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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案件中,判决书上的“道歉”一向罕见

书面道歉判决几乎是“不可能的任务”

唐慧要求劳教委书面道歉被驳回的遭遇绝非孤例。根据公开报道显示,在几乎所有涉及司法行政机构由于工作过失给公民造成伤害的案例中,法院判决官方向受害人进行道歉的判例就已属凤毛麟角,书面道歉更是异常罕见。目前可查的一次官方书面道歉发生在2008年,一对老夫妻在坐火车到站后,被乘务人员以“行为异常”为由用胶带捆绑送下火车。事后,当地法院一审判决该市铁路局以书面形式向老两口道歉,驳回其他诉求。[详细]

“法律没有规定”是法院最常用理由


刘定国

而绝大多数人不要说书面道歉,即便是口头道歉的待遇也难得到。刘定国曾是闻名全国的“养猪大王”。1993年,因经济纠纷,他被某单位索要62万余元钱款,随后法院做出误判,对其养猪研究所饲料添加剂厂全部财产进行扣押。从此,刘定国走上了长达十年的漫漫诉讼路,在案件被彻底纠正后,他的道歉请求却被法院驳回,理由是该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不予支持。”

这几乎和唐慧案二审结束后,法院以“法律没有相关规定”驳回唐慧道歉要求如出一辙。[详细]

即便需要道歉,往往也是在法庭之外

在另一些“民告官”的案件中,法院往往会安排被告方私下向原告道歉,而不会将“道歉”二字写入判决书。2001年,河南妇女余敏因索要自己原存入典当行、现已打了水漂的血汗钱而被迫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结果被公安机关错误地刑事拘留和监视居住。事后她向公安机关提出道歉赔偿要求。为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当地法院一方面说服余敏接受赔偿数额,另一方面,在法官的协调下,公安机关主动到余敏家登门拜访,赔礼道歉,使双方达成和解。[详细]

更多“道歉”由受害人提出,但往往石沉大海

错抓:少女被当妓女抓,警方当庭称“道哪门子歉”

相比法院判决,更多的道歉要求来自受害者的起诉书中。 2001年,19岁少女麻旦旦被陕西泾阳县公安局以“卖淫”为名拘留,被迫两次做处女鉴定后,方还得清白。事后,麻旦旦提起国家赔偿诉讼,索要精神损失费500万元,并要求公安机关登报道歉。

最终结果是,麻旦旦仅获74元国家赔偿。一家媒体在当时的报道中,有这样的描述:麻旦旦满面泪痕抽泣着上庭,而被告公安局拒绝在媒体上向麻旦旦道歉,诉讼代理人还说了“我们道哪门子歉”等过激言辞,引起众人不满。[详细]

错判:男子无辜卷入命案 要道歉需要“领导研究”

2001年,河南叶县湾李村村民李怀亮因为涉嫌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公安机关批捕。此后,此案历经三次一审判决,但判决都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上级法院驳回重审。2004年,平顶山中院在证据不足、争议较大的情况下,为了避免被害人家属上访,与家属约定尽量判李怀亮死刑,即“死刑保证书案”。事后李怀亮希望法院能拿出书面道歉书。法院方面则表示,这需要“有关领导研究后再给答复”。[详细]

行政违法:青年被“钓鱼执法” 要求城管央视道歉

2009年,上海“钓鱼执法案”因河南小伙孙中界以割手指自证清白的方式引发社会极大关注。事后,浦东新区政府和闵行区政府分别公开道歉,首度承认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使用了不正当取证手段,并启动相应问责程序,对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但这种道歉方式并未受到孙中界认可,他认为对方应分别在河南媒体、上海媒体及中央媒体上同时道歉。[详细]

公权力不道歉,不仅仅是傲慢

唐慧要求书面道歉并非“没有法律支持”

唐慧们所要求的道歉判决真的缺少法律支撑么,事实或许并非如此。

是否必须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国家赔偿法》中规定了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至于书面道歉还是口头道歉的选择权理应在唐慧。

其实,早在1999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司法解释里,就做了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批复。

这个批复由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写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义务机关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详细]

道歉意味着有错,有错意味着……

而公权力之所以不愿意道歉,除了表面的傲慢,也有更深层的“难言之隐”。

以法院为例,法院道歉难,在于错案与评优直接挂钩,甚至与上级法院的评优挂钩。早在2006年,重庆市一中院就对外宣称,为确保审判质量,该院将全面实施差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凡是被评查部门发现有错案的,将对审案法官评优、评先以及提干资格实行“一票否决制。

而在2009年年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宣布,对办案过程中发生违纪行为或出现错案、冤案的,实行“一票否决”,一律取消各项奖励和评优评先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延长职级晋升年限。这或是司法系统对错案二字极为敏感,对道歉二字,能不提,尽量不提的原因。”[详细]

公权力道歉往往要靠舆论和领导批示

而细数这些年官方道歉的案例,除了大多在法庭判决外发生,舆论影响和领导重视是重要推动力。

最为典型者,当属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佘祥林曾蒙冤入狱11年,终于一朝得释,并获道歉。原因是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复活”,从山东回乡。

2005年4月2日到4月4日,荆门市委书记袁良宽到沙洋县和京山县调研时,专程去看望了佘祥林的父亲佘树生,并表达歉意。据媒体报道,当时,湖北省委时任书记俞正声已就佘祥林冤案作出相关批示,要求荆门市政法委对此案的纠错追责进行督办,并每日向湖北省政法委汇报情况。

更多的道歉案例,则与受到新闻舆论压力有关。2009年年初,河南青年王帅在网上发帖后被当地警方跨省追捕并拘留8天。此后,先是《中国青年报》对此作出报道,之后几乎掀起一轮全国性热议。舆论讨伐中,河南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秦玉海率先在网上道歉,不久后,灵宝市公安局也撤销此案,并赴上海向王帅道歉,还给予了王帅783.93元的国家赔偿。[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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