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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夫之妇与他人同居 夫妻离婚财产全判给男方
2002年4月5日11:50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成都4月5日消息:有夫之妇与他人长期同居,深受羞辱的丈夫忍无可忍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昨日,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依据新婚姻法规定,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判给无过错的丈夫。

  被告张某1985年与原告李某恋爱结婚并生下一子。1999年12月27日,张与丈夫李某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离家出走。不久,张某与蒲江县另一男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2000年11月生育一子。

  鉴于夫妻感情已无法维系下去,丈夫李某于今年3月5日上诉法院请求离婚,并提出孩子由他抚养,但妻子必须从2002年3月起承担孩子一半的学杂费和生活费,并补偿对自己造成的精神损失。

  基于被告重婚属实,原告并无过错,法院支持了李某所提出的要求,并判其获得夫妻全部共同财产。(潘智敏、黄庆锋、吴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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