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惩治腐败,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2005年9月19日上午10时许,庄严的声音回荡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内。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原为陕西省农电管理局,2004年3月改制)系统贪污受贿案,19名涉案人员在我省三地同时公开宣判。该公司原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王文学等8人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王文学被判无期,其余被判5到11年不等。 面对记者的提问王文学表示:我罪有应得 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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