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因为主角父母的身份而变得扑朔迷离。从开始对李某是否成年的疑问,到“几位小伙伴”的背景传说,到新词“轮流发生性关系”、到后来的嫖娼勒索说、再到最后的10年徒刑…加之媒体的审判、律师的争执,以及潮水般的公众口水,李天一案让人“欲罢不能”!
最新:[李天一新律师确定 曾代理球星强奸案获胜诉]
受害人:[李天一案受害人心情未平复 不会出席二审]
焦点:[ 法院回应李天一年龄造假:认定未成年依法有据]
服刑:[李天一或在北京少管所服刑 涉案卷宗封存]
同犯:[3被告各赔15万 成年人王某获12年 强奸时李某喊兄弟上]
证据:[同案犯律师:李某等5人曾串供 称反正是嫖娼 ]
律师:[李家律师请辞:头上有血 心中有痛]
被查:[李案律师被调查 涉嫌泄露当事人隐私]
外媒:[此案宣判是对中国高官子女严厉警告]
评价:[老艺术家:李某某脾气大 李双江家教失败]
言论:[梦鸽:没和上海嫖娼法官作对比 此案定罪会造成世界影响]
李天一(李冠丰):出生于1996年4月,曾就读美国(沙特克圣玛丽学院)冰球学校。
其父李双江:男高音歌唱家,国家一级演员,任解放军艺术学院音乐系主任,研究生导师。
其母梦鸽:女高音歌唱家。供职于总政歌舞团。是全国青联常委、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青联委员,中国音乐家协会会员,民族声乐硕士。
“本所谓强奸案从今年二月下旬到现在……即使此案成立的话,也不过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很多媒体一直在进行追踪报道……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以真实姓名向全社会披露了所谓李某某涉嫌强奸案……很多中央主流媒体对未成年嫌疑人李某某及其家人进行了大量的侵权报道……严重损害了李某某及其家人的名誉。”[详细]
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已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涉案未成年人的隐私。该案情被披露后,媒体为行使社会监督职能,有义务对该案进行报道……因为,李某某的父母都是著名歌唱家、“老艺术家”,是通常所说的社会公众人物,李某某从小被其父母带领参加各种文艺演出和社会公众活动,同样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媒体有权对他们进行一定的监督和报道。[详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都有规定,对李某某及其家人名誉和人格的诋毁和侮辱,以及对他们个人隐私的侵犯,不仅是违法的,也是违反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详细]
两位新聘律师引用法律条文是片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不仅规定了社会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更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而本案李某某的父母是否尽到此项义务呢?[详细]
媒体等不能仅仅因为对个别所谓“星二代”的某些行为看不惯,而放弃客观全面、努力辨别案件是非本末之责,也绝不能因此放弃对青少年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责大任。当然,更绝不能放弃对严重腐蚀未成年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社会黑暗现象的监督、披露和鞭挞之责。我们希望有关媒体等法字当头,公正为先,责任为重,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和一切不切实际的倾向性导向。[详细]
被害人杨女士已经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被李某某等人肆意殴打、侮辱,并轮番施暴,身体和心灵都受到极大摧残。案发后,被害人杨女士又多次受到李某某恐吓和威胁,极力阻止被害人将此事张扬出去……被害人杨女士听说,欲为李某某做无罪辩护的新聘律师。杨女士为其深感悲哀。希望该律师能换位思考,如果本案的被害人是他的女性家人,他还会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吗?[详细]
目前网络盛传的《李天一案新版内幕》系人为杜撰的谣言,旨在混淆视听,未审先判,最终达到某种不可告人之目的,“本人已和京华时报跟踪此案的记者联络,被告知从未与任何人透露所谓的相关内幕。在案件未开庭之前,请勿以讹传讹。这个世界上,能最终左右舆论的,唯有真相。”[详细]
