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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飞机”是不是卖淫无定论

法院和公安局眼中的卖淫“长得不一样”

佛山中院认为,被告人及证人证言等证明涉案场所只提供手淫服务。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的相关批复:介绍、容留妇女为他人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故该手淫服务不属于《刑法》第六章第八节中组织、强迫、引诱、容留卖淫之“卖淫行为”。 而佛山警方使用的是另外一套认定逻辑。2001年,公安部对广西公安厅的一项请示中有明确批复: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应当依法处理。

实际上,治安处罚意义上的“卖淫”不能和刑法意义上的“卖淫”画上等号,后者的概念应该理解为取得报酬而与他人性交的行为,而法律对于性交有严格的界定,手淫服务在现行刑法规定中并不能算作是性交行为。 [详细]

即便在法院系统,对此类案件也有不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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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院也并非全是“手淫服务非卖淫罪”的坚定支持者。在近年类似案件审理中,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也呈现“两极分化”。

支持定罪方面,2004年福州福清法院审理的汤某等涉嫌按摩店手淫服务案,法院认定手淫服务属卖淫,被告人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2010年上海市徐汇法院审理的徐某涉嫌发廊手淫服务案,亦认定容留卖淫罪。

判决无罪方面,2008年重庆市黔江法院审理的庞某涉嫌会所色情按摩案,检方指控的协助组织卖淫罪未获认定。判决认为,会所提供的女性按摩男性性器官的行为,我国法律没明确将其规定为卖淫行为,按照刑法规定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认定为卖淫行为。[详细]

“打飞机”不犯罪,但未必不违法

按照2001年公安部的批复,以盈利为目的的手淫等不正当性关系行为,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这实际上是说,对于有偿色情服务行为,不能定罪也要进行治安处罚。这意味着,广东南海这三位被告人虽然无罪释放,但公安机关同样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他们进行罚款甚至拘留。

而做出无罪判决的广东省高院也认为,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明显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具一定社会危害性。应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详细]

公安、法院分歧背后各有算盘

公安”卖淫扩大化”背后的利益考量


西安警察联手小姐“钓鱼抓嫖”
在一些中小城市,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卖淫的界定比较模糊,一些地方的公安执法,都将男女之间涉及经济往来的性行为定性为卖淫。一些基层派出所,甚至把男女两人共处一室,认为是卖淫行为。更有甚者,因为一句聊天中的闲话,便认定一对小学女生是卖淫女,而之后法院出具的鉴定证明显示,两名女生处女膜完整。

在中小城市公安机关实际执法过程中,一般对卖淫的惩罚是以罚款为主,拘留和劳教为辅。一基层派出所所长透露,抓获一次卖淫罚款5000——20000元不等,一些派出所甚至将抓获卖淫人员的罚款当作经济收入的来源。对于那些家里穷,拿不出罚款,态度不太好的卖淫者,才会采取拘留或劳教。去年爆出的西安警察与站街女联手“钓鱼执法”,更是说明“抓嫖”已经成为一些地方公安机关的“摇钱树”。这也成为公安机关将卖淫行为扩大化的主因。 [详细]

法院有法难依,刑法跟不上新型性服务

而对于刑法对于手淫服务难定罪的情况,上海一名刑辩律师认为“手淫是法律擦边球”。

一般的卖淫行为很少上升到刑事案件的高度,往往是由公安系统查处,进行罚款或劳教、拘留,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只有影响恶劣、规模较大的卖淫行为会上升为刑事案件,需要检察院、法院介入。而在上升为刑事案件的卖淫案中,涉及手淫服务的刑事案件更少之又少。一般来说,除非手淫服务涉及交叉情况:即既有传统的性交行为,也有手淫,才被认定为卖淫。单纯的手淫服务基本被司法认定排除在外。 [详细]

卖淫“灰色地带”怎么解决

稀奇古怪的卖淫灰色地带:充气娃娃卖淫咋办?

除了手淫服务,保姆陪睡、摸摸吧、网络卖淫等同样属于“擦边球”式的新型性服务方式近年来层出不穷,法律往往同样对其反应迟钝,一筹莫展。界定难、取证难是难以查处这类卖淫“灰色地带”共性。

2006年一则报道称,某市一家新型“妓院”专门提供各种充气娃娃为客人“服务”,引发热烈讨论。虽然事后证明这则消息是假新闻,但它无疑从另一个角度向执法者提出难题。中国法律规定,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公民就有权去做,而中国的任何一个法律都没有规定人与塑料人之间的“做爱”行为违法,所以如果真有这样的经营活动,那么它就是合法行为。[详细]

不同声音:卖淫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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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必须认清的事实是:人类的生理本能决定了性交易在事实上难以消除。在国家控制力极强的前苏联时代,卖淫现象也不曾根除过。而在据说曾经让卖淫现象绝迹的中国,1984-1998的14年间,查处的卖淫嫖娼人数增长了约192倍。

2012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连续第九年建议卖淫合法化,引发舆论的争议碰撞。支持者与反对者都有充分的理由,放眼世界,有关这个问题的争论亦没有停息。就中国现实而言,在卖淫已出现利益寻租的情况下,探索卖淫合法化或是非罪化,也不失为扫除卖淫“灰色地带”的一种可能方向。[详细]

相比之下,出台司法解释更具可行性

而针对类似手淫服务这种卖淫“灰色地带”,另一个也是最具可行性的一个解决方案,就是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何为卖淫。至今,刑法本身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均未对刑法中的“卖淫”作出明确界定,更未明确将“卖淫”限定为提供性交的行为。“卖淫”在本质上就是一种性交易。而认定性交易包括除性交之外,以其他方式实现他人性目的,并获取金钱的行为,并不与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相抵触,也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柏拉图《法律篇》就曾说过:精确性才是唯一可以被接受的标准。在法律规定并不是十分明确,而各地司法标准存在严重分歧的司法现状下,司法机关有必要适应社会发展,结合现实语境,对相关法律用语作出符合同时代一般社会观念和刑法精神的解释,否则,将陷入机械、被动的司法困境。[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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