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长河) 近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4名法官因在审理一起有关煤矿经营权的经济案子时收受贿赂,受到榆林市纪委的严肃处分。其中副院长任玉山因受贿3000元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经二庭庭长马汝林受贿1万元、审监庭庭长李建雄受贿5000元被撤销审判委员、庭长和审判员职务,副庭长冯玉田因受贿5000元被免去副庭长和审判员职务。 刘某按合同承包蛇圪达村煤矿 1990年7月20日,榆林市神木县窑镇乡干部刘怀林,停薪留职承包了本乡蛇圪达村煤矿,承包期10年,承包费15万元,合同详细规定了付款时间及方式,同时规定矿上要优先安排本村人员进矿务工,并向全村所有家庭每年无偿提供一车块煤。据刘介绍,他当时接手的是一座设施陈旧、几乎无法生产、处于关闭状态的煤矿。合同签订后,他先后投资近70万元,对矿井的安全、道路、电力、计量等进行改造建设,并按期兑付承包费,安排了近百名农村剩余劳力。 煤价上涨村上起诉刘某欲收煤矿 1994年,市场煤价由承包时的每吨20多元上涨到50多元,他与村上的矛盾也日渐加剧。据刘介绍,当年8月,因当地不明真相的群众用石块等堵塞井口,矿井被迫停产。同年10月,蛇圪达村以煤矿私自扩大开采堂口,进行掠夺式开采为由将刘怀林诉至神木县人民法院,要求终止合同,恢复行使对煤矿的经营权。 市县两级法院判决悬殊大 当年11月,神木县法院将该案判决如下:双方所签“合同合法有效,继续履行”,鉴于承包人在经营期间确有私自扩大堂口的行为,故按合同规定,向村上支付7500元的违约金。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1996年4月,榆林市中院判决:双方“合同有效,终止履行”;刘怀林花费巨资修建的设施由蛇圪达村赔付2万余元,未提及煤矿停产期间的损失。 两级法院的判决悬殊很大,引起了榆林市有关部门的重视。经市县两级检察机关1年的侦查发现,案件上诉至榆林市中院后,蛇圪达村即在代理律师的策划下,向主审法官展开了积极的“金钱外交”,其中副院长任玉山受贿3000元、经二庭庭长马汝林受贿1万元、副庭长冯玉田受贿5000元、审监庭庭长李建雄受贿5000元。近日,榆林市纪委作出决定,给予原中院副院长任玉山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马汝林和李建雄被撤销审判委员、庭长和审判员职务,冯玉田被免去副庭长和审判员职务。 目前,榆林市检察机关正对该案是否有其他违法违纪问题展开调查。 另悉,去年以来,榆林市政法部门共查处违法违纪干部88人,其中46人被追究刑事责任,39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8人被清除出政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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