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FEBRUARY

发改委“中国2006居民收入分配年度报告”

之一:2005年全国居民收入分配总体状况
一、2005年居民收入总量及增长
2005年,我国居民收入总额为83246.6亿元,比上年增长13.5%,
扣除价格因素,比上年增长9.8%。
(一)2005年居民总收入增长9.8%,是近年来的较高水平。
这主要有三方面的因素:
一是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继续保持较快增长。
200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上年实际增长9.6%;
农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6.2%。
二是人口总量的增加。
2005年,我国人口数量为130756万人,比上年增长0.6%。
在人均收入水平一定的情况下,人口数量越大,居民总收入越多。
三是随着我国城镇化步伐加快,城镇人口比重的提高。
由于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明显高于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意味着居民总收入的增加。
(二)居民总收入增幅接近于GDP增幅。
2005年,中国GDP达183085亿元,实际增长10.2%。
同年居民总收入增长9.8%,仅比GDP增长差0.4个百分点,两者几乎同步。
这种情况说明,在总量层面上,2005年居民收入分配是基本合理的。
(三)居民总收入约占国民总收入(GNI)的45.3%。
2005年我国居民总收入约占国民总收入的45.3%。
根据《国际统计年鉴,2005》提供的资料,
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这一比重在40%-60%之间。

二、2005年居民收入来源的变化
(一)城镇居民收入来源的主要特点。
2005年,在城镇居民全部年收入中,工薪收入占68.9%;
经营净收入占6%;财产性收入占1.7%;转移性收入占23.4%。
动态地看,工薪收入的比重是逐步下降的,
由1995年的79.2%降至2005年的68.9%,每年大约减少1个百分点。
经营净收入比重明显上升,由1995年的1.7%升至2005年的6%。
财产性收入比重略有下降,1995年为2.1%,2005年为1.7%。
转移性收入比重有所上升,由1995年的17%上升到23.4%。
(二)农村居民收入来源的主要特点。
2005年农民人均工资性收入1175元,首次突破千元,
工资性收入占纯收入总量的36.1%。
从变化趋势看,工资性收入比重是逐步上升的,并保持较快增长。
2005年农民人均家庭生产经营纯收入1845元,占纯收入总量的56.7%。
从变化趋势看,家庭生产经营纯收入比重是逐步下降的。
2005年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88元,占纯收入总量的2.7%。
2005年农民人均得到的转移性收入147元,占纯收入总量的4.5%。
从数量上看,农民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都不大,所占比重也比较稳定。

三、2005年城乡居民收入比较
(一)城乡居民收入总量比较。
据初步测算,在2005年居民收入总量83246.6亿元中,
城镇居民收入总量为58983.3亿元,占70.9%;
农村居民总收入为24263.3亿元,占29.1%。
与上年相比,城镇居民总收入所占比重上升了1.7个百分点,
农村居民总收入所占比重相应下降。
(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率比较。
1998年之后,一直是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实际增长率快于农村居民。
这种状况至今未改变。
(三)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比较。
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相当于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的倍数是在波动中扩大的。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大规模推进,可望这一倍数不再进一步扩大。

四、当前居民收入分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收入分配差距过大。
一是城镇居民收入与农村居民收入之间的差距。近三年一直保持在3.2倍左右。
二是城镇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
2005年最高10%与最低10%收入户的人均收入之比为9.2倍,比上年扩大了0.3倍。三是农村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
2005年,农村高收入户人均纯收入与低收入户人均纯收入之比为7.3倍,
比上年扩大了0.4倍。
四是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
2005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排在前5位的均位于东部地区,
排后3位的均位于西部地区。
(二)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
在目前的收入分配体制下,各单位以多种名目来增加本单位的职工收入。
由于各部门占有的资源不同,由此产生了部门之间的收入差别。
(三)政府调节收入力度不够。
2005年,全国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占各项税收的比例只有7.3%,
占居民总收入的比例只有2.5%。同期,在政府财政支出中,
用于抚恤、社会福利救济和社会保障的补助支出的费用
占居民总收入的比例只有3%。

之二:2005年城镇居民收入分配状况
一、2005年城镇居民收入状况
2005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首次突破万元大关,达到10493元,
比上年增加1071元,增长11.4%,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增长9.6%,
比2004年的增幅高出1.9个百分点。
从各地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看,
在31个省(区、市)中,有十六个省份的实际增长达到两位数。
收入增长速度排在前五位的分别是江苏、河北、辽宁、山东、江西;
列于后五位的分别是、新疆、广西、海南、云南、西藏、