用普通人的眼光看,网上盛传的《李某某案新版内幕》,内容完整,叙事连贯,条理清晰,具有内在合理性。且该文与已经开展和正在进行的司法程序相呼应,具有外在合理性。同时,田参军还“谨慎地”表示,“但不掌握该文的信息来源,故对其真实性存疑。”[详细]
梦鸽将向法庭提交申请,要求公开审理李天一案,让所有的事实、证据和办案过程一律公开化,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去除神秘感,消除公众对其家庭和司法的双重误会。一切让事实和证据开口说话。梦鸽在该申请中称,为还原事实真相,作为本案被告人李冠锋的监护人,恳请海淀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详细]
田参军:“《刑诉法》第183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第274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7条: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详细]
京华时报的报道在未经多方核实前提下,“对所谓细节的悍然刊登,一味博人眼球,有失妥当。”爆料和报道倾向性过于明显,刻意刻画李某某暴力形象。上述爆料内容企图“做实”轮奸事实,用意凶险,“提前把法院的活儿给包揽了”。[详细]
看到京华时报关于李某某案的最新报道,注意到其报道的更多内情来源于某知情人,且已获得相关渠道的基本证实。本律师不便对该报道的真伪发表评论,但相信京华时报是一家负责任的公共媒体,不至于像某些人那样,为了一己之私,随便捏造和散布虚假信息。[详细]
在媒体报道李天一前任律师辞职之后,6月28日,微博认证用户"传媒老王"上传某纸媒版面照片,标题为“李天一他妈的要求高律师不干了”,相关报道标题迅速引发网络围观,微博转发数万次,网友纷纷调侃"神标题",不少网站和报纸也纷纷效仿,一时间“李天一他妈的”几乎成了固定句式。与部分媒体的热炒不同的是,“李天一他妈的要求高律师不干了”这个标题引起了不少媒体人的争论。不少人认为这个标题低俗、恶趣味,缺少对当事人最起码的尊重。[详细]
某媒体在报道中描述,李天一与另4个男子一道在五道口一酒吧内将一醉酒女孩带到湖北大厦一房间,轮流与女孩发生性关系。网友质疑"轮流发生性关系"的措词或暗示将不以强奸定罪,引发激烈争议。网上搜索该词,已有6800000个结果,而微博将该词列为热点话题,也有384003条相关讨论。[详细]
7月中旬,有媒体报导说,李天一案律师或借〝病理性醉酒〞作无罪辩护,但无罪辩护方案一经公布,立即引起了很多人的愤慨,舆论热议不断。“病理性醉酒”成为网友调侃的对象,而在法律专家们看来,在中国,所谓“病理性醉酒”还停留在概念上。随着案情的发展,“病理性醉酒”作为“无罪辩护”的陪衬渐渐淡出公众视野。[详细]
7月10日,李天一两名新任律师露面并公开发布声明称,李天一案系经“多名成年男女酒吧人员陪酒劝酒大量饮酒”之后导致的。声明特别指出,媒体有义务“爱护和保护”未成年人和老艺术家。声明一出,“保护老艺术家”等字眼立刻登上各网站头条,同时成为网友们新的攻击点。连媒体人、专家教授也郑重分析:保护老艺术家并非媒体法定义务。[详细]
7月16日下午1点,微博实名认证为“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研究中心主任易延友”的微博称:“强调被害人为陪酒女并不是说陪酒女就可以强奸,而是说陪酒女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更大;另外,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当日下午2点09分,易延友又发微博修正自己的说法:“关于最后一句,修正如下: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不到24小时,该微博的转发和评论均接近10万。除了网友的指责、质疑甚至谩骂,央视主持人白岩松也在节目中称易延友“违反常识、突破底线、冒犯公众”。7月17日下午,当事人易延友对其言论致歉,并删除了“强奸陪酒女危害小”言论的相关微博。[详细]
▼ 质疑:有网友爆料:根据2006年李双江和梦鸽夫妇参加《鲁豫有约》节目的内容,推理出李天一2006为14岁。2013年应该已经是成年人,而不是警方通报的17岁,涉嫌年龄造假。也有网友指出,这一期《鲁豫有约》的播出时间是2011年,不能推理出年龄造假。[详细]
▲ 律师: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详细]
▼ 质疑:6月29日,实名认证为“律师袁裕来”的网民发微博称:“李天一和另外4个男孩涉嫌轮奸女孩,另外4个人到底是谁?不仅公安机关未透露,梦鸽未透露,李天一律师未透露,竟然连受害人及其家属、律师也未透露,着实奇怪。”
▲ 警方:该案中5名犯罪嫌疑人,4人为未成年人,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详细]
▼ 质疑:事发四个多月,由于案情始终不对外公开,网友质疑声不断,另外四个涉案人到底是谁?是不是也有家庭背景?
