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备受关注的老父为女状告120急救中心案在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刘建德不服,已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转自搜狐 案件闪回: 痛失爱女 老父怒告120 转自搜狐 刘建德的女儿刘旌,时年27岁,财会专业硕士研究生,就职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局,是一个既漂亮,又优秀的女孩。2001年12月8日中午时分,刘旌在单位食堂吃饭时突发心脏病,昏迷不醒。在场的同事连续三次拨打120急救电话,却被告知“没有车”。随后,开发区防疫站用单位车将刘旌送往沈阳市第八医院,在途中,刘旌因心脏病发猝死。痛失爱女,刘建德悲痛欲绝,几乎一夜愁白了头。他认为,女儿的死是因为120未能及时出车,延误了抢救治疗时间造成的。 转自搜狐 刘建德于是以“120”不作为、违约为由,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沈阳市急救中心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 转自搜狐 首次庭审:双方舌战 法庭当庭没判决 转自搜狐 2002年9月5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由于案件涉及到了120急救中心,引起了多方关注。当日的庭审进行了2个多小时,省内外多家媒体均对其进行了报道。 转自搜狐 据了解,庭审当日双方辩论激烈,辩论焦点主要集中在“原告女儿的死亡与被告是否出车有没有因果关系”及“120无车可出是否违约”两点。原告认为,被告向社会发出承诺,接到呼救电话后,15分钟急救车赶到现场进行抢救。但在自己的女儿刘旌需要抢救时,连续三次拨打120电话,被告没有出急救车,致使刘旌抢救不及时死亡,应承担违约责任。而被告120方则辩称,原告女儿的死亡与被告是否出车没有因果关系,原告女儿刘旌的死亡原因不清,被告没有出车不是被告主动不愿意出车而是没有车可派,没有人可调,没有给他人造成伤害。法庭当庭没有做出判决。 转自搜狐 一审判决:不服判决 哀父誓要讨说法 转自搜狐 2003年5月23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法院最终认为,当原告的女儿需要救治时,被告未能履行向社会公众做出的承诺,没有出诊抢救,其行为是违约的。但现有证据证明,原告女儿发病地区没有急救站,相邻的铁西区急救站的当班急救车都已出车,跨区从其他急救站调车需更长时间。原告女儿在被送到医院前已经死亡,其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据此,原告女儿的死亡与被告违约未能出诊抢救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转自搜狐 一审判决下达后,刘建德不服,已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昨日,记者采访刘建德时,这位老父亲抚着自己女儿多年前的照片仍是一脸的茫然和悲凄。“我还要上诉,我不服……一定要为女儿讨个说法……” 转自搜狐 记者 王晓倩 转自搜狐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