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搜狐新闻

用入狱犯人作为线人,早已是公开的秘密

设立“狱侦耳目”的初衷,本是为了破大案

“狱侦耳目”这一制度在看守所里被广泛用于深挖余罪。1987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下发了一个联合通知:个别余刑在一年以上的罪犯,因侦破重大疑难案件需要,或者极个别罪行轻微又确有监视死刑犯、重大案犯需要,暂时留作耳目的,可以留所服刑。而根据相关资料显示,公安机关在耳目的布建上,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建立,形成网格”的原则,其数量一般可占在押犯人的百分之三至五。[详细]

“狱侦耳目”分两种,袁连芳属于“专案耳目”


袁连芳的户籍照片

袁的身份,正是警方通称的“特情”,即警方线人。而袁这类在看守所内的特情,官方表述称之为“狱侦耳目”。这是中国狱内侦查制度中的寻常一幕,如杭州市司法界一位厅级官员所言:“(袁连芳的)调用是有依据的,是公安的侦查手段。”看守所内的狱侦耳目,一般分两类:一类了解人犯动态,主要用于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保证监所安全,名为“控制耳目”;一类配合预审,主要用于突破重大案件或疑难案件,名为“专案耳目”。袁连芳正属于后者。[详细]

如何成为狱侦耳目:有口才,有文化,心理要强大

根据公开的资料显示,一个犯人想要成为“线人”,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能发现敌情,接近侦察对象;

2.有一定活动能力和观察识别能力;

3.基本认罪,愿为我工作,基本保守秘密。

在浙江省政法系统2006年的会议纪要中,规定狱侦耳目必须有一定文化素质和社会阅历、有较好的心理素质和口头表达能力、知晓或初通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等。而袁连芳的一位家属曾称袁的口才很好,“能给你从天说到地、从外说到内”。[详细]

“狱侦耳目”身份须经层层审批 确有法理依据


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

袁连芳的刑期是6年,留在拱墅区看守所服刑,必然是以“狱侦耳目”的形式留所。而成为狱侦耳目后,袁连芳的身份需由看守所上报上级公安、检察部门审批,并对袁建立专门档案管理。浙江省政法系统2006年的会议纪要显示,利用“狱侦耳目”侦破刑事案件,已是政法系统内部认可的做法。而早在1991年《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安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有特情耳目费,包括:特情、耳目(含狱侦耳目)为我进行工作时所需的交际、职业掩护、交通、奖励和其他活动费。[详细]

监狱线人如何“工作”:不说便打,不背材料不许睡

捧出来的“牢头狱霸”

2008年浙江3名检察院领导专文谈过“狱侦耳目”侦查的技巧,有苦肉计法、亲情感染法、权威助谈法等等,具体的做法之一便有将耳目设定为牢中的“龙头老大”,据同室犯人描述,袁连芳是号房里唯一用有柄牙刷的人——从安全考虑,看守所嫌犯用的都是特制无柄牙刷,以防自杀和伤人。此外,袁所有吃的东西、洗漱用品、香烟,“都是有人拿过来的,待遇什么的都不缺”。[详细]

先打一顿“杀威棒”


叔侄奸杀冤案的当事人张辉
嫌疑人为求被保护,便会对“老大”主动贴靠,从而做出供述。而据叔侄奸杀冤案的当事人张辉的描绘:一进号房里,就有人问他是犯何事进来的,张辉不答,对方准确报出了张辉涉嫌的罪名,并多次问他“有没有做过”,张否认,遭到对方毒打。“边打边说,你这个案子我都知道你是怎么做的,你开车到哪儿,在哪儿调的头,怎么抛尸的……都说得很清楚。”几番诱逼之下,张辉承认了自己的“罪行”。[详细]

逼迫嫌疑人“自首”,当年即获减刑

袁连芳首次“执行任务”,是在距杭州1040公里外的河南鹤壁,因为一起灭门血案迟迟不见突破,他被调往河南“支援”。“所有的供述,都是他(袁连芳)写好,让我背,背不出来不准睡觉、吃饭。”经历了警方的刑讯和号长在号房内的反复“教导”,23天后,嫌疑人马廷新写出了长达5页的《主动坦白交代材料自首书》,承认了“犯罪事实”。当年5月,杭州中院首次裁定袁连芳减刑:一次性减刑一年半。[详细]

“狱侦耳目”如被滥用,极易成为冤案、腐败的温床

袁连芳只冤枉了三个人?


张高平和张辉无罪释放后与律师合影

在现有的公开报道中,袁连芳的至少在两个看守所里,参与了两场冤案的定罪,险些让三人丧命。可是在袁连芳服刑期间,究竟参与了多少次这样的行动,至今仍然是未知数,但有一些消息是肯定的:袁连芳在他六年的刑期中,因为“多次调派‘外地’协助公安机关‘工作’”获得减刑,第一次减刑1年半,第二次减刑10个月,在2004年9月就已出狱。谁能调派袁连芳到外地?多次是几次?他是不是还协助公安机关做过其他“工作”?[详细]

警察“合法捞人”的工具

2007年,江西省余江县警察郑佩信曾接受请托,擅自到关押王的看守所,要求使用王某做其侦办的朱某某非法经营盐案的狱侦贴靠,并利用职务之便帮其伪造了两个“立功情节”,以达到枉法“捞人”的目的,最终他自己因此锒铛入狱,被判刑1年7个月。[详细]

狱侦耳目绝不应该随意使用

狱侦耳目的做法绝对不属于国家机密,从制度上来讲是不应当肯定的,甚至从立功角度来讲,都不应当过度强调。说到底,这是一种非常不好的告密文化的延续。他给当事人带来的身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是常人无法想象的,在法庭上,张高平一度痛哭,他难以理解一个“宇宙飞船都上太空了”的国家,“怎么还用这种古老的、卑鄙的手法来办案?”,而在最后,他的陈述更令全场沉默:“你们是法官,但你们不能保证你们的子孙后代也是法官,如果这样(不改变),他们也可能有危险!”[详细]

狱侦耳目的负面效应已引起官方重视

看守所在监舍里安排“耳目”,以获取破案线索和维护看守所秩序,很容易形成牢头狱霸。而由于公安机关强调高效率的侦审合一,加之目前对“狱侦耳目”并没有相应的监督措施的侦查手段,滥用“耳目”已愈发常见。而官方也已经认识到了事态的严重性,在浙江省高院关于“5-19”案的再审判决书上,就明文写道:公安机关从同监犯获取及印证张辉、张高平有罪供述等侦查程序和行为“不规范、不合法”。[详细]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