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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冤案如何出炉

每一个最终被平反的案子,背后几乎都有一条纠缠不清的流水线:公安在破案压力下对嫌疑人实施刑讯,当事人违心招供;检察机关总是更愿意相信警察所作的笔录,而非当事人信誓旦旦的表白;到了法院,法庭似乎更热衷于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而对辩护人提出的疑点和主张不感兴趣……

盲目追求破案率:为定案掩盖有利材料


浙江叔侄被冤奸杀入狱9年
因为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很多犯罪事实难以还原,一定比例的命案难破是正常的。2005年,全国8类命案破案率达89.6%,同年美国的命案破案率为63%。对破案率的盲目追求,是造成中国冤案的原因之一。[详细]

浙江高院院长齐奇在受访时表示,在审理死刑案件中,个别侦查机关为了定案,不全部移送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材料,有的侦查人员或审查起诉人员认为侦查工作已经结束,对补充侦查不重视或久拖不查,种种原因,导致法院误判,或者在“定罪判刑”和“无罪放人”上面临两难,直接影响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详细]

对口供过分依赖:刑讯逼供,无视证据


聂树斌生前照片
世界各地冤案都存在,欧美国家的冤案大多是因为目击证人指证差错导致的冤案,中国式冤案主要是对口供的过度依赖。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告诉媒体,庭审后,律师对她说,聂树斌在法庭上“承认了”,但律师辩护说证据不足,没有人证和物证,现场也没手印、脚印,也没有做DNA鉴定,只有口供。让她放心。当她再次去看守所探望儿子时,却得到了儿子被枪决的噩耗。而做过DNA鉴定,并通过鉴定排除了嫌疑的河南商丘村民张振风也没有洗去抢劫、强奸的罪名。[详细]

中国的刑事案件,长期以来判决都严重依赖于当事人口供,这又导致了刑讯逼供的出现。从佘祥林提供给媒体的申诉材料看,在他被刑警队扣押后,审讯持续了10天11夜,一天只吃两顿饭,不让喝水,不让睡觉。赵作海案中,原本可作为证人的赵作海的“相好”,以及原本可为当事人喊冤的赵作海之妻,在事发后都遭到了严刑逼供。[详细]

受非法律因素影响多:担心放纵犯罪,影响社会稳定

佘祥林的冤屈大白于天下以后,一名曾经在侦破佘祥林杀妻案中担任普通干警的曾忠,在谈起当年为什么会办这件冤案时说,当时张家的亲属上访并组织了200多名群众签名上书,要求对杀人犯佘祥林从速处决。如果判佘祥林无罪的话,担心对受害者家属造成伤害。

无独有偶,2012年,网上流传的一份“死刑”保证书,将人们目光再次吸引到河南一起十多年前发生的郭晓萌(化名)被害案: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阻止被害人亲属上访,竟然“承诺”对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判死刑。虽然判决因证据不足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该嫌疑人却仍一直被关押在看守所,超期羁押已超过10年。[详细]

20起中国式冤案:无一起由司法机关主动洗冤

绝望的申诉:纠错主体只能是检察院和法院


遭受10年冤狱之苦的张高平
与其他一些国家设立了独立的错案审查机构的制度不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国的纠错主体只能是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和做出终审判决的法院。伸冤人递交的材料并不像民事案件中的诉状一样,司法机关收到以后未必会认真进行审查。[详细]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永生教授在分析了20起典型的冤案后,得出结论,几乎所有蒙冤者或其家属都提出了申诉,但没有哪怕一起案件是司法机关因为当事人的申诉而主动启动救济程序的。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7年答复聂树斌亲属的申诉请求,但是,五年的时间已过,河北省高院仍未对该案进行再审审查。 [详细]

冤案平反基本靠“真凶落网”、“ 死人复活”

陈永生的研究证实了“伸冤基本靠真凶和复活”的民间说法。他发现,20起冤案都是因极其偶然的因素而得以纠正,其中17起是因为发现真凶,另外3起是因被害人“复活”。张氏叔侄案真凶浮现后,同监犯人笑称他们“中了彩票”。如果蒙冤者的一线希望仅系于中彩票般的极小概率之上,本应严肃的司法制度也就沦为娱乐性的博彩活动了。[详细]

漫漫蒙冤路 司法纠错难

追责代价大:权力式纠错是把双刃剑


作为最后一道防线,法院责任重大
“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在冤假错案的复查中,司法机关包括法院本身因为与冤假错案有极大的关系,如果案件的判决一旦推翻,那么相关法官、检察官要追究责任,法院、检察院领导要负领导责任,还要进行国家赔偿,因此,法官在冤假错案的复查与再审中,已然是一方当事人,他们怎么能保证公正地进行复查、再审,怎能再充当复查与再审的法官呢?[详细]

聂树斌案在真凶落网七年后没有被平反,浙江大学法学博士兰荣杰表示,破获这一案件的相关部门曾因此立功,从而有一定的阻力。

“纸面上的法律”:司法纠错程序落实难

1998年,最高法在刑诉法司法解释中规定,刑讯逼供所取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010年5月,两高三部专门出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证据规定)。[详细]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曾被寄予杜绝刑讯逼供的期待,但来自最高法院的调研表明,“总体情况不是很乐观”。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多年来,只是“写在纸面上的法律”,在实践中,司法案例却很少。浙江省高院再审张氏叔侄强奸案时,正式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重大命案中的适用,被法学界认为具有风向标意义。[详细]

法庭热衷采纳检察机关意见:重配合、轻制约


赵作海
赵作海“杀人”案被报送检察院审查后,检方曾三次以证据不足为由拒绝起诉,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直到2002年8、9月间,公安机关将案件提交商丘市政法委研究,商丘市政法委组织了专题研究会,经过集体研究,认为此案具备起诉条件,检察机关才受理此案。随后,法院几乎完全采信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对赵作海作出了“死缓”判决。[详细]

防错、纠错机制失效,与当前公检法之间“重配合、轻制约”的制度设计和司法现状密切相关。公检法原本应是互相监督和制约的关系,但在一些地方却演变成了“合作”关系。这种机制下,一旦警方通过刑讯逼供、诱供、指供,把“冤案”打造成“铁案”,输入司法流水线,就如同“滚石下坡”,一路冲关夺隘,直到作出有罪判决方止。[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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