分。

现象

发现者如果不能拥有所有权,至少应得到补偿

——法律缺位让民意觉得不公,不利于埋藏物保护

  巨大的乌木静静躺在未启用的镇汽车站里,大门紧锁。吴高亮只能站在门外眼巴巴地看,他关心的只剩下一个问题:政府承诺的最高奖励还算不算数?

民法通则回避奖励事宜,如何奖、奖多少都是政府说了算

  苏联的民法典中,尚有对发现埋藏物者给予价值25%的物质奖励的规定,但我国《民法通则》在向苏联学习时,做了有特色的改动,第79条规定:“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表扬的意思,就是通报或开会表彰,可以发个类似三好学生的奖状,也可以口头夸赞几句。或者的意思就不用多说了,就是可以物质奖励,也可以不给物质奖励。
  有了这样的基本法,后来在最应该明确埋藏物所有权、上交程序和奖励方法的《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都回避了程序和奖励的问题。是否奖,奖多少,至今都是完全由政府随意为之。
  @困了上床就睡:应该上交国家,只是别变相进了某些人的各人腰包就好,应该给发现者奖励

法律缺位带来明显恶果,名义普遍觉得不公

  法律的缺位明显带来了恶果,或者即将带来恶果。首先是民意普遍感觉不公,自家地里出产的东西,你依法“抢”了,却不给点合适的补偿,说不过去。弄不好就会出类似强制拆迁中诸多悲剧的例子。再就是在功利上,不利于对埋藏物的保护,更不利于鼓励发现者主动上缴。以后再发现有价值的乌木,村民很有可能把它刨碎了一点儿一点儿地去卖。
  @飞天少女猪氏叮:以后发现什么的,还是自己毁了算了,连个奖励什么的都没有给人家补偿下

地方政府应明确奖励的合理幅度

  为了减少这种两败俱伤、国家和个人都加大损失的情况,法律应当尽快修改,至少改为以发现人取得所有权为原则、以国家所有为例外,并在国家占有的情况下完善物质补偿标准。在新的法律出台前,地方政府应本着公平、合理、保护的原则,及时制定奖励制度,明确规定奖励的合理幅度。对先占有埋藏物的发现人,应该给予相当于上缴物大部分实际价值的补偿。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秉持公平、有偿精神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能简单地把埋藏物判归国家所有,应该按照民法中公平、有偿的精神,判令政府给予合适的补偿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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