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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形色色的“非正常火化人群”

自然灾害遇难者:一日内即被火化

2013年1月11日,云南镇雄发生山体滑坡事件,导致46人被埋身亡,当地政府的各项应急处理措施在灾难发生后也随即迅速展开,这其中就包括了对于死难者遗体的迅速火化,据当地殡仪馆工作人员介绍,遗体火化从12日凌晨5点左右开始,直到13日凌晨5点左右才全部火化完毕,用时整整一天,很多遇难者亲属没来得及见上亲人最后一面。 [详细]

社会事件受害者:政府强制火化只为息事宁人


高莺莺离奇死亡
2002年3月15日晚,湖南襄樊一宾馆服务员高莺莺离奇从宾馆九楼摔下死亡。3月16日下午,老河口市政法委和公安局部分领导得出高莺莺系自杀的结论,并在3月18日凌晨,动用大批警力将尸体抢出强制火化。高父提前将女儿白色内裤作为证据藏起来,告状四年。2007年4月17日,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对一审认定高天虎犯诬告陷害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详细]

交通事故罹难者:家属须凭火化证明领赔偿金

"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媒体曝出事故善后处置领导小组在与遇难者家属就赔偿事宜进行谈判时,明确提出须凭遇难者的火化证明,才能领取伤亡赔偿金。并许诺"早签协议可予以数万元奖励"。被舆论指为"不把人当人"、"想用威逼利诱的手段尽快了事"。 [详细]

矿难死难者:尸体连夜异地火化 亲属剐肉背骨回家


出事的斜井通道已经封死
2012年12月25日,山西中南部铁路南吕梁山隧道工程项目1号井,施工一队的工人在最后实施爆破作业时,因违规使用爆炸物致隧道内发生爆炸造成了8死5伤。事故发生后,中铁隧道集团公司相关负责人隐瞒不报,将8具遇难尸体转移到事发地以外的殡仪馆火化处理,并勒令遇难者家属封口。而据当地一些群众反映,有些外地人在山西矿难死后,由于尸体不许出省,一些人就将死去的亲属尸体上的肉剐掉,背着骨头就回老家去安葬了。 [详细]

官方的火化依据大多站不住脚

卫生防疫需要?听上去很有道理,实则是“忽悠”

云南镇雄县山体滑坡灾害的46名遇难者遗体,在未经遇难者家属同意、部分家属没见到亲人最后一面的情况下,即被迅速全部火化,当地负责人解释说,这是灾区卫生防疫的需要,遗体如露天摆放时间过长,容易腐烂产生病菌、引发疾病传播。这个理由看似十分正当无懈可击,其实则是利用民众思维惯性的又一次“忽悠”:

国际红十字会(ICRC)与世界卫生组织(WHO)在它们2004年所颁布的《灾后遇难者遗体管理应对手册》对于这一问题曾有过明确解释:当遇难者是死于自然灾害,如外伤、窒息、火灾——而不是由于疾病(如瘟疫、霍乱、炭疽等)时,这些遇难者的遗体不会引发流行病,因为大部分病原体都会在遇难者死亡的48小时内自行死亡(只有HIV可以存活6天)。只要人们不去碰那些尸体的话,那些遗体对人基本没有危害。灾区的传染病通常是由于卫生条件不佳而在灾民中传播的,而并非由于遇难者的遗体所致。

自然灾害后,不应立刻大规模焚烧尸体,最重要的事情应该是安置灾民,因为大规模处理尸体会分散许多资源。其次,如果盲目对尸体进行焚烧销毁,会给后续的遇难者辨认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对遇难者的家属也十分不公平。毕竟,他们还是希望能和自己的亲人见最后一面。 [详细]

害怕亲属情绪激动?迅速火化是对亲人的二次伤害

云南镇雄的山体滑坡事故,本身就已经让人悲痛,而当地对遇难者尸体的强行火化不仅是对逝世生命的不尊重,更是对遇难者家属的二次伤害。当地政府给出的“害怕亲属情绪激动”的解释更是让人哭笑不得,殊不知真正让家属情绪激动的,正是自己亲属的遗体未经许可就被人随意处置,这其中的粗暴和强拆并无二致,着实让人痛恨。[详细]

凭火化证领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火化是我国的鼓励的一项政策,人死后未进行火化,违反的是行政法律法规方面的规定,可由相关行政机关予以罚款等。领取补偿金,是受害者及家属的权利。只要受害者及家属证明受到伤害及损害的程度,至于赔偿的标准、范围等,国家法律法规有专门的规定。何以火化证明成了领取补偿金的唯一前提?7?23甬温线事故死难者家属被要求必须持火化证明才能领取补偿金。此等做法不仅荒唐,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和法律宗旨,也未考虑各民族风俗习惯及受害人感受。[详细]

强制火葬有章可循 掘坟却是暴力违规

在项城掘坟事件中,高寺镇民政所所长承认该镇并无公益性墓地,未达到推行火葬条件。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实行火葬,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且无论是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还是《河南省殡葬管理条例》都没明确说强制执行就能“开棺焚尸”,更没有说哪些人有权“开棺焚尸”。如此“掘坟”,根本不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是地方政府暴力违规。[详细]

尊重死者是国家天大的面子

强行火化背后是政府的“求稳”思维

一方面是温情脉脉的赔偿政策,另一方面快速利落的完成遇难者遗体火化。这套“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背后暗藏着毫无商量的冷酷,却已经成为地方政府在发生突发状况后息事宁人的惯用手段,究其根本,还是害怕家属挟尸闹事,捅出更大的麻烦,造成社会不稳,甚至威胁到官员的顶上乌纱,索性一把火先烧个干净,再用适当的金钱抚慰家属,迅速大事化小,小事化无。[详细]

遗体处置应尊重公序良俗,岂能简单道歉了事?

遗体作为具有强烈社会伦理意义的特殊物,遗体处置应尊重公序良俗。镇雄县有关部门未经家属同意火化遇难者遗体,事后虽向遇难者家属及亲属道歉,但涉嫌违法问题岂能道歉了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明确,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其近亲属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详细]

日本地震后“临时葬礼”每次耗费数小时

在日本,土葬已被废止多年。“3-11”大地震后,由于灾区周边的火葬场无法处理大量遇难者遗体,日本政府决定进行集体土葬。每次的安葬仪式长达数小时,每具遇难者遗体却都是由入殓师精心整理后,运送到就近的临时公墓。负责安葬的自卫队员在每一次安放后列队敬礼致意。遇难者家属在棺材顶部放上菊花或烟,默默祷告。而这只是“临时埋葬”,两年内,这些遗体会被挖掘出土重新火葬。

而类似的情景在中国也并非无迹可循:玉树地震后,政府以“尊重死者尊严、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为原则,为近千名遇难者的遗体举行仅次于塔葬的高级葬仪——集体火葬,并由数百位僧侣在活佛带领下为亡灵诵经超度。极大地尊重了死者的尊严,也让生者得以安慰。 [详细]

结尾

马克-吐温曾写道:“要想了解某个社会的结构,就去观察他们的葬礼。只要知道什么样的人能够得到最风光的葬礼,大概就窥知一二了。” 让每一个罹难者生而为人的尊严得以体现,是一个国家天大的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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