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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李某某案6律师被处分 曾公布当事人妇科材料

周翠丽公开发布的有关妇科检查材料,泄露了当事人隐私,也不当披露了案情。其公开发布的鉴定结论、监控视频、警方照片等,均属于案件证据的范围。[详细]

李某某终审宣判后,隐私余波四度“发酵”

第一波:律师协会介入,原告律师喊冤

2013年11月27日,李某某案二审维持原判,但“律师大战”并未完结,同案被告人王某律师周翠丽在法庭外喊冤,并出示证据称受害人使用了假名。此前在9月30日,北京市律师协会首度表态,针对李某某等人强奸案的相关代理及辩护律师涉嫌泄露当事人隐私、不当披露案件信息,近期将对其涉嫌违规的行为展开调查。11月28日,北京市律师协会正式宣布,就李某某等人强奸案相关辩护及代理律师涉嫌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行为,正式立案调查。[详细]

第二波:律师“现场勘验” 祭出视频杀手锏

2013年12月3日,周翠丽在其个人微博上传“现场勘验报告”,报告中否认强奸,称只有手淫,之后再度更新微博,称王某受到刑讯逼供,警察曾用狗链栓他,并威胁用电棍打他,且让他把罪推给李天一等等。但周翠丽的证据也遭到网友的质疑。

2013年12月8日晚,周翠丽继续发文爆料,称李某某案受害人杨某是在自愿的情况下进入宾馆的,更爆料称女方在车上是已经发生了性行为,“二审庭审已查实,在车上已发生某羞于启齿的行为。我想问杨某,这种情形下,你还挽手进大厦门,你的真实意愿到底是什么?”此后周不断放出案发当日酒店监控视频,再度引发舆论对此案的关注。 。[详细]

第三波:网友大量传证据为李某某“申冤”

2013年12月9日,一位微博名为“北京我思故我在”的网友再次汇总李某某案之前曝光的方法证据,大量传图标注。该网友声称的证据有“在李某某案前海淀发生多起学生群体在酒吧强奸案,巨额赔偿取保未判;王甫律师说有关部门分配写批李家和律师的文章;张起淮律师说案发房间旁有个监控器,警方已调取当天录像却隐瞒;同案王某称被刑讯逼供指认李某某,周翠丽律师勘探视频证杨女被打被奸细节无法实现。”并@相关律师,疑似为李某某申冤。[详细]

第四波:涉案律师被“连坐”

2014年1月18日,李某某案中被告人王某的辩护律师周翠丽在微博上贴出了北京市律协对她的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称,律协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认为,周翠丽律师有不当披露案情的行为,并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1月19日,北京律师协会会长张学兵表示,律协已就李某某等人强奸案相关辩护及代理律师涉嫌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行为正式立案调查,其中包括李家的法律顾问在内,处罚结果将于春节前后向社会公布。 [详细]

隐私余波,被“连坐”的不应只有律师

父母:李某某隐私泄露的第一责任人

李某某的案件,其不断发酵的原因,多半是因为李双江夫妇的名人加权力的身份,如果李某某是普通平民子弟,恐怕也不会引起如此波澜。纨绔子弟,屡屡生事,导致舆论一边倒,很符合国情。由于李双江自己之前非常高调地推出儿子李天一,不但有照片,而且有视频,更不用说名字。而且,现在的舆论已经进入自媒体的时代,要想让公众不知道李天一,完全是不可能的任务。 [详细]

媒体:监督无罪 出格可耻


诚然,舆论监督是媒体的天职。但整个李天一事件中,诸多媒体不断公开报道有关案件的细节,显然突破了法律上不公开审理制度对于媒体报道的约束和限制。从事件被曝光那一刻开始,有关“李某某涉嫌轮奸案”的各种报道层出不穷,李某某及其父母的姓名频繁出现在各类媒体上。尤其是2013年6月28日山东某报的标题“李天一他妈的要求高律师不干了”,更是无可争议的失格,把媒体的粗鄙与无耻暴露无遗。[详细]

围观者:社会情绪“借船出海”

媒体的报道直接影响舆论,进而导致李某某事件被社会情绪“标签化”,其象征意义可能要大于实际意义。公众和舆论对李某事件的围观,很大程度上是社会情绪的“借船出海”。人们通过这一事件的管道,宣泄内心的社会不满。这种社会不满,往往被社会学家称之为“结构性怨恨”,它属于社会转型的伴生物。“结构性怨恨”又经常表现为一种非理性情绪,具有极大的传染性。在舆论场上,这种“社会怨恨”燃点甚低,稍不留神,就会擦枪走火。而在这种舆论面前,司法将面临严峻考验,此前邓玉娇等案中就出现过“舆论影响司法”的情况。[详细]

法律:未成年隐私保护仍有漏洞

虽然中国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隐私保护作出相应规定,但刑诉法没有相应规定,司法机关在执行过程中难免打折扣。同时,两高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范围不尽相同。对于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中,以“姓氏加某某”的形式,对外公布案情是否允许,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规定,对外公开未成年隐私如何处罚,法律尚未有规定。

中国政府分别于2009年和2012年颁布了其第一个和第二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但是这两个计划都未提及“隐私”这项人权。目前,中国未对“隐私”、 “个人数据”或“个人信息”进行法律上的定义,更未制定一部统一的专门保护该项权利的国家法律。据报道,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已于几年前被提交上去,但是还不清楚的是,这部法律何时才能成为现实。[详细]

最关键:第一个泄密者是谁?

从泄露隐私的角度,最该追责的无疑是第一个“泄密者”。究竟是谁先说出了李某某涉嫌强奸案呢?从常理推断,除了办案单位的人,就是受害人。如果是办案单位的人说出来,那么是办案单位的人违反了相关规定。如果是受害人说出来,那又另当别论,作为受害人,其不属于新闻机构,且其有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求,希望公众舆论监督这种特殊身份家庭,以免其利用影响力干涉司法,这是一个利益衡量的问题。[详细]

处理好“隐私余波”,比审判李某某更有意义

隐私之争愈激烈,说明人们对司法的信任越脆弱

必须看到,在当下的司法环境下,公检法之间制衡远远不够,权力介入司法的情形尚未根除。在很多涉及隐私争议的案件中,涉案者往往非富即贵,他们在资源上、话语权上的优势,非常人所有。不尽完善的司法系统如果不能彻底截断权富的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呼吁司法透明公开,会是种常态。在李某某案中,隐私之争愈激烈,说明人们对司法的信任越脆弱,用透明司法换取司法公正的诉求越强。[详细]

尊重李某某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北京律师协会做出对涉案律师追责的举动,从规范律师行业行为准则的角度看,无疑有积极意义。隐私权保护对于任何犯罪嫌疑人都意义重大,对于所有人都具有同等重大的意义。在这个时代,我们都是恶意散布的谣言和诽谤的潜在受害者。我们在尊重李某某的隐私权的时候,也是在捍卫自己的隐私权。

自1999年以来,“法治”的概念已被载入中国宪法。实现法治的前提是要有一个公平和透明的法律制度。但是,这还不够。甚至更为重要的是要确保法律得到严格执行,特别是当其面临挑战时。法治保证不了每个人都有一个满意的结果,但它保障的是法律毫无二致地适用于所有公民。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