二、2005年城镇居民总收入增长特点
(一)工薪收入稳步增长。
城镇居民人均年工薪收入达7798元,比上年增长9.0%,比2000年增长74.0%,
年均增长11.7%。其中,有十二个省的工薪收入增速达到两位数。
(二)经营净收入快速增长。
城镇居民人均年经营净收入为680元,比上年增长37.6%。
“十五”时期,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发展非公经济的优惠政策,
特别是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非公经济给予更大的优惠,
城镇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快速增加。
(三)财产性收入较快增长。
城镇居民人均年财产性收入为193元,比上年增长19.7%。
其中,人均年出租房屋收入112元,比上年增长29.8%。
主要原因是平均每百户出租房屋由2004年的5套上升到2005年的6套,
增长了20.0%,以及租赁私房的比重也比上年增长了13.3%。
(四)转移性收入继续增长。
城镇居民人均年转移性收入为2651元,比上年增长14.2%。其中,
人均年养老金或离退休金比上年增长16.7%,
人均年社会救济收入比上年增长12.2%。
这主要是,各级政府提高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
给低收入家庭和离退休人员带来了实惠。

三、城镇居民总收入来源构成
(一)2005年城镇居民总收入来源构成。
2005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总收入为11321元,其中
工薪收入达7798元,仍为主体,占68.9%,比上年下降1.7个百分点;
经营净收入占6.0%,比上年提高1.1个百分点;
财产性收入占1.7%,比上年提高0.1个百分点;
转移性收入占23.4%,比上年提高0.5个百分点。
(二)城镇居民总收入来源构成的变化。
1995年至2005年,工薪收入所占比重从79.2%下降至68.9%,
经营性净收入所占比重从1.7%上升至6.0%,
财产性收入所占比重从2.1%下降至1.7%,
转移性收入所占比重从17.0%上升至23.4%。
(三)城镇居民总收入构成的地区分布。
一是东北地区城镇居民总收入中工薪收入的比重最低。
东北地区城镇居民工薪收入所占总收入的比重为62.9%,
比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分别低7.4、6.5、5.1个百分点。
二是东北地区城镇居民总收入中经营净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的比重相对较高。
(四)五等分不同收入组的来源构成。
一是低收入组的工薪收入比重在五个收入组中最低。
2005年,低收入户人均总收入中有64.6%来自工薪收入,分别比中低收入户、
中等收入户、中高收入户及高收入户低4.5、5.8、5.0和4.0个百分点。
二是低收入组的经营净收入比重在五个收入组中最高。
2005年,低收入户人均总收入中有9.8%来自经营净收入,分别比中低收入户、
中等收入户、中高收入户及高收入户高3.2、4.3、5.2和3.8个百分点。
三是高收入组的财产性收入比重比其他收入组高。
2005年,高收入户的财产性收入比重为2.6%,分别比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
中等收入户、中高收入户高出1.6、1.4、1.5、1.3个百分点。

四、2005年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差距
(一)高、低收入组间收入差距继续扩大。
一是高低收入组的收入差距继续扩大。
2005年城镇居民家庭中收入最高10%收入组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773元,
是收入最低10%收入组(3135元)的9.2倍(相差25638元),
比2004年的8.9倍进一步扩大。
二是五等分组显示收入差距呈加速扩大趋势。
1990年至2000年的十年间,
最高10%收入组与最低10%收入组收入比从3.2倍上升到4.6倍,扩大了44%;
而在2000年至2005年的五年间,
最高10%收入组与最低10%收入组收入比从4.6倍上升到9.2倍,扩大了一倍。
三是高低收入组的收入增长不平衡,收入越高增长越快。
从增长速度来看,2005年,
最高10%收入组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上年增长13.4%,
而最低10%收入组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上年增长9.5%,比前者低4.9个百分点。
(二)地区间的收入差距较大。
一是省际间居民收入差距仍然存在。
最高收入省与最低收入省的收入相差10655元(上年为9465元),
收入之比为2.3:1,收入之比与上年持平。
二是东部地区和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居民收入存在明显差距。
2005年,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
为13375元、8809元、8783元和8730元,
东部分别是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的1.52倍、1.52倍和1.53倍。
三是收入高省份集中在东部地区,收入低省份集中在西部地区。
200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万元的9个省份有八个全部集中在东部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位于后四位的省份均为西部地区。
(三)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内部收入差距略有加大,东部收入差距最大。
从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基尼系数看,
东部地区为0.343,分别比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高出20.1、9.6、9.2个百分点。
同时,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的基尼系数均比上年略有提高,
说明它们内部的收入差距在继续扩大。

