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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广西警察杀孕妇案6人停职 政府拟赔70万

目前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正在和受害者家属协商赔偿问题,初步方案是政府先行代赔70余万元。法律专家认为,政府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并不能免除醉酒警察个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赔付受害方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避免被指“滥用纳税人钱”。[详细]

警察警察,他拿着手枪

中国民警用枪经历了一个宽严变化的过程,警察佩枪上岗,可以在武器上压倒犯罪分子,对于制止犯罪和保护自身都是非常必要的,然而前提是保证把枪口永远只对着敌人。警察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是也有少数害群之马,把枪口指向百姓和同事。

广西贵港:将枪口对准百姓,这不是第一次

此前的2011年8月,在贵港辖区还发生过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五山派出所所长谭宁江酒后枪击群众致一死一伤的事件。有网友将两案例联系起来,猜测这可能因为根据地域治安特点,民警携带枪支方面的管理规定不同。对此,贵港警方表示,他们严格按照公安部的枪支管理规定发放使用枪支,并无特殊之处。[详细]

警察中的害群之马:将配枪当做泄私愤工具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认为这与地域无关,因为“哪个地方的警察队伍里都可能有害群之马”。2000年就出现过河北省霸州市康仙庄派出所副所长杜书贵因为超车的私人纠纷而枪杀人的事件。2009年2月,云南蒙自县民警吉忠春因倒车与人发生纠纷开枪致其死亡,引起广泛关注。以上案例中的警察,无疑都把配枪当做了发泄自己私愤的工具。[详细]

可怕的逻辑:警察开枪,就有一定理由

2010年1月12日,贵州省关岭自治县坡贡镇发生了一起民警在出警过程中使用枪支致两人死亡的案件。事件甫一发生,在警方自身的报告都还没有出台之前,当地政府就召开新闻发布会,用“袭警”为此事件进行定性,随后该民警因使用枪械不当被刑拘。2009年6月,四川凉山州缉毒民警李国清,酒后与保安打斗,拔枪射杀一人。在法庭上,李国清辩称系枪走火造成,并非开枪故意杀害……只要警察开枪杀人,就有一定理由,这是一个可怕的逻辑。[详细]

警察的枪口:指向平民的同时 也指向了自己

视人命如草芥,枪杀孕妇令人发指


警方勘察现场

据媒体此前的报道,行凶者进入米粉店后,“先用枪支顶住一食客头部,后询问米粉店女老板‘有无奶茶’。在得到‘没有’的回复后,男子将对方击毙。男店主闻讯出来,亦被击中肩膀。”如此视人命如草芥般的持枪伤人性命,已经足够骇人听闻,而行凶者竟然是以保护群众为职责的人民警察,就更加令人发指了。[详细]

警察开枪杀人案,行凶的是民警而不是个人

广西警察枪杀孕妇一案,之所以激发了公众的愤怒,是因为这一案件中,持枪行凶的是警察而不是个人。给警察配枪是为了在遇到危险时候能够挺身而出,保护老百姓的安全,而不是让他们耀武扬威,用枪来威胁百姓,否则,与歹徒有多大区别?

以老百姓的经验来看,如果这个警察独自外出意外抓获一杀人凶手,救下一群众,那肯定就不是个人行为,而是整个警察群体的荣耀。同理,如果他违反了枪支管理规定,杀了人,当然与他所在的警察队伍脱不了干系。

关系到百姓性命的枪支管理规范岂能形同虚设

警察持枪伤人,除去私德,同时要拷问的是其背后的管理问题,拿贵港的两件案子来说,此次枪杀孕妇是因为出任务的警察醉酒,据目击者称,醉酒的行凶警察在晚上10点多像个“外地人”在“街上溜达”,不像在执行警务,已多处明显违反规定。而两年前,谭宁江同样是在酒后伤人性命。

先是有公安部的五条禁令,警察饮酒就可能被“扒警服”。但这一从严治警的“硬杠杠”,显然在有的地方已变成了“橡皮筋”。就枪支而言,公安部颁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明确规定,“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不得携带枪支饮酒”,“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其中任何一条只要被遵守,都不可能发生这样的惨案。这些案例至少说明,那些直接关系到老百姓身家性命的枪支管理规范,在一些地方根本没有得到严格执行。[详细]

警察杀人之后,谁来埋单?


贵州案发现场

广西孕妇被杀案的死者家属表示,当地政府曾提出计划赔偿金额70多万元,据悉,10月31日,当地政府曾将死者娘家、婆家亲属召集到一处,商议赔偿问题。“现在这赔偿标准、依据我们都不清楚,也不懂。政府说是问过律师的,但又不让我们再单独找律师。”其家属表示。[详细]

但是当地政府并没有言明赔偿金额的出处,在2010年的贵州安顺警察枪击村民案中,地方政府选择用民政救济款进行了最后的赔偿。[详细]

警察需提升"枪商",并非有枪的就是爷

携枪警察需提高自己的“枪商”

对于枪支的使用虽然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我国毕竟是一个枪械管理十分严格的国家,人们对枪总有一种神秘感和陌生感,无论是警察还是民众对使用枪支的理解都不免有些片面或浮浅,要么过于大胆,认为有枪就是爷,可以为所欲为;要么过于谨慎,该出手时不敢出手。

从警察的角度来说,使用枪支对警察的心理素质、情绪控制能力、判断能力、自制能力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不是任何一个人随便拿过来就可以使用枪支的,必须要加强对警察使用枪支的训练,要熟悉枪支的使用方法和枪支的性能。[详细]

广西孕妇之死,问责不应止于凶手被逮捕

公安部发出的五条禁令中,第一条就是“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开除”;第二条是“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第三条是“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最重要的是,禁令还明确指出,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的,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