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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宪法审查

NEWS.SOHU.COM  2003年07月16日14:11  南京日报报业集团-南京《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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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收容办法取消之后,葫芦岛教养院命案事件又将舆论的目光聚焦在劳动教养的问题上

  本报实习记者王彬

  “劳教”应被纳入“宪审”视线

  “劳动教养制度应该被推上改革的道路。”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院毛寿龙主任斩钉截铁地对记者说,“和‘孙志刚事件’一样,很多项法律的改革都是依靠个案来推动的。其实,全国法制办公室和全国人大也在考虑对这项制度进行改革,即使没有张斌这样的恶性事件出现,改革也是必然的事情。”

  毛寿龙告诉记者,就目前的情况看来,“劳动教养”政策主要存在着四个问题:

  首先是这项制度本身的合法性。劳教制度像收容遣送一样,其实都未得到法律的授权。《立法法》中明确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但现在支撑整个劳动教养制度的仅是公安部颁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全国人大未制定这方面的法律。

  其次是执行手续的不合法。很多劳教人员并不符合劳动教养的条件,管理人员在具体工作中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所以很容易滋生腐败。

  再者劳动教养在实践中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和混乱性。和受害者张斌一样,很多劳教人员要接受为期一年以上时间的劳教,这其实比在监狱里关押半年的惩罚更重。

  最后是管理人员的工作问题。很多情况下,管理人员滥用私刑代替规定的行政处罚,张斌的遇害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

  早在2001年5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刘仁文在其《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一文中就呼吁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并对此项制度的改革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改革后的劳动教养制度应当属于带有保安处分性质的治安处分。这种制度与保安处分一样,关注行为人的不良人格或病理身心,强调教育改善和积极预防,目的是“走出消极惩罚和事后补救的狭谷,在更广泛的范围和更深的层次上,完成控制和预防犯罪的使命”。刘仁文在文中着重强调:像收容遣送站、劳教场所这样的强制性场合,由于涉及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故需要纳入司法程序,否则比正规的监狱更容易发生恶性事件。

  “从孙志刚和张斌的惨死可以看出,在一个人身自由受限而又缺乏法律观照的地方的确比较容易发生侵犯权益行为,甚至酿成各种恶性案件。”毛寿龙最后补充道,“收容遣送制度废除了,劳动教养也应被纳入宪法审查视线。”

  三种观点角逐“变法”方向

  当前法学界对于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已基本达成共识,但对改革后劳动教养的性质却存在着争论,大致观点可分为三种:1.行政处罚,2.刑事处罚,3.既不是行政处罚,也不是刑事处罚。

  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教养是行政处罚,而不是刑事处罚。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劳动教养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处罚,应当由行政机关来行使审批权。因此可在现有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基础上,通过对其进行改革,使之真正成为拥有基本设施、专职人员和实质权力的法定审批机构,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但对此观点,反对者的呼声也很高,他们认为:行政处罚不可以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特别是剥夺长达1至3年甚至4年之久的人身自由权。国外法制发达国家均无一例外地将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权赋予法院,行政机关绝无此权。劳动教养作为一种最长达4年之久地剥夺被劳教人的人身自由的严厉处罚,不通过正当司法程序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这在当今世界实行法治的国家中恐怕是绝无仅有的。而且在我国已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一款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这里的“程序”,据专家解释,就是指经过合格的法庭审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解决劳动教养问题的出路,在于使其刑法化,即纳入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的轨道”。改革后的劳动教养主要适用于两类人:一类是罪行轻微,不需判处刑罚的;二类是已服完一定刑期、有悔改表现,但又不能立即减刑释放或假释的,对他们实行劳动教养,以使其早日回归社会。但还是有学者提出了自己反对的理由:社会上有人“大法(刑法)不犯,小法(治安管理法规)常犯,气死公安,难倒法院”。用一般的治安处罚对他们无关痛痒,根本达不到防卫社会、预防行为人犯罪的目的。