之三: 2005年农村居民收入分配状况
一、2005年农村居民收入状况
2005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3255元,比上年增加319元,增长10.8%,
扣除价格因素的影响,实际增长6.2%。
(一)第一产业生产经营收入增速回落。
农户家庭从事第一产业生产经营纯收入人均1470元,比上年增加72元,
增长5.1%,增速回落14.9个百分点。
(二)二三产业生产经营收入增幅“十五”最高。
农户家庭从事二、三产业生产经营纯收入人均375元,比上年增加27元,
增长7.8%,增加额和增长幅度在“十五”期间都是最高的。
(三)工资性收入首次突破千元。
2005年农民的工资性收入人均1175元,首次突破千元,比上年增加176元,
增长17.6%,增长率比上年高9个百分点。
(四)财产性收入稳定增长。
2005年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人均88元,比上年增加12元,增长15.5%。
财产性收入中增加较多的是租金收入和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
(五)转移性收入大幅度增长。
2005年农民得到的转移性收入人均147元,比上年增加32元,增长27.6%。
增加较多的是家庭非常住人口寄回带回收入、离退休金及养老金、
以及退耕还林还草补贴。
(六)农民税费负担继续大幅度下降。
2005年农民的税费负担人均13元,比上年减少24.4元,负担下降65.1%。
其中,缴纳农业税人均1.8元,比上年减少23.4元,下降93.0%。
(七)粮食主产区农民收入增幅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2005年粮食主产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340元,比上年增加315元,
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8%,增幅比全国平均水平低0.4个百分点。

二、2005年农村居民收入来源构成
(一)工资性收入是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所占比重上升。
由于工资性收入大幅增长,工资性收入在农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明显上升。
2005年工资性收入占农民收入的比重为36.1%,比上年提高2.1个百分点。
(二)家庭经营收入仍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所占比重下降。
2005年农民家庭生产经营纯收入比上年增加99元,增长5.7%。
家庭经营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为56.7%,比上年下降2.8个百分点。
(三)财产性收入所占比重稳步上升。
2005年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为2.7%,
比上年提高0.1个百分点。
(四)转移性收入所占比重明显上升。
2005年农民得到的转移性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为4.5%,
比上年提高0.6个百分点。

三、2005年农村贫困人口状况
(一)绝对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大量减少。
据测算,2005年末,农村绝对贫困人口的数量为2365万人,
比上年减少245万人,减少9.4%。
低收入人口数量为4067万人,比上年减少910万人,减少18.3%。
(二)西部地区贫困人口占全国的比重增加。
2005年西部地区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占全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的比重为50.8%,
比上年增加0.8个百分点;
西部地区农村低收入人口占全国农村低收入人口的比重为52.1%,
比上年增加4个百分点。
(三)扶贫重点县、西部开发12省是农村贫困的主要集中地。
2005年592个国家扶贫重点县、西部开发12省农村绝对贫困人口
分别为1433万人、1421万人,占全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的60.6%、60.1%。
2005年592个国家扶贫重点县、西部开发12省农村低收入人口
分别为2191万人、2384万人,占全国农村低收入人口的53.9%、58.6%。

四、2005年农村居民内部收入分配差距继续扩大
(一)2005年农村居民内部收入分配差距扩大,速度有所加快。
据对全国31个省(区、市)6.8万个农村住户的抽样调查,
200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3751,比上年提高0.6个百分点,
高于上年提高0.12个百分点的幅度。
(二)低收入与高收入农户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按照住户人均收入水平进行5等分分组,
2005年高收入组与低收入组的收入差距比由2004年的6.9:1,
上升到2005年的7.3:1。
2005年低收入组收入在农村居民收入中所占的份额为7.2%,
比2000年下降0.7个百分点。
(三)地区间(三大经济地带)收入差距略有扩大。
2005年,东部地区与中部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差距由2004年的1.46:1,
提高到2005年的1.47:1;
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农村居民收入的差距由2004年的1.91:1,
提高到2005年的1.92:1。
(四)大部分省份农村居民内部收入分配差距扩大。
2005年,19个省(区、市)农民收入的基尼系数比上年扩大,比上年增加11个。