▲ 警方:“个别网上关于另几名犯罪嫌疑人家庭有‘背景’的传言,这不是事实”。此外,知情人透露,该案5名犯罪嫌疑人中,4人为未成年人。其中有两个人魏姓,是表兄弟关系,长春人。表兄弟两家的父辈都是做生意的,家境殷实,两人从小娇生惯养,但并无其他的背景。另据记者证实,该案中唯一一名成年人姓王,今年23岁,北京市东城区人,系某旅游公司职员。[详细]
▼ 质疑:关于此案,网上曾一度有传言称,经李天一及其他4名嫌疑人家长的奔走,联系上女方并进行了长谈,双方已达成和解意向,受害人最终得到北京户口、工作及房产等极大的物质补偿,甚至撤销控诉。
▲ 律师:李天一案受害人律师田参军对此辟谣称,“该传言内容严重失真,毫无事实根据,已经损害了受害人的声誉,受害人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的一切权利,希望受众尊重此案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详细]
▼ 质疑:李天一新律师声明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 专家:北京中洲律师事务所的于德华律师认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李某某是未成年人这一理由才能成为法定的减轻处罚条件,而酒吧违反禁酒令,以及李某某酒后犯案,根本不是 法定减轻处罚条件,也不是酌定从轻条件。如果说能起作用,也只能指望这一理由能赢取法官的一点同情心。[详细]
▼ 质疑:李天一两位新律师陈枢、王冉称该案是在未成年人等深夜在某酒吧内,经多名成年男女酒吧人员陪酒劝酒大量饮酒之后,到某宾馆开房发生的。
▲ 律师:受害人律师田参军:喝酒是其强奸他人的诱因,酒是本起强奸案的罪魁祸首。按照其逻辑,似乎所有卖酒的商场、饭店、酒吧等等,都应该关门。此观点何其荒谬!难道酒后强奸就不是强奸吗?被害人能理解李某某的新聘辩护人为自己的委托人服务的立场和心情,但希望他们能够尊重事实,在法律和职业伦理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辩护工作,不要挑战法律和公众的底线。[详细]
▼ 质疑:当李天一以涉嫌“强奸”被批捕的消息公开后,有公众通过网络质疑:为什么罪名由“轮奸”变成了“强奸”?罪名的变化是否会减轻刑罚?
▲ 律师:《刑法》当中只有强奸罪,而“轮奸”是强奸犯罪构成的一种形式,指多人对一个被害客体实施的强奸犯罪行为,如果针对一个犯罪嫌疑人或者一个犯罪行为而言,罪名依然是强奸罪。刑事犯罪量刑,主要需考虑犯罪行为的情节问题,轮奸、奸淫幼女、在公众场所实施强奸等行为都是应受处罚的加重情节,依法应判比普通强奸犯罪更长的刑期。李天一所受刑罚并不会受到影响。[详细]
▼ 质疑:早前有消息称:李双江之子李天一涉嫌强奸罪于7日被批捕后,李天一的76人律师团队的领队称,李天一因第一个与被害女子发生性关系,不构成轮奸罪,只是以判罚较轻的强奸罪批捕。
▲ 律师: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岳屾山律师表示,轮奸没有先后之分,要看犯罪人的主观意识,如果他主观意识上并不知道后面有人要实施强奸,那么就不算轮奸;如果他的主观意识上知道,是故意的,并与他人共同犯罪,先后紧接着对同一女性实施强行奸淫,那就是轮奸。[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