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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出狱都干啥:有的兼职讨生活 有的笑纳百万金

王者归来型:行贿人登门求谅解 送上百万补偿费


贪官出狱行贿人送"补偿费"
浙江某官员在收受贿赂后,利用职务便利,在行贿人竞标承包的某建设工程中给予“照顾”,后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出狱后,行贿人给予他“补偿款”数百万元,而他则在多个场合炫耀表示已经收受。无独有偶,某局原工作人员张某等3人在收受开发商刘某送的10万元贿赂后,在工程款结算方面给予“关照”,致刘某非法获利800余万元,张某等人因受贿罪入狱。判决后,行贿人刘某筹措好100万元,声称准备在张某等人出狱后以“坐牢损失费”名义进行补偿。[详细]

清苦度日型:为省钱只买便宜菜 五毒书记兼职讨生活


“五毒书记”张二江
曾经名动全国的“五毒书记”张二江出狱后每天主要的时间花在读书和写作上,并在一个民办大学兼职当老师,拿点基本的生活费,很多时间要靠朋友们接济。而南京鼓楼区的一项调查数据表明:多数因职务犯罪入狱后释放的官员目前无业,表面上看,年龄偏大、体弱多病是造成无业的原因,然而,在他们内心深处,拉不开“面子”才是根本原因。他们有的人为了省钱,一般都是下午或者傍晚去买一些下市的便宜菜,还有个别人到社区申请救助。[详细]

安然无恙型:刑满后重新安排工作 有编制还能吃空饷

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政府被曝于2009年时以政府公文形式,要求各机关事业单位对缓刑期满人员进行安置入编且部分人员存在吃“空饷”现象。后据网友爆料称,共有61人刑满后重新安排工作,进机关入事业编制,据后来获得的部分名单,这些人多为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全是因受贿罪判刑。[详细]

重头再来型:贪腐区长堤坝建别墅 落马局长成黑店顾问

江苏省镇江市一座水库的堤坝上,两座违建的别墅违规矗立了近1年之久。它们的主人是曾任京口区区长的沈柯章。早在2001年,沈就因行贿和挪用公款而被判刑9年,后改判为两年,出狱后开办公司,很快又风生水起。而原珠海市工商局局长钟维顺,2000年因受贿罪被判刑15年,2009年提前出狱后没多久,他就给“旅游黑店”当起了“顾问”,利用自己任局长时的关系,帮人“牵线”结识工商局工作人员,并将执法部门的动向第一时间通报给违法者。[详细]

为啥有的贪官出狱后还能那么横?

成了“四无人员”更无惧国法制裁

在受到刑事处罚后,落马官员变成无职、无权、无党、无派“四无”人员,自认为此时收受钱财无关公职公务,更不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情形,纯属接受个人馈赠,因此既不担心党纪约束,也不惧怕国法制裁,送的是诚心实意,收的也是心安理得。此外,“按劳取酬”心理也是重要因素之一。[详细]

地方政府钻法律空子为贪官“养老”

对于江苏阜宁为贪官“养老”的做法,当地政府搬出了江苏省人事厅的文件,试图以此为自己的行径披上一层政策的迷彩服。殊不知这种做法不仅是在钻政策的空子,而且涉嫌违反人事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阜宁县政府企图以省厅的“下位法”对冲部委的“上位法”,有违基本的法律常识。[详细]

富商纷纷感恩实则另有所图

官员出狱后富商们或隆重迎接,或给予补偿费其实是再正常不过,都是谋求利益的需要使然。行业潜规则依然存在,为了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商人们人必须重新取得认同和信任,对落马官员进行“坐牢补偿”,大概也是出于无奈但效果较好选择之一,尽管官员受到法律惩处,但他们通常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较丰厚的人脉资源,仍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商人对受贿人进行补偿后,双方往往可以联结成更加紧密的共同体。[详细]

畸形官场文化让落马官员享有“过去式”权力

一些官员早早开始积累人脉 为自己留后路

那些自认为有眼光的官员,不做“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权力“透支者”,而是注重人脉的权力潜力股,如何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他人多办事,以便日后换来“同等对待”。在这种文化磁场内,官员即便落马,不能再进入权力圈,但入狱前在权力圈所打造下来的人脉资源并未终结,在位子上所积攒下来的人情关系也没有彻底绝缘,如此混入商界,再利用以往的人脉大干一场,便成为出于贪官的一条致富捷径。[详细]

狱中紧守口风赢得“高度赞扬”

某地一个贪官,被查处后进了监狱。由于他的死抗,硬是不交代其他受贿人,使那些本应受到惩罚的贪官逍遥法外。没坐几年牢,这个贪官就提前释放了。他回家的那一天,一身居要职的官员去了他家,拍着他的肩膀说:“你是一名真正的共产党员,你没有做叛徒,你胜过重庆渣滓洞中的陈然。”[详细]

代人受过让出狱官员安心享回报

被保护的官员不会“忘恩负义”,会和相关人员打招呼要关照该落马官员。下属们自然心领神会,纷纷将相关项目“关照”到这出狱贪官的头上。一些开发商看到这一点后,也纷纷进贡,求他出面到那名官员那里弄项目。没有几年,他又发了,成了当地一富,后来,还戴上了政协委员的帽子。[详细]

出狱贪官的“过去式”权力并非完全无法可治

贪官出狱后再次受贿被判缓刑

龚伏金原为江西吉安县国土资源局副主任科员,2005年10月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5年7月,龚伏金获准取保候审,从看守所释放数日后,李某为感谢龚伏金之前的“关照”,送给龚伏金人民币1万元,并称为其“压惊”。2008年龚出狱后不久,李某再次以补贴龚伏金买房子和孩子读书为名,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被其“笑纳”。吉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龚伏金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详细]

收受补偿费已构成受贿

在如何打击坐牢补偿费问题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原受贿人因犯罪已经服刑并且被开除公职党籍,不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未继续为原行贿人谋利,其行为难以构成受贿罪。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的规定,上述收受钱款的行为同样构成受贿罪。[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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