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爆炸案昨天审结 肇事者被判刑四年
2002年5月23日15:57 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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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深圳讯 轰动一时的华为公司爆炸案(详见本版去年11月29日报道)昨日下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被告林伟忠被法院以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林在法院宣判后表示服从判决并不再上诉。
被告林伟忠,1975年10月生,广东省惠东县人,大专文化,原系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爆炸,于2002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宣布逮捕。林伟忠爆炸华为一案,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7月,被告人林伟忠被聘为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职工。期间对公司心存不满,于2001年10月初购买了鞭炮,从中取得药粉。后又购得电池、闹钟等物品,经试验与11月底制成2枚定时炸弹。11月28日早上,林伟忠将2枚具有定时爆炸装置的自制炸弹放于华为公司生产中心某区复印机柜下和茶水间木柜内,并定好时间。上午11时炸弹定时爆炸,致使复印机、茶水柜被炸,员工陈某小腿被炸(经鉴定为轻微伤)。
控方认为,林伟忠在公共场所放置炸弹,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而林的辩护律师在法庭辩护中则强调,林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本案爆炸中使用的炸药系自制炸药,爆炸威力小,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另外,林伟忠本意没有破坏华为公司生产的故意,且系初犯。希望法庭能从轻判处。林伟忠也当庭忏悔,请求法院给予改过的机会。合议庭经过合议,当庭宣判判处林伟忠4年的有期徒刑。(通讯员孔献之、记者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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