五、影响农村居民内部收入分配的主要因素
(一)农村居民增收难是当前面临的主要矛盾。
1997年至2005年,农村居民收入年均增长4.6%,比GDP低4.3个百分点,
比城镇居民收入低3.5个百分点。
由于农村居民收入增速缓慢,农村居民收入在居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持续下降。
(二)区域内收入分配差距是总体收入分配差距形成的主要来源。
对2005年农村内部收入分配差距形成的因素进行分解分析,
省内分配差距对总体分配差距形成的影响率为76.6%,
省际之间农村居民收入的差距对总体收入分配差距形成的影响率为23.4%。
(三)工资性收入对农村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影响日益突出。
2005年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对收入分配差距形成的影响率为50.7%,
工资性收入的影响率为40.9%。与1990年相比,
家庭经营收入的影响率下降了13.9个百分点,工资性收入提高了12.6个百分点。
(四)不同类型农户群体内部收入分配差异形成原因不同。
以农业收入为主的农户群体主要受家庭经营收入差异的影响;
以非农业收入为主的农户群体主要受工资性收入差异的影响。

之四:2005年地区间居民收入分配状况
一、2005年各地区居民收入分配状况
2005年,地区间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200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首次超万元,达到10493元,
与2004年相同,依旧是上海、北京、浙江、广东、天津、福建、
江苏、山东8个地区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2005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3255元,
不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3,
其中上海、北京、浙江、天津、江苏、广东、福建、山东、辽宁、
河北、吉林11个地区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一)各地区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状况
1、最高和最低的收入差距及其变化。
2005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最高的上海市人均收入为18645元,
比2004年增加1962元;
最低的新疆人均收入为7990元,比2004年增加487元。
最高和最低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2004年收入最高的上海市与最低的宁夏差距为9465元,到2005年扩大到万元以上,达到10655元,增加了1190元,
增加量在2004年扩大的基础上又扩大了62元,但这一数量小于2004年的97元。
2、各地区城镇居民收入位次及其变化。
将2004年和2005年全国30个省(市、区)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位次
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前九位的地区位次没有发生变化;
位次提升最快的是黑龙江和贵州,
黑龙江由2004年的第26位提升到2005年的第23位,
贵州则由28位提升到25位;
下降最快的是海南,从2004年的19位下降到2005年的26位;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近两年,新疆位次持续大幅下降,
由2003年的第17位下降到2004年的第24位,2005年降到最后一位。
(二)各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差距状况
1、最高和最低的收入差距及其变化。
2005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最高的上海市人均收入为8248元,
比2004年增加1182元;
最低的贵州人均收入为1877元,比2004年增加155元。
最高和最低的收入差距继续呈扩大的趋势,2005年差距为6371元,
比2004年的5345元增加1026元。
2、各地区农村居民收入位次及其变化。
将2004年和2005年30个地区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位次进行比较,
可以看出,多数地区的位次没有发生变化,前10位与2004年相同;
位次提升最快的是江西,由2004年的第16位提升到2005年的第13位;
位次下降最多的是湖北,由2004年的第13位下降到2005年的第15位。
(三)各地区城乡收入差距比较
1、绝对差距较大。
2005年各地区的“城乡收入差”在5500元以上,比2004年扩大了500元以上。
东部地区绝对差距比较明显,最高的上海达10397元。
2、排位差异大。
大部分地区的城镇与农村居民收入排位存在差异。
在高收入组,各地区城镇与农村居民收入排位的差别较小;
而在中低收入组,城镇与农村居民收入排位的差别较大。

二、东、中、西部三大地带之间的居民收入比较
(一)三大地带间城镇居民收入差距
2005年东部地区城镇居民收入最高,为12884元;
其次为西部地区,为9633元;最低是中部地区,为8691元。
东部地区与中部地区的收入差距由2004年的3731元扩大到2005年的4193元,
差距拉大了462元;
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的收入差距由2004年的2706元扩大到2005年的3251元,
差距拉大了545元。
(二)三大地带间的农村居民收入差距
2005年东部地区的农村居民收入最高,为5123元,
其次为中部地区,为2815元,西部地区最低,为2508元。
东部地区与中部地区农村居民收入的差距
由2004年的1999元扩大到2005年的2308元,差距拉大了309元;
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的收入差距由2004年的2281元扩大到2615元,
差距拉大了334元。

