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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记者举报华润董事长:中央反腐给我勇气

王文志称:“主要是中央反腐的决心给了我勇气,我有信心,因为我讲的都是事实。我只是尽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详细]

实名举报现状:媒体人做先锋 小三最成功

揭黑幕:商人媒体人占一半

在近年来28起实名举报案例的举报人中,8人为商人,6人为媒体人,占了总计的一半之多,成为实名举报队伍中最活跃的两个群体。

官员贪腐最直接的目的就一个“财”字。因此,由于贪官和商人涉及经济纠纷而遭到实名举报,使得商人成为实名举报中人数最多的一个群体。媒体人的实名举报频次虽次于商人,但由于他们“知道的太多”,手中握有猛料,往往不鸣则已一鸣惊人,从2012年至今,诸如王文志举报宋林,纪许光举报雷政富,罗昌平举报刘铁男等事件,已成为新媒体时代实名举报的“经典案例”。 [详细]

下属、情人反腐成功率高

在众多实名举报案例中,被下属举报的“官告官”与和“情人翻脸举报”的现象值得关注。在近年的28起案例中,“官告官”与“情人翻脸举报”各有4例,二者共占了总和的三成左右。由于下属、情人均是与当事人有密切关系的人,所以此类案件一般均是独家猛料,而且举报成功率极高。

因为工作关系,下属和上司接触较多,他们更能掌握情况,知道自己的领导有哪些违纪违规行为。2012年12月,在四川省委副书记李春城接受调查消息传出的当天,成都市金牛区区委常委、统战部长申勇就在其实名认证的微博上公开发帖,检举李春城的违纪行为,给纪委的调查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证据。而“情人翻脸举报”多半是因为与情人发生情感纠纷,情人一怒之下将其揭发。[详细]

绝大多数举报两个月内有回应

在这些实名举报案件中,有19起案件在两个月内得到相关部门回应,回应率为86.3%。而在在所有得到回应的19起案件中,12个被举报人被免职,1人辞职,1人调离原岗,1人无问题,1人停止违规行为,3人正在调查。实名举报两个月后,涉案人员处理成功(免职、辞职、停止违规行为)率达达到63.5%。[详细]

与实名举报形影不离的,是疯狂的报复

草根举报人危险系数最高 有生命危险

在所有的实名举报者中,无权无势的普通民众遭受报复的几率最高,受到报复的速度最快,施暴者的手段也最残忍。

2013年7月8日,惠州民间职业举报人李建新(网名“惠阳欧伯”)驾车行至一偏僻处时,被人驾车撞停。3男子向其泼硫酸并用刀砍他,致使他背部大面积烧伤,2根手指被砍断,右眼被砍失明。自2012年8月以来,李建新举报的案例约有70宗,涉及土地转让、环保等。

而在江苏省新沂市,2013年4月16日在该市合沟镇曾发生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刘某(村党支部书记)因与被害人石某平时存在矛盾,石某举报刘某违法行为,导致矛盾激化,刘某等人经过预谋,由犯罪嫌疑人孙某于4月14日窜至被害人家中,将石某夫妇杀害。

媒体人举报后过“地下党”式生活

因工作性质特殊,媒体人往往能接触到更多内幕,也会收到许多线索和报料。所以,媒体人的举报往往威力巨大,“命中率”极高。当然,媒体人并无“免死金牌”。在二次举报之后,王文志就曾接到两个威胁电话,威胁他“你小心点儿”、“注意点儿”。在原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的落马过程中,记者李根出力不少。但由于报道曾锦春的“劣迹”,李根3次被单位辞退,甚至不得不干了一段时间自由撰稿人。

而媒体人罗昌平,在举报刘铁男之后也因考虑到报复因素度过了一段“心理高压期”,他在《打铁记》中写道,“我能采取的方式是,选择公共交通出行,不自驾车,无固定的饮食习惯与出行路线。切断自己的通讯工具,尤其隔离微博微信这类社交媒体,以及居住在一个不在自己名下的房子里,这算是临时性避险策略。[详细]

“隐性报复”更是难防难治

而相较于肉体暴力,现实中各类“隐性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因其手段“合法”,行为隐蔽,难于界定,一直处于法律救济的“边缘死角”。所谓“隐性打击报复”,是指除明目张胆地以违法手段侮辱、伤害举报人外,借“合法”手段实施的打击报复行为,特别是那些拥有“人事调配权”的被举报人,往往以“工作需要”的名义,对举报人做出职务任命上的“调”、“降”、“停”、“撤”决定,或者对其提拔实施“关”、“卡”、“压”等决定。[详细]

保护举报人,不能只是“宣言式”

现行保护举报人制度漏洞重重

中国有关保护举报人的规定散见在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没有一部是比较系统地阐明举报人权利义务的。近几年,中纪委、监察部、检察院等也都出台了不少保护举报人的规定,最有强度的是我国刑法规定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惩罚条款,但这些条款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规范之间也不统一,且比较抽象,更像是空洞的“宣言”。缺乏明确的惩处机制和程序规范。[详细]

制定《举报法》刻不容缓

为保护包括举报人在内的证人,很多国家制定了《证人保护法》,成立了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如在有的国家举报人一旦进入保护程序,将被送往“安全和适应中心”加以特殊保护。这个中心在地图上没有地址标识,既非常隐秘又高度安全。有的国家则允许采用委托询问的方式,制成笔录提交法庭,某些情况下,连法官都不了解证人的身份。相比之下,我国法律对举报人的保护却过于粗疏和零碎,既缺乏出事前的预防机制,也缺乏对于报复行为的干预机制。对于信息保密更是远远不够,时常出现举报信息绕了一圈之后回到当事人手里的情况。

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举报法”,明确案件线索管理、立案、调(侦)查和处理程序,善待举报,反对诬告,从而在借力公民反腐与标本兼治之间找到最佳的平衡点。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