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奸”一词,出自被吴春明骚扰过的女生@青春大篷车 的公开信,在信里,她描述了一些吴猥亵女生的事实,声援第一个站出来指控吴春明性骚扰的女生汀洋。随后,“诱奸”这个比强奸程度轻,比性骚扰重的词,迅速成为媒体和大众对此事件的定性。在法律上,只有强奸罪,没有“诱奸”罪。因为“诱奸”不包含胁迫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暴力因素,是在对女性进行欺骗诱惑后,她们自愿发生性关系。只有一种情况下的“诱奸”会被定性为强奸,分水岭是女性的年龄——诱奸14岁以下的幼女才是强奸。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专家洪道德 表示,因为如诱奸这种情感、道德方面的缺陷造成对方想不开实施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实施了不道德行为的人并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女学生所说诱奸属实,那么对于吴春明可以有行政上或者党纪上的处理,但是还不构成刑事犯罪。
厦大门事件中的女生们,当然过了14岁,而且都是高于18岁的成年女性,都是可以为自己行为负责的成年人了。因此,吴春明深知“诱奸”这一个词汇的“内涵”,汀洋在被吴春明骚扰过后曾质问过吴春明,他亲口回应,所有与他有性关系的女学生都是成年人,你情我愿各取所需。说白了就是这种在法律之外,道德之内的灰色行为,只要不拿当事人道德当回事,是很容易说明自己心安理得的“享受”这种状态的。
“诱奸”实际上真的比强奸给人的伤害轻吗?不见得。14岁以下的女童,对性懵懂,常常因为一块糖的引诱或者害怕,最终被成年人占便宜。在这种场景下,“诱奸”上升为强奸基于的是女童和成年人强弱的不对等——性不是出于爱,或者是非常理性的放在台面上的交易(卖淫),而是出于无知和恐惧。
那么,14岁乃至18岁以上女性被诱奸就比14岁的女童更“自愿”?从女生对吴春明的指控上来看,不是。一个女生叙述自己在拒绝吴春明的性骚扰后:“他当晚没什么反应,第二天就把我调到远离大部队的恶劣环境中进行考古发掘。”另一个和吴开过房的女生,对吴的恐惧叙述的更直白:“不能说我喜欢他,但是我很怕他。(如果不从他)他会批评你的学业,在公众面前给你各种打压。我的身体也受到了伤害,脚和手都被他捏青过。”由此可见,手中掌握资源和对学生考核权的吴春明,和女生也是处于一种强弱不对等的关系,女生这种被迫的“自愿”,也是伤痕累累——有的女生甚至为此试图割腕自杀。
不排除有的女生仅仅把性当作一种理性的交易,换取吴春明手中的资源,但不能因为这种情况的存在,就把“诱奸”的行为在道德上对吴春明和女生们各打50大板。 但更残酷的事实在于,道德只约束有道德的人,对无德之人无可奈何。即使道德指控一边倒的指控吴春明,但对于吴春明来说,也起效甚微,据举报者说,对于性骚扰控诉,吴春明直接回应:你去找学校,找纪委都没用的。他这么说是基于对现实的了解:十年前,即有同事向学校联名举报过吴春明,但他毫发无损,继续在厦大平步青云。
在厦门大学“诱奸门”事件中,有趣的是,被“诱奸”的群体不能保持对吴春明的一致声讨,那些站出来的受害者们,人们给的也不全是同情。站出来的三位女生,当然是勇敢的,只要站出来,就不容易。她们面临着双重压力。一是指控吴春明后,如果吴春明不被处理,她们可能会成为报复对象;二是不管吴春明是不是被处理,部分人们的固有思维如“苍蝇不叮无缝的蛋”,会把她们也置于“是不是利益得不到满足,才站出来报复吴”的猜测中。
另一部分沉默的受害者,她们的沉默也可以理解,大多因为胆怯。还有一点是受害者的投机观望心理,如果先站出来的人得到的支援多,也许她们会站出来,要是相反,她们就一直沉默下去。最后一部分是纯粹的投机分子,少数在调查结果没出来时,被诱奸却声援吴春明的。其中,在联名信上签字的一个女生被站出来的受害者指控,是得了吴春明好处,害怕被拉下水的。如指控属实,这类型的投机分子,在某种程度上是吴春明口中真正的“自愿、各取所需”者,是“诱奸”行为中,唯一和吴春明相对平等的一方。
被“诱奸”女生们的群体,心理活动尚且如此多元,人们的反应多元也可以理解。在这个事件中,人们不是一味认为被“诱奸”者是弱者,正是因为现实中确实有女性拿性为交换。这个时代,已经不是道德标准及其统一的时代;这个时代,也不能指望大众理性的对一个被诱奸群体,进行细致的研究和划分,根据这种研究和划分来采取自己的态度。但即使被诱奸群体的心理各不相同,即使道德事实难以认定,法律和政策也该避免最坏——即保护弱者,保护真正的受害者。
三名女生举报吴春明三个月后,厦门大学终于来了一纸姗姗来迟的处理意见,对吴春明做出了开除党籍,撤销教师资格的处分。这个处分严重吗?厦门大学依旧保留了吴春明的公职,他仍在厦大工作,只是暂时不用教书,暂时不用指导研究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第六章,吴春明5年后可以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这个处分类似于厦门大学十几年前对吴春明的处理。在女生的举报帖里有厦大1994级@乌鲁木齐天山 的评论,其中提到:1997年有人曾向考古专业其他老师反映过吴春明的恶劣行径,老师们向厦大纪委举报了吴春明,但举报信被退回了历史系,吴春明仅被革除考古专业教研室主任一职。另一个评论人称,当年吴春明搬出了其导师给厦大纪委及举报人施压。
唯一不同的是,十几年前网络并不发达,吴春明的行为和厦门大学对吴的处理可以在封闭的环境下进行,一个应付式处理足够,吴春明照样可以平步青云,成为学科带头人。现在信息开放,在网络这个开放式平台上,暗箱操作困难,一些行为不得不暴露在阳光下。
受害人网络举报并不是处理此事之常态。从此事看,举报耗时三月,举报人经受内外种种压力:舆论连带质疑,既得利益或不明真相同学的指责,最终抗争的结果也不尽如人意,自己也有可能成为日后报复对象——因为吴春明并未有真正意义上的实质处罚。处理“诱奸”这一在法律之外和道德灰色地带的行为,保护受害人的常态,还是应该来自法律和政策。
针对近来暴露出的高校教师师德突出问题,教育部已首次划出针对高校教师的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其中第七条即高校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红七条”出自《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此文件还明确规定了高校教师如有“红七条”中情形的,“依法依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对严重违法违纪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希望新鲜出炉的“红七条”日后能真正成为阻挡“叫兽”迈向女生脚步的警戒高压线,而不是一行毫无效力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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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品: 搜狐新闻中心
主 编: 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