之五:2005年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状况
一、全国行业间平均工资差异及变化趋势
(一)2005年分行业门类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状况
据统计,2005年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8364元,增长了14.6%,
增幅比上年提高了2.2个百分点。扣除通货膨胀因素,实际增长12.8%。
2005年平均工资水平排在前三位的行业分别是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金融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业,平均工资水平依次是
40558元、32228元和27434元,
分别是全国平均工资水平的2.21倍、1.75倍和1.49倍。
而排在后三位的行业分别是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农林牧渔业,
它们在2005年的平均工资分别只有14338元、13857元和8309元,
相当于全国平均工资的78%、75%和45%。
(二)2005年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状况
2005年仓储业的平均工资增长率最高,达到30.67%,
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物流业的迅猛发展,
这些新兴行业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成为高收入行业。
此外,受石油,矿产等资源涨价因素的影响,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的工资增长速度很快,增长率达到27.32%和24.99%,
分别排在第二位和第三位。
平均工资排在前十位的行业,工资增长率都超过了10%。
而同时,平均工资水平排在后十位的行业,增长率都比较低。
尤其是工资水平排在最后三位的行业,其增长率都没有超过10%。

二、分经济类型行业间平均工资差异及变化趋势
(一)2005年分经济类型行业间平均工资差异状况
相同行业在不同经济类型间平均工资存在明显差别。作为高收入行业的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金融业的经济类型间工资差距更大;
而作为低收入行业的住宿和餐饮业,农林牧渔业,其经济类型间工资差距较小,
所属经济类型对这些低收入行业的工资水平影响不大。
(二)分经济类型行业间平均工资差异的变化趋势
第一,国有单位和其他单位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相当,
而集体单位的工资水平则远远低于前两者。
第二,各经济类型内部行业间收入差距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其中国有经济和
其他经济内部工资最高的行业和工资最低的行业间收入差距大于集体经济。
第三,从行业来看,高收入行业在不同经济类型间的工资差距要比低收入行业大。
第四,从发展趋势上看,从1995年到2005年十年间,
国有经济和其他经济内部工资最高行业和最低行业间的收入差距
经历了一个不断扩大的过程,
而集体经济内部的行业间工资差异则经历了一个先缩小后扩大的过程。
第五,从1995年到2005年,一些高收入行业在不同经济类型间的工资差距
在不断扩大,而一些传统行业在不同经济类型间的工资差异则在缩小。
三、行业间平均工资差异的原因分析
(一)行业垄断
垄断行业中的企业凭借对关键资源的独自拥有或
政府赋予的排他性地生产某种产品的权利,
在产品市场或者要素市场上具有独自决定价格的能力,
它们可以不用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借助自身的垄断优势获得高额垄断利润。
这些垄断利润的一部分或大部分会转化成为该行业在岗职工工资,
从而导致垄断行业的工资水平高于其他行业。
(二)教育程度
人力资本是指人身上所具有的知识,技能及其健康的投资,
通常以教育程度作为衡量人力资本的重要指标。
教育提高了从业人员的知识技能水平,使其具有更高人力资本存量,
有更好的工作绩效,从而获得更高的收入,这是拉开收入差距的合理因素。
(三)地区差别
地区之间在改革开放进程中所经历的阶段不同,
所享受的国家优惠政策有很大差别,因此不同地区的行业平均工资差异很大。
整体来讲,东部地区的行业平均工资都高于中部与西部地区,
这是因为在我们“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发展战略下,
东部地区较早地进行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环境较中部和西部地区具有更大的优势。
(四)经济类型
不同经济类型的企业,其工资结构和收入分配制度不同,
这样会导致相同行业在不同经济类型间工资水平的差异。
一些国有企业一方面有国家多年投入形成的雄厚基础,
另一方面工资制度并不规范,缺乏真正的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工资增长很快。
而一些集体单位由于在市场经济改革的进程中,技术老化,管理落后,
竞争力下降,处于破产淘汰边缘,工资水平很低。
(搜狐新闻:2007年2月1日,来源:中国网)


