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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兖州警方向骂交警孬种者道歉 却限制微博评论

昨日22点37分,兖州公安发布了一条最新通报。在这条通报中,兖州警方称,“感谢新闻媒体和广大网友对2014年5月13日"兖州公安"微博"案件警示"的关注。经复查,认为对当事人行政拘留处罚不当,决定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详细]

“孬种事件”,事关每个人

网友发帖骂交警被拘留一事并非个案,正如网友“深南大道的影子”所评论“孬种事件,事关你我”。一句不文明的气话,如果指责对象是地方官员的话,很可能得到和辱骂兖州交警的网友一样的下场。

发帖触怒警方:公安局拘留网民不是第一次


网络发帖,指责交警,被行政拘留,这样的事件并非是第一桩:2011年11月20日,涟水县的网民“安东一怪”,在当地网络发帖,帖子的题目是“涟水交巡警大队——— 你妈叫你晚上上街查氙气大灯呢”。这样的题目和语词显然触怒了当地警方,涟水县公安局以公然侮辱他人为由进行立案调查,查出该网民名叫卜延兵。于是,11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卜延兵行政拘留9日的行政处罚,并送交拘留所执行。[详细]

同领导顶嘴也是“罪”:老太回骂领导被抓走

同领导顶嘴,也有可能被拘留。4年前,河南新郑市64岁的农妇曲花枝不满镇政府征地补偿,拒绝丈量土地。农妇的儿子说,镇委副书记说母亲是“母老虎”,母亲回骂了一句,当场被几名工作人员带走。镇委副书记安群楼当时冲曲花枝说,早就听说你是个母老虎。按年岁,曲花枝比安群楼大一二十岁,听到对方说自己是母老虎,曲花枝立即回骂了一句:你娘才是母老虎。其家人回忆,当时安群楼立即变了脸,高喊“给我抓走”。立即从旁边过来一群穿蓝色制服的人,架起曲花枝就往旁边的面包车上塞。随后其家人从村主任处得知曲花枝被拘留,“具体违反哪一条哪一款,他们说不用告诉家属。” 曲花枝的儿子说。[详细]

反映问题时骂人遭报警:教师被指扰乱稳定

2010年8月,江苏邳州市教育局发布的一个红头文件显示,“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已有3名教师因利用网络发帖、跟帖散布不实言论,或散布谣言扰乱稳定大局,或中伤他人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了教师的形象,而被公安机关拘留。”3名教师在网上到底发布了什么帖子?他们影响了什么稳定的大局或侵害了他人怎样的权益?

3位被拘教师通过网帖反映的问题,主要涉及个人工作岗位、名优教师津贴、有关校领导腐败等内容。其中两名教师都是针对自己不满的教育系统领导展开了长时间的辱骂,另外一名教师因为不满津贴被拖欠,骂了教育局,最后三人都被警方拘留。

警方处罚过重 实为公权滥用

一句“孬种”换来行政拘留惩罚过重

网友“兖州存哥”(原名曹某某)违法停车被贴条,事后在网上发泄情绪的行为显然不妥。但兖州警方对此的处理缺有点小题大作的意味。一句“孬种”的评论,被警方扣上“公然对人民警察进行侮辱”的大帽子,并将此网友抓获,行政拘留5日。

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里量刑最终的一种出访方式。

这种处理结果带来了恶劣的舆论反弹,绝大多数网友不但不认为网友“其罪当拘”,反而觉得警方的心理太脆弱:一句“孬种”的评论都承受不了,一定要用手中的公权力来平息。不仅网友在感觉直觉上认为警方处理不当,警方的行为也经不起法律界专业人士的推敲。

网民曹某某的行为是否严重到要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是针对侵犯人身权利的条款,该条对涉及侮辱他人的相应处罚作出明确规定,而曹某某谩骂兖州交警,并非是针对某一具体的个人,实际是对作为国家机关的公安交警的谩骂,而国家机关作为公法人应不属于该保护对象范畴之内。

退一步说,即使符合该规定,在公安没有证据证明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情况下,也没有必要处以拘留,警告或罚款足矣。

行政拘留频出现 只因“弹性权力”用着顺手

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拘留只需由公安机关依照内部执法程序进行即可,显然要比司法机关依照司法程序处理要简单的多,而且可以回避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审查和制约,使行政权力可以自由发挥,用起来十分“顺手”,也十分契合公安部门对于“行政效率至上”的追求。而行政裁量权作为一种介于合法与违法之间的弹性行政权力,也给执法者的滥用提供了条件和时机。[详细]

滥用行政拘留 伤了公民更伤公信

网上骂句“孬种”,换来几天拘留。警方利用公权力逞自己的一时心头之快,却会给他人造成极为严重的影响。由于行政拘留直接牵涉人身自由,一旦滥用就是对这一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此外。行政拘留滥用也会对个人的工作生活造成影响。据悉,对兖州交警出言不逊的网友在被释放后,已经被所在单位开除。同时,行政拘留记录会在公安内部会长期保留,对当事人的心理也有很大的压力,走上犯罪的不归路,不少犯罪嫌疑人都曾有过被行政拘留的“劣迹前科”。而对于执法者来说,滥用行政权力必然破坏行政公正性,进而损坏公安机关乃至整个政府的执法权威,长此以往,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也会逐渐失去公众认同,最终影响行政公信力。[详细]

行政拘留不应成为不受控的“国家暴力”

“体制内监督”让行政拘留的自由度过大

目前, 行政拘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自行决定, 在决定实施拘留时, 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提出证据; 但是实际中, 作为被决定对象的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制约极其有限。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章规定了“执法监督”,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 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但实践中这种事后的监督效果极其有限, 至于公安系统内部的监督更是大打折扣。[详细]

且现有法律也不支持公民寻求自救

现有立法也让公民在被拘留之后寻求救济非常艰难。首先《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时怎样提起行政复议此没有规定,《行政复议法》只规定了在公民死亡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等情况下, 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而普通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时是否有权利、以及通过何种方式委托近亲属提起行政复议,法律未作规定。

其次,《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获得司法救济, 人民法院可以撤销违法、错误的复议决定。但是, 如果复议决定确有错误, 而行政相对人没有起诉, 或者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或者被申请人认为复议决定确有错误, 谁来对复议决定进行审查呢?由于法律对此尚无规定, 救济很难落实。[详细]

建立对行政拘留的听证制度是当务之急

从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 以行政申诉、行政复议等事后的方式来获得对行政拘留的有效救济很难, 主要原因之一在于行政部门很难做到中立无偏。而由于现有制度和法律的限制, 司法尚不具备足够的权威, 司法审查制度还不能一步到位,作为过渡手段, 建立对行政拘留的听证制度则是当务之急, 也是实现行政拘留程序公正的最低限度标准。

长远看, 为了从根本上遏制行政拘留的滥用, 还是应建立事前和事后的双重司法审查制度: 即行政机关必须事先向法院提出拘留申请, 由法院对行政拘留是否具备“正当和充分的理由”进行审查, 然后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决。在紧急情况下, 如阻止犯罪发生、阻止危害发生、避免急迫危险, 可以先行拘留, 于事后补交申请。相对人被拘留之后应不被迟延地带至法官面前由其审查拘留是否合法, 不合法的拘留马上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