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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媒体报道涉嫌“干预司法、媒体审判”

某种程度上,是《新快报》自己招来了警方

如果真像陈永洲本人供述的:他在不到一年时间内先后发表的10余篇中联重科负面报道中,只有“1篇半”是自己在他人安排采访下完成的,其余都是由他人提供现成文稿,自己只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加工,有的甚至看都没看,就在新快报等媒体上刊发。这让人不得不怀疑,作为一家担当正义和良知的媒体发稿程序混乱到了何种程度。而据中联重科相关人士介绍,在这期间,该公司曾“两次前往新快报报社沟通,请报社记者到实地采访,被当面拒绝了。”也正是《新快报》的这种狂妄和盲目,最终让中联一方决定改变战术,将警方引入事件中。[详细]

之后该报“悲情站台”妨碍司法公正

陈永洲被抓后,《新快报》连续两日在头版刊发文章,要求“请放人”“再请放人”,并配以评论称“敝报虽小,穷骨头,还是有那么两根的”。把自家媒体悲情受害者的角色,演绎得淋漓尽致。由此获得无数同情和支持。此种做法是否合适,从报道刊发当天就引起了质疑。由倡导客观公正的媒体平台刊出“请放人”“再请放人”之题,其与警方对峙,干预司法程序的潜在想法,完全与其价值诉求相去甚远。自家记者报道稿件是否存在问题,于报社而言是业务范畴;而虚假报道是否违法犯罪,则是一个法律问题,只能交给司法部门去解决。因此,有法律人士认为,《新快报》在头版发表一封律师函,比那两句措辞客气、意指明确的放人言辞,要聪明和理性得多。[详细]

央视9分钟报道则有“媒体审判”之嫌

而事件真正的转折来自央视新闻那段9分多钟的“认罪”报道,这种方式是否会影响到司法正常运行,进而影响到法律施用的公正,已经受到普遍质疑。在案件仍处于审问环节,央视便选择性地采访播出嫌疑人供述认罪的画面,是否存在媒体审判以及侵犯隐私的嫌疑。在社会对司法改革呼声不减的情势下,此类报道方式,因其涉嫌干预司法的弊病,并不具有绝对意义的正当性。[详细]

陈永洲收钱改变了什么?

收黑钱属实,陈永洲将面临两项罪名

陈永洲若真的收了中联重科商业对手的黑钱,写了捏造事实损害中联重科的批评性报道,那么他确实涉嫌两个罪名,一个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另一个就是长沙警方对陈永洲适用的损害商业信誉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非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犯该罪,受贿数额在5000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处15年),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而长沙警方逮捕陈永洲的理由,是其涉嫌触犯“损害商业信誉罪”。在中国现行《刑法》体系中,“损害商品、商业信誉罪”与“诽谤罪”同属诽谤类犯罪。此类罪名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而非“过失”。也就是说,行为人若未捏造虚假事实,只是发表不当“意见”而不构成此罪。
  不少法律界人士指出,《新快报》报道的很多素材出自中联重科发布的财务数据等公开资料,即便如长沙警方所言,陈永洲在报道过程中只是凭自己的主观臆断,其涉及的主要问题也属于“意见”而非“事实”层面,最多属于报道不当,而不构成犯罪。
  而即使陈永洲确实存在被人指使和收钱的行为,也是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可能性较大,根据当前披露的信息,尚不足以判断他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有法律专家表示,“收钱与否与是否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二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详细]

“收黑钱”和“因稿抓人”是两码事?

陈永洲收黑钱发表虚假报道,理应受到法律审判,这一点无可争议。但这并不代表警方此次抓捕行为具备完全正当性。众所周知,记者采访报道行为并不仅靠个体完成。正规的媒体都有一整套流程和制度来监控和审查记者的工作,一条稿件从选题提出到刊发,至少要经过记者、编辑、把关人(总编)、校对等几个环节。陈永洲的报道应被视作职务行为,报道有问题,按照程序中联重科可诉之法院,如果报道侵犯商誉,诉讼的主体应该是《新快报》,而非陈本人。记者个人因职务行为发表报道而非其他行为“损害了企业商誉”被抓治罪,显然不合程序。也正因为如此,舆论此次反对的并不是警方的抓捕本身,而是其抓捕的理由。因为警方将陈永洲履行记者职务所写的稿件当成了犯罪事实,而让一个记者面临“因稿获罪”的危险。[详细]

抓人时机值得推敲

相比陈永洲的行为究竟涉嫌何罪,更值得推敲的是——警方是否有权力在这个时候对其进行刑拘?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就当前公布信息来看,对于这一专业性颇强的新闻侵权案件,长沙警方并未向被调查对象充分询问、查询,即将其署名报道定性为“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因此被质疑滥用警权。[详细]

抓人的证据究竟是什么?