郑筱萸一家三口悉数涉案 倒卖批文利益链条曝光

郑筱萸案引发的药监风暴正在逐步深入。
日前,有报道称,郑筱萸儿子郑海榕因涉嫌此案,被有关部门采取措施。
郑筱萸的妻子刘耐雪也被有关部门调查。
一家三口悉数涉案,其背后形成的权钱利益链亦显现出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国家药监局”)一位官员
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关于刘耐雪母子的举报信堆了很多,
“他们一家三口形成了一个非常完整的利益链,药品、医疗器械通吃。
有关领导已经表示要彻查到底。”

郑筱萸之子郑海榕,曾在中国医药集团下属某企业工作,
其个人还在幕后操纵位于上海的一家医疗器械公司
——上海一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下称“一正医疗”)。

一份来自上海市药监局登记的资料显示,
一正医疗公司法人代表是袁文梅,企业负责人是郑海榕,
经营范围是“三类: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及诊断试剂,输液辅助装置”。

多个黄页网页显示,一正医疗联系地点在上海市青浦区青松路128号,
员工8人,注册资金100万元。

2月1日下午,本报记者赶到青松路128号,
发现大门口挂满了事业机关单位的牌子。
有关工作人员说,青松路128号归属青浦区公路(市政)管理署已很久,
他在这里都已十几年了。
追溯企业黄页资料显示的联系电话,本报记者转而赶到电话号码所在地址,
是一家叫做“盛青投资”的公司,为盛青经济城的下属单位。

知情人士称,一正医疗其实是个皮包公司,依靠批文交易等来获利。
知情人士表示,大部分此类医药和医疗器械代理公司都在北京,
上海一正之所以选择在上海注册,与北京的一家公司有关,
同时也因为已经入狱的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管理司原司长郝和平的关系,
郝和平在上海拥有比较“铁”的关系圈。

据知情人士透露,郑海榕平时很低调,但贪心也很大,
除了上海这家企业,他还实际操纵着北京的另一家企业,
“反正找他牵线的,他一般都不会拒绝。”

郑筱萸的妻子刘耐雪在北京一家生物科技公司工作,
该公司主业是生物制药技术开发。
相比郑海榕,刘耐雪相对高调。
据上述人士透露,虽然名义上刘耐雪是该公司的一名研究人员,
但实际上干的几乎完全是拿批文、卖批文。

有消息称,郑筱萸的“双规”,
直接原因也与其妻子和儿子从国外代理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被海关查获有关。
据称他们在药品和医疗器械进口代理中有违规行为,
因为损害了竞争对手利益而被告发。

上述知情人士透露,郑筱萸案还牵涉到一家国内大型医药公司,
现在有关部门还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在本报曾报道康力元集团总裁汤旭东接受中纪委调查后,
有康力元内部人士透露,汤氏两兄弟与郑筱萸已经有多年的交情,
同时与郑筱萸的妻子刘耐雪亦关系不错。

国家药监局的上述官员表示,虽然郑筱萸在去年12月底被“双规”,
但实际并不突然,早在去年6月,中纪委就已经掌握了充分的证据。
而在此期间,刘耐雪亦接受了有关部门调查,行动受到限制。

在出任国家药监局首任局长之前,
作为国家医药管理局(下称“药管局”)局长的郑筱萸就曾直接参与“倒卖资料”。

曾举报自己公司新药造假的江南一家大型抗生素生产企业原制剂室主任高纯
告诉本报记者,在国家药监局成立之前,郑筱萸就在疯狂地“倒卖资料”,
高纯也曾参与了资料作假,并代表公司行贿的过程。

高纯表示,在他举报其公司负责人与药管局有关人士权钱交易之后,
该公司负责人曾从公司提取巨款送给郑筱萸等人,具体数额未得到统计。

“郑筱萸的问题牵涉的并不止这一两家企业。”原国家药监局人士对记者说,
郑筱萸、郝和平和曹文庄(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原司长,已落马)三家人
实际结成了一个巨大的利益网络。

海南一家在医药界工作了30多年的制药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
他曾经申报了一项新药的注册,但是被退回了申请,
“但另外一家企业却通过了此申请,这种标准不统一的情况随处可见。”

“实质性的问题或许并不在GMP。”上述原国家药监局人士说,
按照有关的要求,局里各司的职务本来应该实行五年一轮岗的制度,
但由于郑及曹等人上下铁板一块,这一制度并没有实施。

国家药监局前局长郑筱萸落马后的余波还在继续蔓延,
一时间,药监系统的整肃似乎已然成为一股“风暴”。
而在药监系统内部吏治整顿的同时,
药监局对于医药行业的监管也前所未有地严厉起来。

