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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改争议的五个关键词

“普选”与“2017年”


2017年是中央和香港特区政府先后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的普选行政长官的时间表。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根据此《决定》,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此后,特区政府就2012年行政长官及立法会选举提出的建议方案,在2010年夏季也先后获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备案。至此,2017年基本被明确为没有太多争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香港政改时间表。

“占中”与“反占中”

2013年1月初,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戴耀廷发表了《公民抗命的最大杀伤力武器》一文,首次提出以“占领中环”、“公民抗命”争取实现香港的普选。3月27日,戴耀廷正式宣布启动“占领中环”行动。他和香港中文大学学者陈健民及朱耀明牧师,一同发表“让爱与和平占领中环”信念书,发动万人占领中环,瘫痪香港金融中心,以争取一人一票的普选——“占中”概念一提出,正反意见迅疾开始舆论较量,甚至对峙街头,贯穿了整个2013年并延续至今。特区政府亦多次强调“占中”是以犯法的方式去达致普选诉求。

今年7月3日,包括政界、商界、学界、社会等多个团体共同成立“保普选、反占中大联盟”,并于7月19日在整个香港发起签名行动,反对暴力、反对“占领中环”,保护和平,争取落实普选。大联盟又于8月17日发起“和平普选日”大游行,并对外通报称约25万人参加活动。当天午夜,签名活动开始还未满月即已收到超过150万张签名表格。包括特首梁振英在内的多名港府官员也以个人身份参与了签名活动。

谁是香港的“反对派”

香港立法会由多个党派构成,包括民建联(民主建港协进联盟)、经民联(香港经济民生联盟)、民主党、工联会(香港工会联合会)、公民党、自由党、工 党、新民党、人民力量、公共专业联盟、街工(坊工友服务处)、民协、社民连(社会民主联机)、新民主同盟、新论坛(新世纪论坛)、劳联(港九劳工社团联会)。

建制阵营是以爱国爱港、较倾向支持港府和支持中央政府为主的政党联盟,包括民建联、工联会、自由党等。泛民阵营则是以争取民主自由、主张双普选为主要政治立场的政党联盟。主要包括民主党、民协、公民党、人民力量等。

于2012年9月选举产生的第五届立法会,由来自不同党派的70位议员组成,通常他们也会被相应简单地分为建制议员和泛民议员。如果要让政改方案最终能够通过,必须有三分之二的议员支持。

对于普选,香港反对派在反什么?

反对意见主要集中在提名程序上


关于香港普选争议的核心在于特首候选人的提名权。占中派要求所谓真正的普选,要求允许公民提名(后来又表示不一定坚持这一提法,含糊表示,也许有其他符合国际选举标准的办法);而反占中派及中央政府明确表示,特首候选人必须经过提名委员会提名。

事实上,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对此早有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也就是说,普选方案是由基本法规定的。如果要修改,有三个条件:1.必须经过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2.行政长官同意;3.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很明显,占中派有权利提出新的诉求,但需要按基本法的程序去做。遗憾的是,他们没有选择更文明的程序正义,而是选择更原始的街头政治。违法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反对“爱国爱港”成为“筛选”条件

在谁有权被提名的问题上,主流意见亦认同行政长官须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不可与中央对抗。但与此同时,亦有部分意见认为“爱国爱港”不能成为“筛选”行政长官候选人的要求。比如,以工联会、新民党为代表的党派即认同,普选亦要符合香港作为中国一部分的宪制地位,确保行政长官须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明确“中央可接受”,减低政治对抗、宪制危机及民粹主义风险。

反“筛选”则是反对派的核心意见

以公民党为代表的反对派则依据《基本法》第25条“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第26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强调选举的“普及而平等”,选举权与被选权无不合理限制。提名权、参选权与投票权是公民权利,必须符合普选的国际标准。低门坎、无筛选等。

公共专业联盟认为,香港作为一个发达的开放社会,国际金融中心和商业中心,筛选行政长官选举的候选人是不能接受的。社民连亦认为政改方案关键在于“无筛选”,任何方案都应以此基本原则为底线。此外,必须确保香港公民不受无理限制, 有权利及机会享有普及而平等的提名权、投票权及参选权。新民主同盟表示“反筛选、争普选”。

核心反对意见:保留“公民提名”

根据《基本法》第45条, 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权只在于提名委员会,而且是实质提名权。任何绕过提名委员会的提名程序,或削弱提名委员会的实质提名权的建议,都可能被认为是不符合《基本法》第45条的规定。但香港立法会内亦有部分意见认为除了提名委员会外,应接受“公民提名”、“政党提名”等作为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其他途径(例如“三轨提名”)。

人民力量和新民主同盟皆支持“公民提名”。人民力量更明确提出,“公民提名成为候选人的入闸途径不可或缺”,并建议任何候选人只需符合《基本法》第四十四条中的基本资格,以及不短于四星期的提名期内获得地区直选中已登记选民中的百分之一(约3.5万人)联署支持,或百分之五现届民选立法会议员联署支持,或百分之五现届民选区议员联署支持,提名委员会必须通过其为行政长官候选人。

香港反对派不应只围绕投票“吵架”

香港的现状不需要激进的改革


香港在殖民统治下的人权、法治和政府运行得公开透明,在一国两制的模式下保护得很好。经济和民生的安定使得香港地区与那些第三世界国家为了生命和自由而争取民主有所区分。香港的稳定与繁荣要依靠渐进的、温和的政治机构改革。更重要的是,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其政治改革应考虑到大陆的发展。作为一个中西方文化与政治交融的特殊城市,香港要走一条自己的路才能促进繁荣。香港现有的政治架构包含了西方的总统制和议会制的部分要素,如何能取二者精华而避免摩擦是摆在政治机构面前的一道长远命题。

只把目光盯着普选未免狭隘

在公众的眼中,民主和选举好像是等价的。实际上,民主不仅仅是选举那么简单,它是一个社会制度建设的过程。令人担心的是,虽然民主的呼声很高,但是往往一旦选举结束,重要的宪政民主制度就被冷落在一边了。要想使得宪政民主蓬勃发展,香港民众应该把关注的焦点从立法会直选和特首普选转移到立法会职能和作用上来,因为只有通过理性辩论和评估政府政策,才能提示治理能力与百姓生活水平。选举可能是令人兴奋的一个星期,但施政可要持续四年时间。

何况,提名委员会现有这4个界别各200人,共800个提名委员会成员的结构,均是香港自行选举的,而非中央指定的。也就是说,特首的选举结果足以体现香港各界别的意志,而各界别委员又体现所在界别民众的意志。一味在提名上大作文章,究竟是为了民主,还是另有所图,反对派的动机令人生疑。这并非危言耸听。2013年9月,香港公民党立法会议员毛孟静和“新民主同盟”的范国威就曾在“台独”背景鲜明的《自由时报》上刊登广告,抛出“港独反中”言论。

香港政改须在“地方-中央”框架下考虑

在考虑香港何种政治机构的安排有利于有效的治理时,我们同样不能忽视中央政府的全盘政治考量。香港的政治改革的方式必须放在特殊的“地方-中央”这一框架背景下考虑。行政长官应作为香港和北京之间的一个枢纽,只有高于政治派别利益,才能更好地平衡地方与中央利益。香港和大陆的经济相互依存,倘若一个敌视大陆的行政长官执政,二者都将受伤。因此,渐进政改是保证香港长期稳定发展的唯一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