到目前为止,此案事实仍不完全明朗。哪怕是陈永洲本人上央视“现身说法”,这也只是嫌疑人的供述,尚未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完整证据链。以目前媒体披露的信息来看,尚不知警方在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究竟掌握了何种证据。这也是当前警方急需向社会做出说明的环节,因为在此之前,的确曾有极个别公安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仅仅是听当事人一面之词就采取强制措施,先把嫌疑人控制起来,然后根据当事人的口供,反向证明他有罪。[详细]

收黑钱记者被抓背后是“系统性溃败”

陈永洲事件中没有赢家

陈永洲事件以陈被刑拘和新快报登报致歉暂时告一段落。但是无论横向还是纵向看,此次事件没有任何一个赢家。此事作为个人职业生涯的巨大污点,对陈永洲个人的负面影响自不待言。而对其所供职的新快报来说,作为南方有影响力的一份报纸,此次事件对其造成的损失显而易见,在纸媒生存境遇堪忧的今天,对记者行业和传媒行业公信力的损伤无可估量。而中联重科作为我国重型机械的龙头企业之一,企业声誉受到不实报道损害,股票的大跌市值的蒸发导致公司和股民利益受损,公众对企业的信任减少,这对中联重科的损失也无法估量,而事件发生后,中联没有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广受舆论质疑。警方办案未能依据法律程序,更是给公众和舆论留下了“滥权扩权”的口实。[详细]

中联重科报警或因无底线的行业竞争

纵观陈永洲近期报道不难发现,本次被捕事件只是表象,背后则是国内工程机械巨头中联重科与竞争对手之间的恩怨纠葛。2012年以来,陈永洲连发十余篇稿件,质疑中联重科“利润虚增”、“利益输送”、“畸形营销”及“涉嫌造假”等问题,另一边,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高辉微博发文《到底是新快报的陈永洲 还是三一重工的陈永洲》予以回应,同时将矛头直指昔日同城对手三一重工。
  中联重科和三一重工近年来多次爆发摩擦,“间谍门”、“武斗门”、“财务数据造假”等纠纷不断,双方矛盾有愈演愈烈之势。今年三一迁址北京,其负责人公开表态是因为要规避同城恶性竞争的一些风险,甚至各种小道消息爆出,三一重工高层开会都要到草坪上开了,因为无处不在的监视。[详细]

由此引发当事各方滥权,规则和法治被蹂躏

陈永洲是否为三一的“枪手”,目前并无定论,但可以肯定的是,中联重科的报警和业内同行竞争无疑有很大关系。而在选择报警之后当事各方对权力的过度依附,以及对市场规制与法治程序的双重破坏,导致这件事情成了一个死结。比如,中联重科与竞争对手的恶斗没有在市场规制下进行,即使出现了纠纷,也没有付诸司法程序;对于央视的伦理谴责,不妨也将《新快报》一并列入,两者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受制于权力,后者受制于金钱,或为权钱的交叉作用;同样,中联重科对于媒体行为的约束,也没有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而是以警察权与监督权双管齐下。这些错误的并联,形成了反市场与反法治的行为合力。[详细]

没有程序正义的结果正义不值得叫好

正如财经媒体人罗昌平所言“以斗恶扭曲市场,以结果扭曲程序;用道德取代法律,用警权取代司法,这是陈永洲事件表现出的多层复杂结构。”
   正因如此,陈永洲被抓后,舆论没有就记者陈永洲有无过错或犯罪进行断定,而是在程序合法性上集中质疑,这种质疑的正当性不会因为当事人认罪或事实有罪而丧失。因为行政行为的程序正义关乎全社会每一个人的安全和基本权利,从法律精神上说,程序正义无疑先于结果正义。否则,在程序正义缺失或受损的前提下,结果正义是没有意义的。譬如警察现在要抓一个罪犯,知道他犯了罪要去抓他。但假如用的手法本身是不合法的,即使抓到了这个罪犯,在法律上举证的时候,如果发现执法人员用了不适当的手段,那可以令这个罪犯脱罪。用不正当的手段达到目的,会损害目的本身。
  而这,就是舆论沸腾的全部理由。[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