本报在今年1月19日的社论中,明确提出要以科学的监管来洗刷药监“沉疴”。
正如我们所期待的,国家药监局新年伊始出台的一系列革新措施,
显示出这个年轻的机构正努力向公共利益守卫者的本色回归。

乱世用重典,这没有错。
根据此前媒体的报道,国家药监局通过其频频进行的“药品GMP飞行检查”,
已经查处多家医药企业的问题,并吊销了其GMP认证资格。
紧接着,国家药监局将在高风险药企“空降”驻厂监督员,
可能停产重复性、高风险的药品品种,以及重新审核将满5年审批期限的药品品种,等等。这一系列的举措,正是给予暴露出乱态的医药行业的“重典”。

显然,在国家药监局多味“药剂”的作用之下,
中国医药行业的生态必然会受到影响。
这种影响究竟会呈现出怎样的意义,无疑值得思考。
在我们看来,药监系统这一次对于自身的“刮骨疗伤”,
自然有益于药品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范,
而这种整顿将与医药产业政策进一步规范、医药购销商业贿赂的专项整治等因素
结合起来,共同发力,从而给整个医药行业造成冲击,并由此带来行业的变局。

变化,从来不会是平地而起的。
简单梳理中国医药行业现存的主要问题,我们可以发现,
医药行业的结构不合理
——既体现为企业结构的不合理,也体现为产品、技术结构不合理。
正如国家发改委在医药行业“十一五”的发展指导意见中所说的,
在全面实施GMP和GSP认证之后,
一批落后企业被淘汰了,但医药企业多、小、散、乱的问题仍未根本解决,
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龙头企业仍然十分缺乏。
同时,同品种生产企业数量众多、产能过剩、重复生产现象严重。

而在结构不合理之外,企业研发投入少、创新能力弱,
也是困扰医药产业深层次发展的关键问题。
导致医药企业创新能力弱,有着多方面的原因。
比如,企业投入太少,数据显示,在2005年,
我国整体医药行业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平均仅为1.02%,
大部分企业的研发投入的比重处于非常低的水平。
此外,在医药技术创新体系中,风险投资市场未能建立起来。

除了以上的原因,我们认为,郑筱萸主持国家药监局时期的一些制度性因素,
也是影响医药企业创新能力的一个重要原因。
由于当初监管的混乱、认证审批的混乱,
诱导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弱势企业宁可走公关路线,
花钱买认证,却不愿意扎实做研发。
当初的放纵结出了恶果——最令人们感慨的是,
当下中国绝大多数所谓的“新药”都是仿制药。
也正因此,中国的医药产品在国际医药分工中处于低端领域,
国内市场的高端领域也主要被进口或合资产品占据。

医药行业的所谓困局,即是指包括结构不合理、创新能力弱、
行业的能耗大、污染重在内的种种问题。
而药监系统“刮骨疗伤”,并由此产生的冲击力量将深刻影响到医药行业的变局。
这体现在,监管科学性的加强以及监管力度的加大,
将使得一些弱势的、劣质的企业被淘汰出局,GMP认证资源得到优化利用。
同时,随着市场秩序的规范化,一批真正具有潜力的优质企业和龙头企业则
将从中受益,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
总体而言,监管部门管理的加强,从短期来看,会给一些药企带来震荡,
但于长远而言,则有益于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另一层变化则在于,
当药品的产品质量而不是公关手段成为市场竞争的唯一法宝之时,
企业对于研发的热情与投入必将相应提高。
解决药企的创新能力,固然是一个系统性的命题,但如果药品监管的制度变革,
能够间接引导药企走上向技术要效益的革新之路,
那我们不能不说,药监系统此次“刮骨疗伤”,将功莫大焉。

我们自然期待,新年开局之时启动的“药监新政”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
真正为民众的用药安全把好关。
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指出,整个医药行业出现如此的乱象,
必须承担责任的应不仅是政府监管部门,少数医药企业也须加强自律。
某种意义上,一些寻租的空间是由腐败官员与不法的企业共同拓宽的。
借药监系统彻底整顿的良机,药企提高自身的社会责任感,
做优秀的企业公民,也是必须完成的功课。

(搜狐新闻:2007年2月2日,来源:人民网,第一财经日报,文/赵何娟 全秋梅 邢少文)

02 FEBRU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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