  持第三种观点者则认为就性质问题发生争论没有必要,他们提出了名为“三改”的方案:一改名称,将劳动教养改为教养处遇;二改期限,将现行的1至3年,必要时还可延长1年,改为3个月至2年(甚或1年6个月),以“限制自由”取代“剥夺自由”;三改程序,将劳教决定权归人民法院行使(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行为不在此列),适用简易程序,不服也可以上诉。但也有学者指出,该观点没有最终明确改革后的劳动教养制度到底属于何种性质。任何一种制度都应该有自己性质上的定位,这个问题回避不了,也不能回避。

  新闻背景:葫芦岛教养院命案真相

  37岁的张斌走进葫芦岛劳动教养院大门的时候很沮丧,他被强制接受为期一年半的“劳动教养”,罪名是:偷盗。他的父母张凤林和李春兰老两口也很压抑,他们了解自己的儿子:张斌打小就没有坏心眼,可就因为交友不慎染上了偷东西的恶习。两位老人觉得在自己乡邻面前抬不起头来,他们指望着儿子能通过劳动教养重新做人。15岁的女儿丽丽也劝说张斌:“爸爸你是个好人,不要走那些犯错的路。”丽丽相信爸爸这次会改过自新,她和妈妈在新租的房子里等他。

  教养院中日复一日的沉重劳动让张斌难以承受,他设想找个任务较轻的工作。一次偶然的闲聊,他露出口风说自己有3000块钱,想借此托人找找门路,把他调去当伙夫。言者无意,听者有心。和张斌在同一监室的劳教人员张树力得到消息后顿起贪念,在公然索要遭到拒绝后,他仗着自己是带领劳教人员干活的大组长,是其他劳教人员眼中的“干部”,对张斌开始了肆无忌惮的折磨。

  据有关媒体报道:从2003年3月18日开始,张斌每天外出劳动都会遭到张树力等人毒打,甚至晚上在寝室也难以幸免。张树力等人先将张斌扒光衣服摁在地面,然后用手指粗细的塑料管或锤把、锹把等硬物死命地抽打他,张斌被打得皮开肉绽。张树力还唆使其他劳教人员向张斌的伤处抹辣椒面和大粒盐,并戏称:这是给张斌“上药”。后来张斌全身出现了肿胀,张树力又让劳教人员拿棍子在张斌身上肿起的地方压,名曰“消肿”。正值三四月份的葫芦岛,天气还非常寒冷,张树力等人打完张斌后,有时还让张斌一丝不挂地站在水房用凉水冲,而且一冲就是三四次,他们管这种方式叫“扎盆”。

  屡遭毒打的张斌曾经期待警察能帮助他,因为劳教人员外出劳动的时候都有警察在旁边监督;夜间警察的值班室距他的寝室只有十米远,他的惨叫声在寂静的夜晚可以传得很远。可是,这些希望都和他黑夜里的惨叫声一般,转瞬即逝。在没有任何外来的力量的帮助下,张斌支撑着日趋瘦弱的身体,将最后一丝生存的希望投向了自己的亲人。他在电话里暗示弟弟:“日子很苦,想买两条好烟打发院里的人。”然而家里人并没有能够读懂他的求救信号,他们以为张斌只要在教养院好好劳动改造,就能彻底改掉偷窃的恶习。善良的亲人哪里想得到张斌在教养院中遭受的非人折磨!

  4月16日是张斌遭受折磨的第29天。这天晚上,张斌的神志开始变得模糊,大小便也失禁了,张树力却仍像往常一样将他一丝不挂地拖了出去。在此后一个小时左右的时间里,张斌一直孤独地躺在葫芦岛教养院冰冷的水泥地上。眼看张斌就要不行了,室友才准备把他送往医院。就在送往医院的救护车上,张斌带着满腔的悲愤和一身的伤痕离开了人世。“头发乱蓬蓬满是灰土,衣服破烂污秽,身体从头到脚没有一寸好皮肤,紫胀的眼睛里是血水。”这就是亲人见到的最后的张斌。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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