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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因谣言而获罪的人

男子诽谤三名女教师作风不正被拘留


网络时代谣言的传播速度也变快了

8月初,一男子在与朋友QQ聊天时听说“某学校的3名女教师在外面因生活作风原因被抓了,被学校解聘了。”他到网上发帖求证,帖子上还直接道出了3名老师的姓名,引起百余人浏览,多人回帖。3名女教师看到帖子后纷纷报警,顾山派出所经过调查发现,该男子发帖内容不属实,但却引起了多方关注,对3名教师的名誉造成了伤害。当地派出所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案由,对当事人作出了治安拘留的处罚。[详细]

“抢盐风波”谣言散播者被拘留10天


一场抢盐风波令人哭笑不得

2011年3月11日,日本东海岸发生9.0级地震。3月15日中午,浙江杭州一位网名为“渔翁”的人在QQ群上发出消息:“据有价值信息,日本核电站爆炸对山东海域有影响,并不断地污染,请转告周边的家人朋友储备些盐、干海带,暂一年内不要吃海产品。”随后,这条消息被广泛转发。16日,北京、广东、浙江、江苏等地发生抢购食盐的现象,产生了一场全国范围内的辐射恐慌和抢盐风波。3月21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发布消息称,已查到“谣盐”信息源头,并对始作俑者“渔翁”作出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的处罚。[详细]

响水县“爆炸谣言”引发大逃亡4人遇难,散播者被刑拘


谣言常常让人真假莫辨

2011年2月10日凌晨2时许,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有人传言,陈家港化工园区大和化工企业要发生爆炸,导致陈家港、双港等镇区部分不明真相的群众陆续产生恐慌情绪,并离家外出,引发多起车祸,造成4人死亡、多人受伤。
  经查,2月9日晚10时许,刘某给响水生态化工园区新建绿利来化工厂送土过程中,发现厂区一车间冒热气,在未核实真相的情况下,即打电话告诉其正在打牌的朋友桑某,称绿利来厂区有氯气泄漏,告知快跑。桑某等在场的20余人,即通知各自亲友转移避难。这则谣言的传播链条无形中就此形成。刘某被刑事拘留。[详细]


说话须负责,传谣者造成恶劣后果的要负法律责任

网络散布谣言需要承担三种法律责任


传谣被拘留的案例屡见不鲜

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详细]

“夸大事实”已造成实质性伤害 不管是学者还是公知都应严肃处理


北大梦桃源餐厅

北京大学梦桃源的服务员们作为普通的打工者,她们是“躺着也中枪”,平白无故地背上了包袱,她们才是“邹恒甫微博事件”的最大受害者。正如白岩松所称,跟北京大学的形象比较起来,该事件所涉及的服务员的清白更加重要,她们的形象和声誉在此过程中受到了极大损伤。任何法治和文明社会都不能容忍损毁社会秩序、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造谣和诬陷,不管你是公知还是学者,违规的,都要严肃处理,违法的,要绳之以法,以维护健康文明的舆论环境。[详细]

面对造谣者,应该由谁来起诉

北大起诉邹恒甫是越俎代庖 很可能不了了之


北大起诉邹恒甫很可能不了了之

如果北大是以诽谤罪起诉邹恒甫的,那对照诽谤的构成要件,其中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也就是说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虽然邹恒甫公开损害了北大的名誉,但其涉嫌诽谤的对象是北大的部分院长、系主任和教授,北大发表声明无可厚非,但要说正式起诉邹恒甫实在是越俎代庖了。

如果北大是以名誉侵权起诉邹恒甫的,那也有所不妥。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但在誉侵权责任认定时,是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这起名誉侵权的要件不足,很可能会因为证据不足而败诉或撤诉。[详细]

梦桃源的服务员被问及特殊服务 比北大更有资格告邹恒甫


梦桃源的服务员是最大受害者

梦桃源北大店的负责人告诉记者,自微博事件发生后,来店里用餐的人都和以前不同了,“不再是附近高校的老师同学,而是一些专门过来的人。”这些人有的会直接问服务员,你们是不是就是微博所说的那个店,有的则会指指点点,问这里是否提供一些“服务”。多日的调查以及店员家人用电话、短信询问、求证是不是事实,使得有些店员的情绪始终不太稳定。对此负责人称,将拿起法律武器,用法律手段给作恶者以有力还击,还全体员工清白。[详细]

质疑的声音不等于造谣

邹恒甫称“北大院长奸淫服务员”一事,若经判决构成了诽谤罪,就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这样的一个现象,在网络上公器若缺失公信力,人们只好依赖“私信息”和“私信力”。集体恐慌是导致谣言满天飞的强大背景,谣言或传言的制造者,往往是集体恐慌的受害人,甚至不排除是个被吓傻了的受害人。

宁信其有的过失性“散布谣言”不应算违法


警方对散布谣言者治安拘留

和邹恒甫的“策略性讲话”不同,上文中因上网发帖求证女教师作风问题,反被以诽谤罪拘留者实在是有些冤。对于那些关系切身利益或公共安全的信息,在没有证伪之前,多数人都是宁信其有的。在信息传播极其便利的互联网上,很多网友都可能随手转发。如果因为事后证明是谣言,那些曾经的传播行为都算违法,那岂不是太可怕了吗?[详细]

面对质疑的声音 公开比拘留更能维护社会秩序

早在2009年因质疑杭州一起飙车案主犯是“替身”,发帖男子被所在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罪名是利用网络捏造、散布杭州"5-7"交通肇事案出庭被告人胡斌是“替身”的谣言。现如今,连环抢劫杀人犯周克华的生死,又成了网友议论的焦点,这一次警方并没有拘留始作俑者,而是针对网友质疑,一一做出解释。[详细]

发表各自观点的言论自由评说是非,是一种成本很低效率极高的好办法。当然,各种意见的表白,既有正确的也有错误的不足怪。应该说,就目前绝大多数的批评现象(尤其是民间底层的),还都不具备“反社会反国家反人民”的蓄意。他们的批评甚至过激的言辞,不管其是否正确基本都没有恶意,甚至还是很有责任心的忧国忧民的“谏言”。对这种话语氛围,清明的权力者应该高兴给与扶持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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